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评级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使命
来源:网络转载
2008-07-14 11:17:47
信用评级机构在中国信用体系建设中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是中国信用服务中介业的核心。征信机构是否发达、健全,是关系到信用体系本身是否健全的重要方面。进一步,市场信用主要表现为金融信用,信用评级业的滞后发展已成为我国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的瓶颈。因
信用评级机构在中国信用体系建设中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是中国信用服务中介业的核心。征信机构是否发达、健全,是关系到信用体系本身是否健全的重要方面。进一步,市场信用主要表现为金融信用,信用评级业的滞后发展已成为我国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的瓶颈。因此,加快发展我国信用评级业是我国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突破口,是我国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前提。
信用评级业肩负着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和金融体制深化改革的历史使命,肩负着加快我国信用制度建设和信用体系完善的光荣任务。信用中国 ccn86.com 我们共同打造2000年以来,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的方向、目标、方法已基本明确,信用评级业的培育和发展也已提到了政府的议事日程。
2000年末,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规划》首次提出要加快建立健全社会信用制度。之后,各地纷纷提出建设信用地区的计划。
2003年10月,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明确,要“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要“按照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方向,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信用服务体系"。这为我国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2004年1月31日,国务院公布《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九条意见),九条意见涉及到大力发展资本市场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任务、政策和措施等。其中,第四条提出的健全资本市场体系,丰富证券投资品种,第六条提出的促进资本市场中介服务机构规范发展,提高执业水平,第七条提出的加强法制和诚信建设,提高资本市场监管水平,第八条提出的加强协调配合,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等,都与信用评级业的发展密切相关。信用评级起源于债券评级,是债券市场发展的重要支柱之一。公司债券市场的发展有助于企业改善融资结构,将促进包括信用评级机构在内的中介服务机构的规范发展。
2004年2月10日,召开全国银行、证券、保险工作会议,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会上进一步强调,必须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建设,规范社会征信机构业务经营和征信市场管理。
2004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北京召开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会议提出了2005年经济工作的主要任务之一是着力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保障。其中,提出要加快资本、劳动力、技术等要素市场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这表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已经成为当前经济工作的一个重点,是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意见》、《上海市2003~2005年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沪府发[2003]49号)指出,加快本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步伐,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迫切需要,信用中国 ccn86.com 我们共同打造也是提升上海城市综合竞争力、塑造城市精神的重要途径之一,对把上海建设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和国际经济、金融、贸易和航运中心有着重要的意义。要促进信用中介服务业的发展,鼓励发展以信用征信、信用评级、信用担保、信用管理咨询、商账催收为主要业务的信用中介服务业。上海市政府已成立了征信管理办公室和征信管理处,正筹备组建征信行业协会,出台相关地方规章。
2004年5月18日至19日,中国人民银行和世界银行联合主办的“征信与中国经济”国际研讨会在上海举行。会议提出,当前要加快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建设,抓紧制定有关征信法规,规范社会征信机构业务经营和征信市场管理。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国务院赋予的征信管理职责,拟从以下几个方面推进征信体系建设:一是加强征信法制建设,二是促进征信机构蓬勃发展,三是加快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基础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四是依法对征信市场进行监管,五是加强征信行业标准化建设工作。本次会议是我国政府部门主办的关于征信的首次高级国际研讨会。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负责人在2004年9月8日召开的中国信用评级发展前景论坛上表示,信用评级是信贷征信工作的一项主要内容,在市场经济和金融市场日益发展、商业贷款面日益扩大、借款企业成分日益多元化的情况下,发展和健全信用评级业对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十分重要。从我国实际出发,信用中国 ccn86.com 我们共同打造实事求是看待信用评级业的发展,就要坚持走内、外部评级相结合的道路,中小银行的风险管理需要成熟发达的外部评级机构提供支持。
2004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004]第22号公告,指出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的机构(以下简称拟发债机构)和发行的债券,除不需评级外,均应经过在中国境内工商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能力的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并指出中国人民银行对信用评级结果进行事后检查,对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能力进行评价。
中国信用财富网转发分享目的是弘扬正能量
关于版权:若文章或图片涉及版权问题,敬请源作者或者版权人联系我们(电话:400-688-2626 史律师)我们将及时删除处理并请权利人谅解!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