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我国社会信用建设的主要构想
来源:网络转载
2008-06-19 08:55:50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也是法制经济,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需要以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为基础。社会信用体系既涉及抽象的信用意识和观念,也涉及正式的信用管理制度、规则、信用评估中的标准、技术诀窍,还涉及信用管理机构、信用从业主体、行业组织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也是法制经济,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需要以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为基础。社会信用体系既涉及抽象的信用意识和观念,也涉及正式的信用管理制度、规则、信用评估中的标准、技术诀窍,还涉及信用管理机构、信用从业主体、行业组织以及作为信用的载体和服务对象的市场主体,包括政府、企业、银行、个人。因此,建立健全信用管理体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由于社会信用的广泛影响和公共性质,政府部门的主导和推动、协调是必要的,本文主要从现阶段我国信用领域存在的问题、信用建设中的政府作用和实际操作措施等方面,探讨加快我国信用建设的对策。
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现状
经过几年的努力,我国信用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信用环境有所改观,海外投资者的信心不断增强。但是,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我国的信用建设刚刚起步,信用意识模糊,信用观念淡薄,信用关系不健全,信用风险管理水平低,信用行为中交易成本过高,有关信用的法律、法规有待建立健全,信用市场行为不规范,信用信息分割和垄断,丰富的信息资源不能实现共享互用,守信获益和失信受损的激励机制仍未形成。这种现象与市场经济发展水平极不协调,不仅会使我国在全球化进程中处于不利地位,也严重制约着我国经济在新时期的健康、持续发展。我国现阶段社会信用建设滞后的主要表现有:
(一)社会诚信不足
少数地方政府缺乏诚信意识,随意乱收费,乱摊派,虚假承诺,重大投资、人事决策缺乏透明度,严重影响政府诚信形象;部分企业诚信不足,生产、出售假冒伪劣产品,在产品中缺斤少两、以次充好;做出虚假承诺,降低服务标准,欺骗客户,以商业欺诈行为获利;不按合同提供相应服务,随意毁约、违约,拒绝承担毁约成本;建立虚假财务报表;采取卑劣手段偷税、漏税,或拖欠税款;少数个人诚信不足,伪造个人背景和能力资料;违背职业道德,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收受贿赂;少数法人热衷于关联交易,甚至利用企业空壳宣告破产,把资产转移到新的企业;拒绝如实申报个人收入,偷逃国家税款。
(二)经济信用领域存在的问题
1.政府信用方面。少数地方政府拖欠债务,造成政府信用的丧失;少数地方政府违规为企业担保造成的积案久拖不决,这些行为,严重损害政府信用。
2.商业信用方面。主要表现在:部分企业不仅缺乏信用意识,也缺乏信用风险意识和信用管理部门,在签约前后缺乏必要的信用审查程序;一些企业恶意拖欠货款,恶意逃废企业债务;部分企业还严重拖欠、拒付商业票据款;部分企业借改制、破产之机,转移资产,悬空银行债务;企业部门受三角债困扰严重,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应收账款长期高企。
3.银行信用方面。由于银行业在融资过程中的代理作用,银行信用的健全程度将严重影响经济活动的健全性。首先,企业经营不善或企业、个人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导致银行信用严重受损。其次,由于社会信用缺失和司法部门在保护银行信用方面的效率有待提高。银行信用缺乏足够的保护和效率,将导致银行不良资产的大量累积,增加了银行经营风险,甚至有可能引发金融危机,危害国家经济安全。
4.个人信用方面。少数人利用信用信息管理方面的不足,重复抵押套取个人消费贷款;还有人利用消费贷款购买汽车,再卖掉汽车得款挥霍;少数人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现象严重,给商业银行带来严重损失和交易费用。
目前,社会诚信不足和经济信用关系扭曲,一方面,严重影响经济需求的扩大,增加了经济运行中交易成本和效率损失,破坏正常的经济秩序。另一方面,也严重影响了投资者信心、经济环境质量和形象,有损国家、地区、城市与企业的竞争力,已成为经济发展的障碍。信用风险已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也是影响经济增长、需求扩大、就业增加的主要障碍,成为了影响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加快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是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是保障金融安全的重要举措,已成为有识之士的共识。
二、我国社会信用建设亟待解决的问题
2001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之后,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得到了进一步的重视,目前征信管理条例可望在2003年出台,征信监管部门也可能明确,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内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正在升级改造。市场化的征信业也开始发展,一些部门(或一些地方政府)已经或正在为推动建立征信机构进行积极的探索;一些民营(或外资)征信机构进入征信市场;一些中介机构(如事务所或咨询公司)也开始从事征信业务活动。从操作角度来看,仍存在着以下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开展信用建设工作目前还无专门法规可依。
(二)征信行业主管部门仍未确定,市场准入、市场行为还无人监管,征信行业标准不统一,造成征信行为各自为政,无章可循。
(三)缺乏公用信用信息平台,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分散在政府各职能部门,由于部门之间的相互封锁,给信用信息征集带来极大困难。
(四)缺乏有信誉、资本充足、数据充实、从业人员训练有素、方法标准的信用征信从业机构。
(五)守信获益和失信受损的机制尚未形成,失信成本过低。
此外,公众的社会信用意识淡薄,企业无信用管理部门和内控制度中无信用风险控制机制,在很大程度上也影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三、加快我国社会信用建设的设想
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正常进行的前提,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基础,是保证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现阶段我国社会信用建设必须以政府行政协调为动力,大力弘扬社会诚信意识和规范社会各部门的信用行为,搭建信用信息管理公共网络平台,征集、整合、发布社会信用信息,实现社会公共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互用,采用市场运作方式,以银行(信贷)信用管理为基础,由社会中介征信机构开展个人、企业资信等级评估,使社会信用建设向更高层次发展,塑造社会信用之风。
政府作用主要应抓住三个具体环节,首先是社会信用意识的总体推广,这是政府责无旁贷的职责,发挥政府宣传部门的主导作用,带动新闻媒体,弘扬社会诚信意识,惩恶扬善,从意识形态上提高个人的自我约束的作用。其次,制订信用管理法律法规及确定信用征信业的主管部门。第三,协调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建立,为专业化的信用从业机构提供信用评估基础数据和便利,降低信用评估成本。
在社会信用体系布局上,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子系统的“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和“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其内涵都应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为社会公共信息系统,发布分散在政府各职能部门、应让社会公众共享的企业信用信息,包括在职能部门的个人基本信息、企业注册、年检、纳税、诉讼等信息,以及按照评级结果划分“红名单”与“黑名单”的公告信息。该层次信息由政府协调无偿征集并在信用信息管理网络平台上无偿发布;第二个层次为专业信用信息系统,发布经过行业准入审查和符合行业规范的社会中介信用评估机构做出的企业信用评级报告。该层次由社会中介信用评估机构向被评估企业收费进行资信评级,评级结果可放在信用信息管理网络平台上免费查询。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另一个子系统“个人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可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上海市的试点经验,由有政府背景的一家准公共性质的资信评估公司,承建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由政府协调强制将分散在各行业的个人信用信息免费进入数据库,按照信用评估标准评级定级,利用信用信息管理网络平台,向社会有关部门提供“被动”有偿查询服务。
四、我国社会信用建设近期应采取的措施
鉴于社会信用征信体系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在具体运作上应遵循“统一规划,分段实施,预留接口,逐步完善”的原则。统一规划就是要建立社会信用建设的短期目标和中长期目标,明确任务。分段实施指要在规划的指导下,分阶段、分步骤落实信用建设任务。预留接口指在某些法规、监管部门、信息子系统未完全确定时,先自行发展,最后按照国家的行业模式来规范。逐步完善要求在实际操作中可以先易后难,在长期中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在建设过程中,应该争取做到:
(一)信用立法先行
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必须建立在法律保障的基础上,尽快对征信行业立法,这是社会信用建设的基础。目前,我国社会信用建设处于摸索和起步阶段,由于计划体制遗留的条块利益和分割,造成政府各职能部门信息资源的分割、垄断和封锁,信息资源尚未实现共享互用。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存储、查询、使用涉及到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应当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只有通过立法,才能保证企业和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的合法性,才能高效地采集、开发、利用和披露信息,避免多头投入,各行其是,重复建设和浪费资源,避免在后期进行大规模的清理整治。
(二)确立征信建设主体
由于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分散在政府各个职能部门,形成信息垄断和分割的格局,由任何一个政府职能部门单独承建社会公共信用信息是不现实的。可以招标确认一家机构来承建和运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凡是从事商业性质的企业信用、个人信用征信业务的机构,必须按照市场模式建立和运营,法人机构必须满足资本、治理结构、从业人员资格、信用评估技术标准等方面的规范、严格要求,并接受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督。
(三)建立信用信息征集协调机制
在征信体系建设初期,应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利用政府的公信力,引导、培育、催生一个新兴的征信行业和征信市场。即通过协调关系、行政推动,授权运作等强制手段,将分散在各行业、各部门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和管理资源,以股份制模式,建立股份制的市场法人机构,进入社会信用征信体系,实现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加快社会信用征信体系建设步伐,为经济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公平竞争的信用环境。
(四)建立健全诚信获益、失信受损机制
一是政府带头诚实守信,清理拖欠,特别是清理部分党政干部拖欠金融机构贷款、违规担保、违规抵押等,对违反诚信原则的人,要坚决地处罚,直至清除出公务员队伍,永不任用。二是将失信企业和个人列入“黑名单”,在信用信息管理网络平台上进行曝光,让失信者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寸步难行。三是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提高失信者的经济成本。对依法破产的个人,在一定年限内(如10年)实施银行不开户、不贷款、工商部门不为其注册企业的联合制裁,对恶意逃废债务行为应坚决追究企业法人或个人的刑事责任。四是清理整顿目前社会上不规范的企业信用评价服务机构和企业评级业务,规范信用评价市场。
(五)加大诚实守信道德建设力度
诚信道德建设应是社会信用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应把诚实守信教育作为一项长远战略任务来抓,采取各种措施进行诚信道德宣传教育,诸如在电视台开播公益广告,对公民进行诚信教育等,在中小学课程中开设专门课程,不断提高公民的整体素质。通过信用观念的教育和灌输,增强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的自我约束意识,提高法律规则的效率。
中国信用财富网转发分享目的是弘扬正能量
关于版权:若文章或图片涉及版权问题,敬请源作者或者版权人联系我们(电话:400-688-2626 史律师)我们将及时删除处理并请权利人谅解!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