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严惩失信犯法者
来源:北京商报
2008-06-14 10:28:47
“没有目标,各自为政,不仅事倍功半,而且可能越搞越乱。”在出席近日召开的全国商业信用大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民(私)营经济研究会会长保育钧建议,应尽快确立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基本目标。近中期应在10年内建立起社会
“没有目标,各自为政,不仅事倍功半,而且可能越搞越乱。”在出席近日召开的全国商业信用大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民(私)营经济研究会会长保育钧建议,应尽快确立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基本目标。近中期应在10年内建立起社会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
当前我国社会中信用缺失问题严重。政府失信、企业失信、个人失信的行为都造成了信用的缺失。有学者曾统计,每年我国因失信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5000亿元人民币。在谈到这一顽症时,保育钧一针见血地指出,缺乏信用信息的共享机制、缺乏惩罚机制、没有建立有效的信用监管体系,造成了信用的缺失。而为解决上述问题,就必须综合治理。
“要确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目标。这个目标应当包括一系列与信用有关的、相互联系的信用道德文化、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规范、组织形式、技术手段、运作工具和运作方式而构成的综合系统。”保育钧指出,考虑到我国社会的复杂性,这个目标要分近中期目标和远期目标。
在保育钧的设想中,近中期目标,应当在10年以内建立起社会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
“这个框架应包括4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信用道德文化环境。二是在法律法规下,建立起社会化的信用信息的征集制度和共享制度。三是完善信用的法律体系并严格执法,健全失信惩罚机制,加大失信成本。四是健全完善全国性的信用监督体系和相关制度。”保育钧进一步解释道。
为实现这一目标,保育钧认为,当务之急是舆论与法律并用,严厉惩罚失信犯法者。进行信用、诚信教育,同时引导企业健全内部信用管理制度。
“对于失信企业,我们还可以考虑引入失信企业‘黑名单’的公示制度。”保育钧同时指出,要加强信用立法和信用执法。尽早制定出台《政府公共信息开放条例》、《个人征信管理条例》、《企业信用征集促进条例》、《商业账务催收管理办法》。并修改和重新解释《合同法》、《担保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条文中与建立信用体系冲突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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