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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信的几个基本问题

来源:网络转载 2008-07-11 11:44:29

一、什么是征信 征信一词的基本意思是征求他人或自身的信用或验证信用。征信又被称为信用调查或资信调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征信是指调查或验证他人信用,而广义的征信还包括求取他人对自己的信用的含义,如求取公众的信任,提高自身道德上的评价

 一、什么是征信

    征信一词的基本意思是征求他人或自身的信用或验证信用。征信又被称为信用调查或资信调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征信是指调查或验证他人信用,而广义的征信还包括求取他人对自己的信用的含义,如求取公众的信任,提高自身道德上的评价等,这里所要研究的征信是从狭义上讲的,即征信机构对市场交易行为主体的信用资料进行收集、利用、提供、维护和管理的活动。其基本特征是第一征信的目的是对他人的信用进行调查、评估;第二,征信的对象是参与市场交易的企业或个人;第三,征信的方式是对市场交易行为主体的信用资料进行收集、利用、提供、维护和管理,一般是作成信用报告提供给信用供与者或其他交易主体。

    征信活动的产生缘于信用交易的产生、发展、发达。现代经济是信用经济,信用作为特定的经济交易行为,不是任何特定社会形态的专利,而是从属于商品和货币关系的一个经济范畴,是商品货币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本质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即授信者债权人相信受信者债务人具有偿还能力,而同意受信者所作的未来偿还的承诺。信用含义中关键性的因素是时间和信任。当商品经济并不发达时,信用交易的范围很小,债权人较为容易了解对方的未来偿还能力。但当商品经济高度发达,信用交易的范围日益广泛时,特别是当信用交易扩散至全国、全球时,信用交易的一方想要了解对方的资信状况就会极为困难,但是信用交易作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并不会因为难以了解对方的资信而退缩消失,此时,市场交易主体的资信就成为一种需求,征信活动也应运而生。可见,征信的产生、发展实际上是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的,经济越发达,对征信活动的需求就越大。

    二、消费者个人征信

    征信一般包括消费者个人征信、工商征信、资产调查和评估、市场调查、资信评估等五个方面的内容。在这五个方面内容中,尤以消费者个人征信最为法律所关注,原因是经济活动中消费信用无所不在并且涉及到消费者的隐私权、信用权等个人权利的保护。

    消费者个人征信,指由征信者将分散于金融机构、商业企业以及公安、工商、税务、公用事业等部门的个人信用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利用、提供的活动。这里的“提供”主要是指提供给需要授信的金融机构或商业企业,作为决定是否授信和额度大小的依据,以确保有效减少金融机构或商业企业个人信贷的违约风险。

    另外,消费者征信中的“消费者”是一个特定的概念,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的概念一致。即指为个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自然人。这与国际上的通说是一致的,如国际标准化组织消费者政策委员会将消费者定义为:为了个人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因此,任何社会组织、团体、单位均应排除在消费者的概念之外。另外,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4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时,视为消费者,故亦为征信对象。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消费者并非普通意义上的消费者,而是指参与信用消费的消费者,如分期付款买房者、信用卡消费者、银行贷款申请者等等。

    三、与消费者个人征信相关的几个概念

    (一)工商征信

    按照征信对象分,征信可分为工商征信和消费者个人征信,前者是针对法人,而后者则是针对自然人。工商征信,又称企业资信调查,是征信者以企业为征信对象,对征信对象的信用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利用、提供的行为。目前我国各金融机构都已建立了对企业的资信调查及信贷风险评估体系。

    (二)消费信用

    消费信用是与消费者征信紧密相关的一个概念,正是由于消费信用的发达,才产生了对消费者征信的需求。所谓消费信用,是商人广义的商人与金融机构,对消费者提供财物或服务或货币,消费者在将来的某个时期里进行偿还,即指对于消费者进行信用供给。消费信用按照授信者的不同可分为卖主授信型、贷主授信型两种,前者以商家为授信人,后者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授信人。当前还出现了一种销售信用和贷款信用相结合的方式,通常称为融资性信用交易,其实际上并非一种新的信用消费形式,而是卖主授信型与贷主授信型同时存在的消费信用,仍可分解为卖主授信与贷主授信两种形式。

    另外,在西方发达国家,消费者信用按偿还期限可以分为一次性偿还的消费信用、分期偿还的消费信用及消费信用卡三种形式。

    消费信用是消费社会化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国外相当普通。由于消费信用额度小、安全性大、利润高等特点,深受各大商业银行的青睐。西方国家消费信用的发达,与其健全的征信制度有关键性的关系。消费信用实际上一种附期限的法律关系,正因为消费信用所存在的期限,使交易因时间及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导致了交易的不确定性风险,使商家与金融机构对消费者信用状况产生了需求,如果这种需求得不到满足,就会增加其授信成本和风险,从而阻碍消费信用的发展。

    (三)征信数据

    在征信国家里,征信从业者必须合法地取得大量原始信息才能开展征信业务。这些原始信息称为“征信数据”,也可被称为信用资料或信用情报,它们分散于金融机构、商家、司法、街道、单位、税务、工商、医院、公用事业单位等各个部门。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消费者个人的自然情况,如姓名、性别、职业、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二是个人的信用交易记录;三是个人的资产情况;四是个人商业交往情报;五是个人的保险记录;六是个人的税务情报;七是个人的司法记录,如破产、诉讼等;八是征信过程中形成的特殊情报,如欺骗警告、被查询记录、消费情报等;九是其他方面。

    通过对以上九个方面数据的收集、整理,从而形成征信数据库。当有客户需要时,征信机构就可以利用征信数据库迅速整理制作出一份信用报告,为客户的决策提供参考。

    四、征信行为的性质

    (一)征信行为的性质

    征信行为是征信机构对征信对象的信用资料依法收集、整理、利用、提供、维护和管理的行为。由于征信机构所制作的信用报告可能影响一个人的信用评价,因此,客观上要求这个征信机构必须是一个中立、公正的中介机构。根据律师、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改革来看,做到社会中立,政府很难达到这个要求,而必须由一个受法律限制和保护的机构来独立运作,才能有效地保证客观公正,不偏不倚。另外,世界上发达的征信国家美、日、欧等国,也都将征信交给中介机构来执行,如邓白氏公司、益百利公司、TU公司都是非隶属于政府的商业机构。因此说,征信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商业行为,有逐利的本质要求,但是要严格受法律来限制以保证其公正。如果征信机构故意不公正对待消费者的信用资料,就可能会受到严重的法律惩罚。另外,如果消费者不同意征信机构对其信用资料的收集,则征信机构就不得私自收集。

    从以上分析来看,征信行为实质上是一种建立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民事行为,受民事法律的调整。征信机构之所以能收集消费者的信用资料,是基于消费者同意,消费者为了得到分期付款等消费信用的便利,自愿地让渡属于自己隐私的信用资料,以便使征信机构为自己制作信用报告,从而获得授信人的授信。消费者也完全可以不提供或禁止征信机构收集自己的信用资料,但是后果可能是自己无法享受消费信用的便利。

    二征信行为与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关系

    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所谓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规则。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诚实信用原则作为道德的法律化,被称为民法的帝王条款,其精神贯穿于民事立法、司法的始终,甚至在刑法中,也规定了诈骗等背信行为的惩罚办法。但在目前我国的市场交易中,诚实信用原则并未成为阻遏违法犯罪的利器,市场经济秩序混乱的状况仍较为严重。出现这种状况,一是因为诚实信用原则更多的是宣言性的,缺乏刚性的规范作用;二是社会上缺乏法律良性运作的道德环境以及利益平衡机制。从更深层次上讲,我们可以将这两个原因归结为一点:即市场经济主体逐利的本质使然。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开始进入一个契约社会,开始以经济人的本性去处理一切事物,因此,追求利益最大化成为其基本原则。市场交易行为主体在这种利益机制驱使下,就往往会以追求物质利益的满足为其第一需要,原有的利义观就被巨大的物质利益的诱惑挤出了交易的舞台。交易主体在观念上,精神上出现了自我约束的真空地带,从而使法律的约束变为苍白的东西,交易行为的信用也由此处于涣散的状态。因此,要使市场经济主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就必须设计一种利益平衡机制,使背信受到的损失大于守信受到的损失,此时,诚实守信就会蔚然成风。而征信则正好是这样一种利益机制。在征信国家,由于每个人的信用都是被记录的,也是可以查询的。有好的信用,人人都愿意和你打交道,而拥有低劣的信用,你将买不到物品,租不到房子,找不到工作,没人愿意与你交易,这种人人避而远之的惩罚,无疑是会有效地迫使交易主体回到诚实信用的轨道上来。

    五、征信的功能

    当我国的市场经济体系逐渐走向成熟,市场变为买方市场时,信用交易必将成为市场交易的主流,而作为信用交易支撑的征信制度的重要性也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进步,交易关系的日益错综复杂和涉及范围的日趋扩大而不断增强。具体而言,征信制度将会在这个过程中发挥以下功能:

    其一是促进信用的发展,有力地支持我国扩大内需的经济政策的实现。由于征信制度的存在,使交易主体能迅速获得对方的资信状况,消除信息不对称的影响,从而促进消费信用和商业信用的发展。对于消费者来说,信用的发展,可以产生增强其购买能力,提高其生活水平,处理紧急事件和提供方便性的作用;对于企业,则可以缓解其资金紧张,扩大交易规模和市场规模;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来讲,则可扩张其授信业务,增加资金流通数量和速度,并刺激经济发展,增加国民所得。

    其二是减少或避免信用风险的发生。在信用交易中,为避免授信人因受信人即债务人由于经营不善破产或故意赖账等因素的影响,而蒙受无法收回贷款的损失,授信人就必须设法在信用供与之前了解对方的信用,并凭此了解来决定信用的授予及额度大小。这样,就可以达到减少风险、损失及纠纷的发生。

    其三,征信制度还具有解决一些特殊的社会问题的作用。随着我国的改革的深入,住房、医疗、社会保险、教育等领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例如国家目前已经取消了实物分房制度,但是由于大部分城镇居民不可能有足够资金买到房产,因此必须求助于信贷,而征信制度由于解决了居民的信用状况的评估,进而促进了金融机构的信贷发放。

    另外,征信制度的建立,可以促进我国法院执行难的根本解决,同时还可以起到净化市场经济环境,减少违法犯罪的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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