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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我国债券信用评级市场的思考

来源:网络转载 2008-05-30 09:36:49

国债券信用评级是伴随着企业债券的发行而产生的。1987年,国务院颁布了《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开始对企业债券及评级进行统一管理。近年来,特别是2005年以来,债券市场的快速发展极大推动了债券信用评级业的发展。今后,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

    国债券信用评级是伴随着企业债券的发行而产生的。1987年,国务院颁布了《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开始对企业债券及评级进行统一管理。近年来,特别是2005年以来,债券市场的快速发展极大推动了债券信用评级业的发展。今后,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整个债券市场将有更大的发展空间,对债券信用评级提出了巨大的需求。
  
    我国债券信用评级市场的现状分析
    
    债券信用评级的市场基础形成,发展空间较大。2005年,企业债券市场发展取得实质性突破,实际发行企业债券3 7只,发行总额达到654亿元,分别比2004年增长94%和100%,这是近年来企业债券的最大发行规模。2005年5月,央行推出了第一批企业短期融资券,全年共有58家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企业短期融资券76只,发行规模达到1 392亿元。企业短期融资券的成功发行扩大了企业短期资金的融通渠道,为企业提供了直接融资的窗口,丰富了债券市场的投资品种,拓宽了机构投资者的投资渠道。另外,债券品种创新加快,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启动,相关产品开始上市交易,准资产证券化性质的证券公司专项理财计划产品也得到了快速发展。各种固定收益类产品创新,进一步促进了我国债券市场的发展,丰富了债券市场投资品种。债券市场的发展必然推动信用评级业的发展,尤其是非政府信用债券市场的发展必然促进独立的信用评级机构的发展。
    
    专业评级机构逐渐成熟,但公信力有待增强。经过近20年的发展,我国专业债券评级机构逐渐成熟,出现了多家独立的评级机构。然而,由于地方和行业的垄断,目前我国一些评级机构直接或间接依附于某级政府或属于其事业单位,还不是真正意义的独立法人,受到较多干预,缺乏独立性。另外,由于设立门槛过低,导致评级机构相对过剩,形成过度竞争局面,造成评级结果的失真。一方面,在评级市场不发达和缺乏规范的情况下,部分评级机构为争取市场,采取降低收费标准、提高发债等级的策略。另一方面,部分发债主体缺乏对信用评级工作的理解和认识,利用竞争中的优势地位主导评级过程,不切实际地压价,追求高信用等级。债券评级市场的过度竞争,使得评级机构经常不得不迁就发行人,因此其独立性、权威性、公正性难以保证,其公信力有待增强。
    
    债券信用评级的制度环境初步改善,但尚需完善。我国债券信用评级的制度环境初步改善,逐步走向成熟。首先,债券信用评级的地位得以明确。新《证券法》第八章“证券服务机构"对资信评级机构(包括债券信用评级机构)的定位、性质以及管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其次,监管部门日益重视债券评级的作用。《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保险公司购买企业债券必须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发行,且经监管部门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在AA级以上的企业债券"。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发行人应当聘请有资格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其发行的企业债券进行信用评级,其中至少有一家信用评级机构承担过2000年以后下达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的企业债券评级业务”。《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对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了重新的认可和确认,并规定“企业发行融资券,均应经过在中国境内工商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能力的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并将评级结果向银行间债券市场公示”。然而,债券信用评级的制度存在一些不足,突出表现为相关法律制体系不完善。例如有关信用评级的机构理、从业资格、行业自律、评级方法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很不系统,不少规定分散在《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可转换公债券管理暂行条例》、《贷款通则》以及配的法规规章中。
    
    债券信用等级趋同化,等级定价缺失评级市场功能尚未体现。1999年以来,企业债券信用等级出现高等级、趋同化的依象,其中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这些:业都是国有大型企业,并且很大一部分依靠国家信用和地方政府信用,实际上是政府机构债和市政债;二是这些企业债券均有担保,并且担保机构基本为国有银行或国有特大型企业,担保能力较强,具有一定的信用增级作用。信用等级的高低与债券发行利率之间一般存在着密切联系,即信用等级越高,发行利率越低。但是,当前债券市场供不应求,而且发债主体多为大型国有企业,因此利率并不是影响债券发行的决定性因素,发行利率与信用等级之间没有明显联系。这说明信用等级还不是债券定价的重要依据,信用等级定价缺失的情况还很普遍。以上情况表明,信用评级构在信用风险揭示、债券发行定价中的基本作用没有完全发挥出来,债券评级还没有真正成为一种有效的投资信息,其市场功能尚未体现出来。
    
    发展我国债券信用评级市场的建议
    
    进一步改善债券信用评级的基础环境目前,债券市场的稳步发展初步改善了债券信用评级市场的业务环境。国家发改委下达的2006年第二批企业债发行规模--家企业将发债608亿元,民营企业红豆集团首次列入其中。今后应进一步开拓民营企业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等市场,适度开展债券期货及利率互换等金融衍生交易,推进债券利率市场化,逐步改革发债制度,即由审批制向核准制继而向注册制转变,由此扩大债券信用评级的业务基础。同时,债券信用评级机构也应主动出击,积极实施自主评级,扩大社会影响,培养潜在客户,树立行业品牌。
    
    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发挥监管部门的作用。目前,应当加紧制定《证券信用评级管理办法》、《证券信用评级机构资格管理办法》、《证券信用评级行业准则》及相关的部门规章,以完善法规,促进评级市场的规范发展。另外,从国际经验看,债券信用评级市场的发展主要取决于监管部门和投资者对评级结果的使用认可情况,而不是被评级对象是否愿意接受评级,其中监管部门的作用最为关键。因此,应当重视债券信用评级市场的政策推动:对资产支持证券和可转换债券实行强制评级,通过招标方式选定评级机构;监管部门应审慎使用债券评级结果,如证券资产估价参照债券评级结果,债券利率同债券等级挂钩;建立统一的资信评级行业协会,实施自律管理。
    
    设计合理的利益机制,提高债券信用评级机构独立性、权威性、公正性。一是建立主要债权人监控下的信用评级制度,由债券承销人(代理债权人)和发行人共同组成招标委员会,来选择评级机构,并由此保证双方利益,切断发行体和评级机构的道德风险链条。二是建立风险赔偿机制,保证债券评级机构对所评定的债券承担风险连带责任,对其在评级过程中的重大遗漏、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三是实施共同诉讼制度,保证债券投资人(债权人)能够利用有效的手段,针对债券承销人、发行人和评级机构的不法侵害进行诉讼。四是完善信用评级工作的备案制度,杜绝评级机构的等级竞争,抑制发行人恶意更换评级机构。
    
    提高债券信用评级方法的科学性,加强评级信息的全面持续披露。一是允许各家评级机构发挥其评级方法的优势,但要强调指标体系和计分标准的一致性,使其成为发债机构及投资者衡量债券等级的尺度。二是全面持续披露评级结果,实行评级回访制度。目前评级机构只关心债券发行,而忽视发行后情况。应全面披露整个评估过程,建立定期的评级回访制度,及时公布回访信息,揭示债券风险,分析风险原因,杜绝债务人逃逸债务,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三是定期公布各等级债券违约率,揭示评级结果的准确性,以便投资者判断评级机构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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