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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评级的基本观点

来源:广东省质量技术信用网 2008-07-17 13:47:00

信用评级 Credit Rating(也称信用评价、信用评估、资信评级、资信评估等)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内容和基础。信用评级是信用评级机构以独立的第三方立场,根据规范的评级指标体系和标准,运用科学的评级方法,履行严格的评级程序,对市场参

      信用评级 Credit Rating(也称信用评价、信用评估、资信评级、资信评估等)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内容和基础。信用评级是信用评级机构以独立的第三方立场,根据规范的评级指标体系和标准,运用科学的评级方法,履行严格的评级程序,对市场参与者的信用记录、内在素质、管理能力、经营水平、外部环境、财务状况、发展前景等进行全面了解、考察调研、研究分析后,就其在未来一段时间履行承诺的能力及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给予综合判断,并以一定的符号表示其优劣的一种经济活动。
  全球信用评级业是从商业信誉评价逐步发展起来的。1837年,路易斯·塔班在美国纽约建立了第一个商人信誉评级机构。1909年,美国人约翰·穆迪发表了债券评级的观点,使信用评级首次进入证券市场。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等评级机构成立于上世纪70年代以后。中国信用评级业始于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
  信用评级是企业防范风险,塑造信用形象,获得政府扶持,提高商务合作成功率的有效手段,并对创建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信用评级是一项系统工程,除应对行业发展趋势、管理素质、治理结构、竞争地位、财务状况、特殊风险等全面分析外,还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职业道德。
  信用评级必须遵守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信用评级机构的生命在于评级的规范化和可靠性,经得起时间和违约率的检验。
  信用评级既是艺术又是科学,国际著名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权威性与专业性无一例外均是建立在其长久深入研究基础之上的。
  信用评级机构必须明确市场定位,坚持专业化经营。市场营销理念、方式与手段应更具有知识性与专业性。
  信用等级虽是企业综合竞争力最有力的证明,但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信用评级由具有法人资格的评级机构独立进行,不受任何单位及个人的干涉。评级机构虽然对评级结果不负法律责,但对评级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公正性应承担责任。
  根植于经济发展的我国信用评级业必将以自己的特点,形成与发达国家不同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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