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央行制定了《支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对支付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使用等行为进行了规范,这是央行加强支付信用信息管理,改善支付信用环境,推动征信立法的又一有力举措。 立足国情,在征信实践的基础上
日前,央行制定了《支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对支付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使用等行为进行了规范,这是央行加强支付信用信息管理,改善支付信用环境,推动征信立法的又一有力举措。
立足国情,在征信实践的基础上积极推动征信立法工作,为征信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一直是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工作的重点。2005年8月,《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和实施,规范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运行,保护了个人合法权益和信用信息安全,为更高层次的征信立法提供了实践基础;同时,人民银行进行了大量征信立法理论研究工作,对征信立法的目的、原则、要调整的范围及要解决的主要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广泛征求了国内外专家的意见,目前正在修改完善《征信管理条例》(代拟稿);此外,2006年7月,央行还就《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管理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
征信法规是规范征信活动主体权利义务关系的有关法律规范的总称。从各国经验看,完整的征信法规体系一般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关于征信业管理的法规,其调整对象是征信机构和全社会的征信活动,主要目的是依法规范征信机构运行及其管理,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维护国家经济信息安全和社会稳定;另一部分是关于政务、企业信息披露及个人隐私保护的法规,其调整对象是政府部门、企业和个人,主要目的是提高信息透明度、实现信息共享,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受侵害。在个人征信系统完善和发达的国家,如美国,第一部直接针对个人征信的法律是1970年颁布的《公平信用报告法》,此外涉及征信业务的法律还有包括《信息自由法》、《平等信用机会法》、《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等16部法律支持和规范征信活动。
与此相比,尽管央行推进征信立法进程对促进我国征信业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法律的缺失仍然是制约我国征信系统发展的最大问题。尤其是近年来,我国在征信领域的建设取得了快速进展,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经顺利建成,截至2007年10月末,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共收录了企业及其他组织1277.18万户,其中 561.18万户有信贷记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共收录自然人达5.90亿,其中有信贷记录的超过9641.0万人;与此同时,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息采集的范围和信息服务的范围也在逐步扩大,目前信息采集范围已拓宽至企业参保信息、电信缴费信息、法院诉讼判决信息和执行信息、企业住房公积金缴费信息以及企业环保信息等等。
在此形势下,我国征信活动的不断扩大和深入,使加强和推进我国征信法规建设和制度建设的迫切性日益凸现。法律界人士表示,目前我国的法制建设逐步走向成熟,各种法律法规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需要应运而生,但征信立法工作仍然滞后。主要表现为:尽管我国在《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了诚信守法的法律原则,在《刑法》中规定了对诈骗等犯罪行为的处罚,但缺少与信用制度直接相关的立法,特别是《征信管理条例》目前还迟迟没有出台;实际操作中大都按照部门规章来运行,立法层次还不够高;另外,对于现有的信用中介、评级公司等征信企业无完备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约束,对其经营行为,也无促使其发展的制度框架,这些问题的存在极大地制约了征信活动的开展。
有关专家指出,此次发布的《支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与去年发布的《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政府开放必要的企业和个人资信信息与数据方面,界定政府信息数据的开放与保护国家秘密的关系、企业信用数据的开放与保护商业秘密的关系、个人信用数据的开放与保护个人隐私的关系等方面予以了明确,从而将有助于征信数据的收集和应用。但我们也必须意识到,加强我国征信法制建设依然任重道远,当务之急是要通过加强对国际征信立法经验和征信市场的调查研究,积极推动《征信管理条例》尽早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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