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征信正慢慢走入老百姓的日常生活。在征信国家里生活,不讲信用就是自走绝路。 在征信国度里,最让人敬畏的莫过于它的失信惩罚机制。比如,它可以提供有关个人的不良信用记录,在此人想买人寿保险时买不成,想租房子时租不着,想
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征信正慢慢走入老百姓的日常生活。在征信国家里生活,不讲信用就是自走绝路。
在征信国度里,最让人敬畏的莫过于它的失信惩罚机制。比如,它可以提供有关个人的不良信用记录,在此人想买人寿保险时买不成,想租房子时租不着,想申请消费贷款时没有银行愿意接受等等。
有人会说,我不跟征信打交道还不行?回答是:不行!因为现代社会是信用社会,信用交易渗透于生活的方方面面。只要有信用需求和信用交易,征信机构就会主动出击,收集、整理和保存相关的信用资料。
既然征信无处不在,作为普通老百姓,是不是因此就没有多少私人空间呢?回答是:绝对不是。
征信活动中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维护国家经济安全,这是各国的征信立法开宗明义地予以确定的。对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保存、开发利用、查询、更正等,征信法律往往有明确的界限。征信法律通常规定,征信机构所采集的信用信息应当只是一种客观记载,应当保证该信息来源渠道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在征信国度里,总的原则是,允许收集的个人信息,征信机构可以尽量收集,但必须妥为保管。允许征信机构披露和使用个人信用信息,但对披露对象有严格的限制,一般情况下只有在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向他人提供。
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个人有可能被采集的信息主要是,个人在借贷、贸易、投资、服务等社会经济活动中形成的,反映自身经济状况、履约能力、商业信誉等信用能力和信用行为的信息。具体包括:(1)基本信息,即据以识别身份以及反映职业、经济能力的信息;(2)金融信息,即个人与金融机构发生信贷、保险、证券与期货买卖等关系而形成的信息;(3)赊购信息,即个人与商业机构的延期付款交易而形成的信息;(4)服务缴费信息,即个人向社会公共服务机构缴纳服务费用而形成的信息;(5)政府记录信息,即指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等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形成的与个人信用相关的信息;(6)与个人信用相关的其他信息。
由此看来,对循规守矩的老百姓来说,在征信国度里生活,不但隐私权可以得到保障,而且知情权和质疑权也能充分享受。信用是一种优良的、可再生的、可重复利用的资源。拥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就意味着拥有支配较多财富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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