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个人联合征信系统总体建设方案
来源:浙江省信用中心
2008-05-28 09:03:59
一、前言2001年12月,省委十届十次全会做出建设“信用浙江”的战略决策。2002年7月,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建设“信用浙江”的若干意见》,对 “信用浙江”建设进行全
一、前言
2001年12月,省委十届十次全会做出建设“信用浙江”的战略决策。2002年7月,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建设“信用浙江”的若干意见》,对 “信用浙江”建设进行全面部署。之后,全省围绕政府、企业、个人三大信用主体,加强法规、道德、监管三大体系建设,积极探索建立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建成并运行省企业信用发布查询系统。2004年5月,省委关于《建设“平安浙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决定》中进一步对“信用浙江”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加快“信用浙江”建设,完善企业信用发布查询系统,积极探索建立个人信用征信系统。2005年4月,吕省长在 “信用浙江”建设领导小组会议上,明确指出要“开展重点涉信人群试点,对个体工商户、律师、会计师、保险代理人、评估师、司法鉴定人员、导游等中介或特种行业从业人员的信用进行档案记录,建立个人信用档案专项数据库”。2005年6月,“信用浙江”建设领导小组印发的《2005年“信用浙江”建设工作计划》明确提出,启动个人征信系统建设,开展涉信人群信用档案记录试点,建立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
个人联合征信系统是建设“信用浙江”的重要内容,也是市场经济和法制经济发展的需要。随着我省经济的发展,在市场交易、金融活动、商品销售等领域都对个人信用信息有着迫切的需求,这些领域交易的实现、业务的扩张、风险和成本的降低均离不开个人信用信息。建设个人联合征信系统,实现个人信息征集、披露和应用,有利于规范社会群体的信用行为,预防各类失信事件的发生,建立社会的失信惩戒机制,建立人与人之间和谐的社会关系;同时,个人联合征信系统的建立,可以最大限度实现政府部门个人信用信息共享,降低管理社会的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2005年11月,在浙江省个人联合征信系统建设座谈会上,相关厅局代表认为省企业信用发布查询系统建成运行为建设我省个人联合征信系统打下很好的基础,希望省信用办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决策,抓紧组织实施,同时也表示将做好准备,全力支持和积极配合全省个人联合征信系统建设。建设浙江省个人联合征信系统的条件已经成熟。
2006年9月,省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讨论浙江省个人联合征信系统建设相关事项,决定正式启动个人联合征信系统建设。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和和谐社会论为指导,全面贯彻胡锦涛总书记“走在前列”的重要指示和省委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建设“平安浙江”的战略部署,按照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总体要求,借鉴企业联合征信系统的建设经验,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重点突破、联建共享,全方位构建区域性个人联合征信系统,形成企业到个人的社会信用联防体系,依法征集和提供信用信息服务,完善 “诚信褒奖、失信惩戒” 机制,基本形成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社会信用环境。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事业运作原则。省政府、省“信用浙江”建设领导小组组织领导,省信用办、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实施,相关政府部门联建共享,省企业信用发布查询中心(以下简称省信用中心)具体运作。征集和披露个人信用信息,属公益事业,应不以赢利为目的地向社会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服务。
2、全面规划、分步实施原则。总体建设方案应当符合市场经济发展方向,符合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基本要求,从长远和战略角度考虑,制定总体目标、系统规划、制度建设、运行维护管理等工作要求。实施过程中,根据条件和需求,制定不同阶段的工作目标,分步实施。
3、重点突破、稳步推进原则。以个体工商户、中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为切入点,按照重点人群分布特点,逐步征集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公共事业部门掌握的个人信用信息,依法平稳有序地推进各项工作,最终形成覆盖全省各个领域的个人信用数据库。
4、创新机制、高效应用原则。充分考虑个人信用信息“保密为原则、公开为特例”的特点,以需求为导向,规范个人信用信息的应用领域和方式。机制设计要兼顾保密和应用,并有所创新,以满足发展的需要。
5、统分结合、联建共享原则。在确保各部门业务系统独立性的基础上,将本部门掌握的涉及个人信用信息的数据通过个人联合征信系统进行汇集整合,形成全省统一的综合的个人信用数据库。各部门参与个人联合征信系统的建设,通过数据交换实现信息的全面共享。
6、可持续性、可扩展性原则。坚持技术标准的统一、先进和可管理性,满足海量数据管理、未来系统升级、省市区域间信息交换共享、央行个人信贷登记系统对接等需要,充分发挥出个人信用信息“社会联防”的功能。
(三)总体目标
通过5年左右的建设和完善,建成覆盖全省的数据采集渠道、指标完整的个人信用数据库、科学合理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和满足应用的信息披露查询平台。依法采集、披露和管理个人信用信息,并与省企业信用发布查询系统互联互通,为政府管理和社会信用活动提供服务,以降低信用风险,强化社会管理,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成为我省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工程和重要组成部分。
三、基本功能
省个人联合征信系统的应用,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政府部门通过信息共享,应用于行政业务,强化公共管理;二是社会实体依法查询个人信用信息,应用于商务交易、就业(雇佣)、公用业务办理及金融活动等领域;三是信用服务机构依法利用个人信用信息,加工形成信息产品,为社会提供信用资讯服务;四是其他中介服务业从业人员,如律师、会计师等在各自业务范围内依法开展应用。通过实际应用,达到防止道德风险发生,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保障社会安定的目的。
为实现上述应用,省个人联合征信系统应有以下几个基本功能:
(一)信息采集
主要有征集、自主申报、信用投诉(社会举报)等三种信息采集方式和省政府资源网、专线、互联网等三种采集渠道,其中,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通过汇总本部门信息后,通过省政府资源网实现信息提供,一般个体、中介机构、行业协会或其他组织通过互联网或专线形式实现信息提供。
所有数据将按照规定数据标准和更新频度要求进行校验、整理、入库。
(二)信息披露、查询和管理
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通过互联网或省政府资源网实现个人信用信息的共享;其他依法允许查询的组织、机构或个人,通过专线或互联网实现信息查询;社会公众通过互联网了解公开披露的个人信用信息或了解本人信用被记录信息。
所有信息将依信息分类管理规定,按照不同类别、使用方式进行有限披露。
(三)信息异议和投诉
个人认为个人联合征信系统公布的本人信用信息有差错的,可以提出异议。个人联合征信系统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与提供信息的单位核实,由提供信息的单位做出书面答复,确有错误的应当立即改正并予以公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书面或者网络等形式向有关行政机关投诉个人失信行为。个人联合征信系统将开辟服务窗口,受理相关投诉。
(四)信息安全、身份认证
相关信息系统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建立数据备份和灾难恢复系统;建立用户管理及查询审计系统,对所有用户浏览个人信用信息都进行记录;在身份识别和传输安全加密上,使用浙江省数字认证中心的CA认证系统。
(五)信息统计、信用评价
运用统计技术和评价模型方法,建立个人信用基准性评价指标体系和方法,形成一个综合性的信用等级提示信息,为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组织开展管理活动提供参考;指导个人信用评价活动,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监管;便于相关机构或个人掌握个人信用状况。
四、征集内容
(一)基本信息
1、个人身份信息
公安部门人口综合管理系统掌握的个人身份信息(含身份证号、姓名、性别、住址、出生日期等),掌握的驾驶证信息;
教育部门掌握的个人教育信息;
民政部门掌握的个人婚姻信息;
劳动保障部门掌握的个人社会保险身份信息。
2、个人职业信息
司法、财政、税务、国资、建设、国土资源、教育、科技、交通、审计、工商、质监、卫生、药监、保监、证监、银监、新闻出版、旅游、海关、物价等行政部门和管理机构掌握的具有准入要求的个人执业等信息;
劳动保障部门掌握的个人职业技能等信息;
人事部门掌握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信息;
工商部门掌握的个体工商户、自然人股东、自然人合伙人、法定代表人等信息。
(二)公共信用信息
政府行政部门和管理机构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掌握的个人行政处罚信息;
行业组织掌握的执业人员惩戒信息;
法院、检察等机构掌握的个人案件信息。
(三)个人信贷、缴税费信用信息
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部门掌握的个人金融失信信息;
教育等部门掌握的助学信贷失信信息;
公积金管理中心掌握的个人公积金贷款失信信息;
水电气、通讯等公用事业服务机构掌握的个人欠缴费信息;
劳动保障部门的个人社会保险失信信息;
税务部门掌握的个人纳税失信信息;
其他涉及个人信用的信息。
(四)查询记录和异议记录
个人信用信息被查询情况;
对个人信用信息的异议情况。
(五)其他涉及个人信用的信息
五、技术实现
(一)系统主键
个人身份证号码是个人联合征信系统数据库唯一的主键,以此关联各类数据。姓名、性别、居住地址等作为辅助识别信息。
(二)系统技术
充分利用企业信用发布查询系统的全文数据库和关系数据库结合的关键技术,充分利用已有资源,节约成本。
依据基本功能,相应建设信息征集子系统、信息应用子系统、数据管理子系统、数据存储子系统、信用投诉子系统、信用异议子系统、信用评价子系统、身份识别系统、系统安全系统等。
(三)对外形式
以网站或现场的形式对外提供服务。在目前“信用浙江”网的统一平台下,开辟个人信用和企业信用两大服务子平台,以进一步充实“信用浙江”网的内涵。
六、工作时间和进度
(一)工作路径
首先从公安部门的人口综合管理系统和社保系统数据库,获取准确的个人身份信息,建立覆盖全省的人口基础信息数据库;然后按照重点人群分布,依次、逐步征集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公共事业部门等掌握的个人信用记录,形成个人社会信用数据库;预留接口,与央行个人信贷登记系统浙江节点联通共享,形成个人金融信用数据库;预留接口,实现与兄弟省市区,乃至全国的个人征信系统信息交换和共享;最终建立起完整、全面、准确的个人联合征信系统。
(二)具体目标
1、第一阶段(启动阶段,2005年)
启动个人联合征信系统建设工作。有关市、部门开展辖内个人信用体系建设试点。
2、第二阶段(全面建设个人联合征信系统阶段,2006-2008年)
以个体工商户为突破口,实现企业到个人信用的自然延伸;逐步建立覆盖面较广的重点人群信用数据库(第一批为个人身份信息,个体工商户信息,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资产评估师、土地估价师、律师、司法鉴定人员、公证员、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等执业信息,个人纳税失信信息,个人社会保险失信信息,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信息,助学信贷失信信息等;第二批为审计师、医师、药师、导游、记者、教师、经纪人、代理人、评估人员、咨询人员、鉴证人员、科技人员等执业信息,个人职业技能信息,个人案件信息,个人公积金贷款失信信息,自然人股东等;第三批为其他重点人群信用信息,个人水电气、通讯等欠缴费信息,个人金融失信信息等。研究并建设基准性个人信用评价系统,开展个人信用信息标准化研究,依法向政府部门、相关机构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服务。
3、第三阶段(完善推广阶段,2009-2010年)
与金融部门的个人信贷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实现跨地区(省域)信用信息共享;探索新的运作发展模式;个人信用信息得到全面应用。
七、工作措施
(一)制度建设
省政府发文启动项目建设;制定并颁布《浙江省个人信用信息征集和应用管理办法》等;将个人征信系统建设和运行工作要求列入省政府年度考核目标。
省“信用浙江”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个人联合征信系统建设和运行的工作规则》、《个人信用评价指标、方法和评价流程规范》等。
适时出台地方性法规。
(二)组织保障
1、领导机构
个人联合征信系统的建设在省“信用浙江”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省发展改革委、省信用办负责牵头,各部门联建共享。
2、建设运行机构
省信用中心具体负责个人联合征信的建设和运行等各项工作。
(三)经费预算
在充分利用省企业信用发布查询系统、省企业基础信息交换平台、以及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现有资源的基础上,落实个人联合征信系统建设及日常运行维护专项经费。对参与建设的部门,财政给予适当的经费支持。
具体建设资金测算(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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