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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诚信社会的权利让渡

来源:检察日报 2008-06-19 13:46:22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世界银行正在上海召开“征信与中国经济研讨会”,交流、总结国际征信行业立法、监管及发展经验,分析探讨当前我国发展征信业的重要意义和现实环境,就如何建设中国社会征信体系交换看法提出建议。这对于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世界银行正在上海召开“征信与中国经济研讨会”,交流、总结国际征信行业立法、监管及发展经验,分析探讨当前我国发展征信业的重要意义和现实环境,就如何建设中国社会征信体系交换看法提出建议。这对于正确认识我国诚信建设国情,积极借鉴国际经验,高起点、高标准地推动我国社会征信体系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什么要加快社会征信体系的建设,最根本的意义就在于建设一个稳定的诚信社会。但是,建设这样一个完善的社会征信体系,是以征集、整理和使用民事主体(即自然人和法人)的各种信用信息为基础,这就必然地涉及到围绕个人信用报告的采集、制作与使用中的个人信息公开同隐私权、商业秘密保护的矛盾和冲突。鉴于民事主体个人的弱势地位,信用信息公开与民事权利保护的冲突与协调如果不能得到妥善解决,就可能导致两个极端:或是一味追求信用信息公开而忽略了对民事权利的保护,因而使人权受到侵害;或是过分强调民事权利的绝对保护而阻止或者妨碍了社会征信体系的建立和运作。

  对此,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从经济、政策、伦理的视野,作出合理的规制,求得信息公开与民事权利保护的协调,确保个人征信系统的顺利建立和良性运行。这就是,民事主体应当适当让渡自己的部分权利,为社会征信体系的建立作出必要牺牲,对于自己的部分信息隐私或者秘密内容,准许征信机构征集、整理和必要的使用,使我国建立起完善的社会征信体系,对社会各界提供信用信息咨询参考,防止不诚信行为危害社会,保护诚信的民事主体自由行使权利,建设一个诚信的社会和诚信的市场经济。

  建设完善的社会征信体系的必要性,就在于我国目前的社会诚信建设处于最为严峻的时期。二十多年来的改革开放,建设商品经济、市场经济,极大地刺激了人们对物质利益的盲目追求和金钱崇拜观念的畸形发展,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很多人不惜采取任何手段,而根本没有诚信观念和诚信制度的约束。在商业领域,欺诈行为并不鲜见,恶意逃债行为屡屡发生。就是在为大学生提供帮助的助学贷款的善举中,那些“时代骄子”们取得贷款,完成学业之后即逃之夭夭,债务的约束对他们而言,已经成为过眼烟云。正因为如此,“杨白劳怕黄世仁”的时代已经结束,“黄世仁怕杨白劳”已经成为“正常”的社会现象,世人对此已经见怪不怪了。

  适当地牺牲民事主体的部分信用信息的支配权,换来的是普遍的诚信观念和诚信秩序。现代社会是诚信社会,市场经济是诚信道德为基础的经济。没有诚信的社会,不能成为现代社会;没有诚信的经济,同样不能成为健康的市场经济。因此,根据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诚信状况的实际需要,必须尽快建立完善的社会征信体系,而作为先导和探索,必须加快银行系统征信体系的建设,尽早建立全国银行征信中心,进而推动全社会的个人征信体系的全面建设,推动诚信社会的全面建设。

  而民事主体对于自己的信用信息隐私权的适当让渡,对于建立完善的社会征信体系,最起码具有以下重要的意义:第一,社会征信体系征集个人信用报告,使每一个民事主体都能够感受到征信体系的诚信压力,因而谨慎行事,引导民事主体养成诚信观念和诚信习惯。第二,社会征信体系整理个人信用记录,分析每一个民事主体的信用状况,确定民事主体的信用等级,通过社会实现对不诚信行为进行规制。第三,社会征信体系合法使用个人信用记录,使社会和个人对特定的民事主体的信用状况了若指掌,防范和制裁诚信社会背离者的背信行为,能够防范和制止损害的发生。第四,社会征信体系通过以上方法和手段,全面运作,就能够推动诚信观念建设,维护诚信经济发展,创造诚信社会秩序。
为了这样的一个整体的公益目的,每一个民事主体牺牲一点自己的权利,难道不是值得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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