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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信用对征信体系建设的影响及对策

来源:金融时报 2008-06-05 17:10:28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征信体系作为市场经济的基石已经逐步显现出强大的影响力,特别是在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上,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然而,目前中小企业的信用状况还没有得到明显改善,不仅严重阻碍企业自身的发展,而且也影响着信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征信体系作为市场经济的基石已经逐步显现出强大的影响力,特别是在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上,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然而,目前中小企业的信用状况还没有得到明显改善,不仅严重阻碍企业自身的发展,而且也影响着信用体系的建设进程。
  一、影响征信因素
  (一)企业自身因素
  1、企业信用意识淡薄。中小企业对信用的认知程度是推动征信体系建设的关键。但目前诚信意识低下的中小企业大量存在,制假售假、违约毁约、恶意逃债、偷税漏税、虚假合同、价格欺诈等失信现象屡禁不止,中小企业没有真正的理解和认识到诚信经营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导致经常发生经营上的短期行为,严重地影响了企业的长期发展和自身信誉的提高。
  2、企业对自身财务管理重视不足,财务信息真实性难以保证。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很少设立专门的信用管理部门或人员,缺乏对企业财务信息真实性和准确性方面的有效监督,即使在较为健全的财务制度下,信息的真实性也难以保证。如:在受理贷款卡申请发放行政许可业务中,发现企业提供虚假财务报表的情况时有发生,其原因是企业财务报表不规范或根本就没有财务报表。
  3、产权不清助长企业失信行为。信用作为一种制度因素,是企业乃至社会的无形资本。企业信用绝大部分不是由直接投资形成的,而是由制度设计和安排以及在这方面长期的间接投入形成的。从目前情况看,部分企业产权制度不清,责任不明,浪费、逃废和拖欠银行贷款的情形时有发生,银行找不到最后责任人和承诺人;虽有不少部门可以代表国家对企业行使某个方面的权力,但却没有承担应当的责任;同时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又帮助企业去干预银行向企业贷款,在银行体系里形成巨额的坏账。
  4、企业失信成本低,没有后顾之忧。道德的约束软弱无力,加上征信体系不是很完善,法律的监督制约和惩戒力不够,致使许多中小企业为求生存,在短期利益面前,对失信行为习以为常,熟视无睹。
  (二)外部信用环境因素
  1、中小企业信用瓶颈。根据企业信用基础信息数据库管理的要求,需要采集的信用信息涉及面广、内容多、需求量大。但目前中小企业的信用信息处于分离状态,分散于工商、海关、法院、技术监督、财政、税务、银行等多个部门,对企业的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并没有一个统一的部门。虽然以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为主的征信体系正逐步完善,但也只限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其他征信机构还没有形成联网操作,难以真正做到信息资源共享。再者,由于目前还没有出台征信法,相关管理部门从保密和保护企业隐私出发,一般不愿意提供企业信用信息。要准确、完整采集企业信用信息还任重道远。
  2、信用评级标准差异。目前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贷款企业的资信等级评估标准主要依据《贷款通则》有关规定并根据自身运营特点加以制定。由于各金融机构的运作模式、评估标准、评估方法不尽一致,往往出现同一贷款企业在不同的金融机构得到不同的信用等级评定,导致一家金融机构评定的信用级别在另外的一个金融机构不适用,必须重新评估,造成人力、物力、资源浪费。信用评价部门的多样性和评价的不兼容性,导致各评级指标体系共性不足,客观上降低了中小企业对信用评价的重视程度。
  3 、信用管理和机制缺失。目前全国性的征信法规尚未出台,没有一部完整的规范信用的法律,特别是规范中小企业信用的法律、法规。在严重缺乏失信惩戒机制及配套措施的情况下,使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和企业的经济行为缺乏刚性约束,失信者见利忘义,诚信意识荡然无存,由“失信”直到走向“无信”。
  二、对策与建议 
  (一)加强宣传,增强服务意识。中小企业作为地方经济发展的中流砥柱,对地方经济起着决定作用。因此,各级地方政府应从推动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一方面政府应着力打造诚信政府形象,带动和督促中小企业建立健全中小企业财务制度,规范企业信用行为;另一方面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建立失信公示制度和通报制度,对失信行为进行监督,努力营造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诚信氛围。
  (二)建立全国统一的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操作程序和指标体系,规范企业信用评级规则,使信用评定机构有章可循。评定标准的统一、公开,将有助于增加企业与评价机构之间的诚信度,促进中小企业加强自身信用管理,遵纪守法,规范行为,自觉适应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
  (三)加强信用管理措施,保证企业征信数据质量。目前,我国已建立的企业征信系统收集的信息较为简单,难以满足企业资信分析、风险评估等业务的需要。因此,要加快企业监管立法步伐,相应增加监管措施。一方面强制公开有关信用数据,明确数据公开的部门、内容、范围和时限,并确定对有义务公开数据而采取多种方式拒绝公开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有义务公开信用数据的企业或部门,要对其公开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给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加强征信立法,建立失信约束、惩戒机制。一方面依法创建信用信息平台,为企业信用信息的搜索、保存、评估、服务等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强化信用管理,完善监督制约和惩戒机制,加大对失信企业惩罚力度。如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在荣誉授予、行政许可、贷款申请、用水、用电等方面都应受到限制,加大其失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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