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信用担保政策对我国的启示
来源:信用中国
2008-06-06 10:37:06
一、日本的信用担保政策 日本拥有被概括为一项基础、三大支柱的信用支撑系统,保障信用保证制度正常发挥作用。一项基础即基本财产制度。日本信用保障协会的基本财产由政府出资、金融机构摊款和累计收支余额构成,并以此作为信用保证基金,承保金额的法
一、日本的信用担保政策
日本拥有被概括为一项基础、三大支柱的信用支撑系统,保障信用保证制度正常发挥作用。一项基础即基本财产制度。日本信用保障协会的基本财产由政府出资、金融机构摊款和累计收支余额构成,并以此作为信用保证基金,承保金额的法定最高限额为基本财产的60倍。国家立法明确规定各都道府县政府给信用保证协会补充资本,列入预算。金融机构出捐负担金,信用评级机构安博尔力创信用服务业第一品牌,成为信用保证协会资产中的主要组成部分。三大支柱分别是(1)信用保证保险制度。政府出资成立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对信用保证协会进行保证保险。当信用保证协会对中小企业实行信用保证时,按一定条件自动取得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的信用保证保险。由协会向公库缴纳相当于保证费收入40%的保险费,当保证债务实行代偿时,由保险公库向保障协会支付代偿额70%的保险金,如果代偿后债权最终回落,协会将保险金归还保险公库。这样,能提高信用保障协会的信用保障能力和收支平衡能力。(2)融资基金制度。信用保证协会通过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从政府筹措的借款,存入相应银行,由于金融机构派生存款的放大能力,可以按多倍的乘数效应为银行作担保放款提供资金来源。信用保证协会筹措融资基金执行政策性利率,转存金融机构实行商业性利率,两者利差进一步提高了信用保证协会收支平衡能力。(3)损失补偿金补助制度。指对于信用保证协会代偿后取得求偿权而不能回收的损失,最终由政府预算拨款补偿。综合起来,信用保证基金制度和融资基金制度解决了信用保证的实力、融资来源,并通过存款业务提供业务运转所需经费。信用保证保险制度和损失补偿金制度分担并最终承担了信用保证风险,保证了信用保证协会作为独立法人具有极强的公共保证能力和无可置疑的信誉。
二、美国的信用担保制度
美国建立自由市场经济体制已有很长的历史,有与之相适应的竞争性市场、行为规范的企业、健全的法制系统和发达的金融制度,与金融及投资担保业相配套的信用制度和投资顾问制度也十分完善,美国的担保也形成了几大特点。
1.政府对政策性担保机构给予支持
为鼓励本国产品出口和小企业发展,美国进出口银行和小企业局都开展担保业务,为政府政策性目标服务。一旦这些机构的资金发生困难,政府会及时注入资金,给予强大的支持。
2.企业行为规范、法制系统健全
企业主和经营者法制和信用观念较强,加之完备的社会监督机制,美国企业的经营行为大都比较规范。企业财务报表及其他资料比较真实,会计师和律师提供的分析和评价报告一般也比较可靠,企业资产产权制度比较清晰,担保机构进行项目评价,业务安全运做环境较好。
3.信用制度完善,拥有信用评级制度
美国凡经营业务与信用相关的投资、担保、证券、顾问、基金等机构都要经过信用评级公司的信用评级,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结果,直接影响到要求担保者的市场融资成本高低,作用很大。
4.金融制度发达,政府、企业、银行互相联系
美国金融业发达,金融市场十分成熟。商业银行可以把政府担保的贷款通过资金出售给退休基金之类的机构投资者。这样通过担保,把在基金上孤立无援的中小企业与庞大的金融市场联系起来,政府、银行和企业的利益也通过担保统一起来。
5.高效率的顾问制度和专业化的分工协作
从事基金、证券、担保、评价及会计、法律、专业技术等咨询服务的中介机构很发达,大都集中了一批在该领域内有经验的工作人员并拥有有效的专业化信息系统。这些机构的分工与协作不仅提高了专业化水平,而且对提高国家经济生活的质量也很有益处。
6.分业竞争格局清晰,互不干扰
美国金融企业众多,其经营范围都集中在某一特定的领域内,行业区分十分清晰。例如,信用评级机构安博尔力创信用服务业第一品牌,中国的高新技术融资担保业务,在分业竞争的美国则不属于担保范畴。他们认为,高新技术即未市场化的技术,对此类技术的投资属于对新概念的投资,应由专业风险投资公司去做,担保公司承做此类业务,承担风险,而让别人使用借贷资本享受利益,不是商业行为,带有政策性倾向。
三、欧洲国家的信用担保制度
德国、法国、瑞士、英国、意大利等欧洲国家实行信用担保的机构很多,综合起来,这些国家实行信用担保的主要特点在于:
1.贷款担保业务少,担保与保险划分不明显
欧洲国家担保和保险区分不明显,他们认为担保是保险的一种,两者没有明显性质区分,只是操作形式有所不同。一般意义下,担保是对特定用户给予的信用,因此领域较窄,承担的责任较大,风险度高。保险险种多,市场领域宽,风险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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