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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信用中的个人征信问题探析

来源:信用中国 2008-05-26 17:14:50

一、个人征信的理性分析  1.个人征信的内涵及特征。个人征信,是指征信机构通过合法渠道采集、调查、整理、分析消费者个人的资信,以信用调查报告的形式提供给个人信用信息使用者,作为其授信决策的参考依据。此类个人征信机构在国外通常被称为消费者

一、个人征信的理性分析
  1.个人征信的内涵及特征。个人征信,是指征信机构通过合法渠道采集、调查、整理、分析消费者个人的资信,以信用调查报告的形式提供给个人信用信息使用者,作为其授信决策的参考依据。此类个人征信机构在国外通常被称为消费者信用报告机构(Credit Reporting Agencies,CRAs)或信用局(Credit Bureaus)。个人征信机构以管理和维护大型个人资料数据库作为其运作特色,以消费者信用报告和消费者信用评分为主要产品,并以商业银行、零售商等授信机构、保险公司、人事招聘部门作为其主要服务对象。在发达国家,征信公司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已成为商业银行发放消费贷款的重要参考依据。 
  从个人征信机构的运作实践来看,个人征信具有三个显著特征:第一,个人征信具有网络效应(network effect),即参与信用信息共享安排的银行越多,信用报告给银行带来的效用越大。这是因为,一方面银行对潜在借款人的资信状况掌握越全面和及时,对个人信用报告的信任度越高;另一方面,平均每家银行摊销的数据库固定成本越少,有利于降低个人信用报告的价格。网络效应体现了联合征信的价值以及个人征信行业标准化的重要性。第二,个人征信具有较强的规模经济效应,这是由个人征信行业的高固定成本、低边际成本特性决定的。随着查询次数的增多,个人征信机构每生产一份信用报告所增加的成本很小。个人征信在某种程度上具有“自然垄断”的特征(Pagano and Japelli,1993)。第三,个人征信存在一定的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个人征信的正外部性主要是指其对信用文化的培育及守信意识的灌输作用以及对消费信贷市场稳定发展的促进作用。但由于个人征信涉及到信息公开与隐私保护的矛盾,对个人隐私的不当传播会造成一定的负外部性。 
  个人征信的上述特征对我国建立个人征信体系至少有两点启示:第一,要建立覆盖全国的大规模的个人征信数据库,而且应覆盖足够多的自然人口并包含足够多部门的数据;第二,个人征信的外部性要求政府对征信行业进行监管,并制订相应的行业准则和法律法规。 
  2.消费信用中的个人征信效应分析。国外对消费信贷市场上信息不对称问题的研究由来已久,但最近十几年才将贷款人之间的信息交换机制引入消费信贷市场模型,从而正式考虑外部征信这种制度安排对消费信贷市场结构、效率和消费者福利的影响。综合看来,关于第三方征信效应的几种主要理论有: 
  (1)不对称信息理论视角下的征信制度效应。由于社会分工和专业化的发展,信息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分布是不均匀的。在消费信贷市场上,信息总是倾向于消费者多于银行的分布,即消费者个人总是比银行更清楚该笔贷款的偿还可能性,银行始终面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在缺乏个人征信机构的消费信贷市场上,由于银行缺乏足够多的信息以识别借款人的借款风险,通常只能根据市场平均状况制定利率条件,结果不仅提高了资信好的借款人的借款成本,而且使那些最愿意接受此贷款条件的人成为最容易违约的对象(逆向选择)。由于缺乏对借款人风险的持续跟踪管理手段,消费者违约被及时发现的概率很低,道德风险很大,这也是我国频繁发生消费者恶意多头骗贷的原因。为改善银行的信息弱势地位,银行和优质借款人都有强烈的动机建立一种信息交流渠道和迫使借款人“讲真话”的机制,第三方征信正是这样的一种制度安排。作为消费信贷市场上的信息中介商,个人征信机构为银行提供了一种信息甄别机制,也为消费者提供了一种信号传递途径。个人征信使银行能准确掌握每个借款人的信用历史,并使其运用信用评分模型进行科学授信以及根据风险等级制定多样化的贷款条件成为可能。Chandler and Parker(1989)通过比较美国个人信用报告数据与信用卡申请表中申请者个人提供的信息在信用评分模型中的表现,研究得出前者报告对贷款风险的预测能力更比后者高的结论,即第三方征信比仅靠银行内部征信更有助于识别风险。此外,个人征信建立的失信惩戒机制能有效防止借款人的道德风险,由于借款人深知一旦其失信,其信用污点将会在其信用报告中保存较长一段时间,在此期间他将很难再得到贷款,因此借款人总是会选择守信作为其最优策略。在个人征信制度十分完善的美国,尽管借贷消费十分普遍,但贷款违约率不高。例如,2002年第四季度逾期30天以上的住房抵押借款人只占3.9%;一项对2亿份个人信用报告的抽样调查显示,60%的借款人在7年时间里从未拖欠贷款超过30天以上(Staten andCate,2002)。Japelli and Pagano(2001)对49个国家进行的实证研究也发现贷款违约率与征信机构存在的时间具有负相关性,而消费信贷市场规模与征信局运营的年数存在正相关性。 
  相对于企业征信来说,个人征信对改善银行与借款人的信息不对称的作用更为重要和基本。一方面,个人信用活动的非连续性与非稳定性不利于银行对消费者较长时间内的资信状况做出判断,信息不对称问题较为突出。另一方面,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的制度除了企业征信外,还有主银行制(关系型贷款)、信用评级、信息披露、媒体报道、贸易协会、行业协会等,相比之下,个人征信的替代制度要少得多,而且成本相对较高。 
  (2)交易成本理论视角下的征信制度效应。制度经济学范式对人的行为有一个很重要的假定,即机会主义倾向,人总是有追求收益内化、成本外化的动机,因此交易双方在缔约前都要花费一定的信息成本了解对方的信用状况。在个人征信制度缺失的消费信贷市场上,信息搜寻过程在银行内部完成,这种筛选和鉴别借款人的成本相当高昂。如果银行在每发放一笔贷款前都要调查保存有个人资料的人事、税务、保险、证券、法院、社会保障等部门,对信息资源的浪费可想而知。因此,出于对成本的考虑,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信用评估仍以借款人自身提供的证明材料和电话调查作为主要参考依据和手段。 
  独立的征信机构能凭借其规模经济优势大幅降低此种信息成本,与银行相比,征信机构具有专业的人力资源、大型的数据库及先进的信息技术和数据处理技术,银行只需与征信机构达成数据共享协议,就能以较低成本获得一份详细反映其借款人资信状况的信用报告,从而大大缩短银行的授信决策时间,扩大消费信贷规模,增进消费者福利。由于征信机构在成本和技术方面的优势,银行甚至开始将信用卡的后台计算机处理业务外包给了征信公司。 
  (3)金融创新理论视角下的征信制度效应。个人征信制度是消费信贷市场金融创新由潜在需求转化为现实需求的重要条件和推动因素。20世纪70年代以来,金融管制的放松、计算机技术和现代通讯技术的发展引发了金融创新的浪潮消费信贷成为金融创新最活跃的领域之一,不断有新的消费信贷品种涌现,消费信贷市场迅速扩大,这一切都离不开个人征信提供的信息支持功能。以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为例,将商业银行的住房抵押贷款债权证券化的基础是可以预见的未来现金流,征信机构拥有的庞大的数据库资源使得银行对住房抵押贷款资产进行剥离、分类和合理定价成为可能,从而对未来现金流作出科学合理的预测。在个人征信制度发达的美国,30%以上的消费贷款实现了证券化。外部征信制度的建立支持了银行个人资信评估技术向定量化、模型化、精细化方向发展,并使银行运用数据挖掘技术进行目标客户营销成为可能。
  二、建立个人征信制度对发展消费信用的必要性
  就广度和深度而言,美国的消费信贷市场无疑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其消费信贷余额(包括住房抵押贷款)占GDP的比重超过了三分之二,75%的美国家庭都持有某种形式的消费贷款,同时美国也是个人信用制度最完善的国家之一。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美国的个人征信已发展成一个高度市场化、拥有28亿美元产值的产业,个人资信的广泛共享造就了一个高效、迅速而又低坏账率的消费信贷市场。我国的消费信贷起步较晚,规模偏小,但发展十分迅速。1997年我国的消费信贷总额仅为172亿元,到2005年已达2.2万亿元,扩大了128倍,消费信贷占全部信贷总额的比重也由1997年的0.23%上升至2005年的10.66%。但个人信用制度尤其是个人征信体系的缺失已成为制约消费信贷进一步发展的瓶颈,并为高速增长下的风险积聚埋下了步患。尽管消费信贷增速在2000年高达286%,但之后有明显放缓的迹象,消费信贷市场缺乏必要的风险防范手段是原因之一。由于缺乏一个完善的个人信用信息共享系统,银行仅凭个人提供的身份证明、单位工作证明及财产证明等难以对其资信状况做出准确判断,授信决策缺乏科学依据。为防范信贷风险,银行多以提高抵押担保条件、延长审批时间、要求提供繁多的证明材料等方式来提高贷款申请门槛。目前我国70%以上的个人贷款都是住房抵押贷款,真正意义上的个人信用贷款不多,道德风险高是原因之一。目前,恶意骗贷使我国的车贷平均违约率达到30%,少数地区甚至高达50%,汽车消费贷款在经历了连续几年的高速增长后于2004年出现首次下降,同比减少245亿元。在国家助学贷款方面,即使得到国家财政支持,但大量学生毕业后拖欠贷款和过高的追讨成本都影响了各银行开展此业务的积极性。信用卡业务是商业银行近年来发展最为迅速的业务之一,据报道,2003~2005年国内信用卡发行量扩大了600%,但信用卡发行量激增的背后却隐含了极高的道德风险,韩国、香港的信用卡危机已为我国提供了前车之鉴。总之,消费信贷的发展急需建立个人征信体系。
  三、当前我国个人征信体系的现状与问题
  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始于1999年,基本采取了政府主导、各地试点的模式。上海、深圳等地开展的个人征信试点及人民银行主导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目前我国在个人征信体系建设方面取得的阶段性成果,但同时也存在以下需要解决的问题: 
  1.个人征信缺少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障和监管。目前的个人征信立法严重落后于个人征信体系的发展,具体表现在:(1)现有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与征信立法原则存在冲突。我国的《商业银行法》、《民法通则》、《储蓄管理条例》、《贷款通则》等法规中涉及到的有关个人信息的规定与征信立法原则相冲突,如《商业银行法》第一章第6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第三章第29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这等于限制了个人信贷资料的开放和共享。(2)尚没有保护个人隐私的单行法出台。由于征信主要涉及到个人信息,国际上多数国家的征信立法主要是针对个人数据的保护,以解决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与征信业发展的矛盾。但我国尚未制定针对个人数据的法规,对个人隐私的保护散见于一些法律法规条文中,但对什么是个人隐私并未明确界定,对个人隐私权未予明确承认。(3)尚未颁布一部全国性的管理征信业的法规,虽然人民银行早在2002年就草拟了《征信管理条例》的征求意见稿,但至今仍处于修改之中,个人征信业务的开展无法可依。 
  2.征信数据开放度较低。能否获取所需数据进行加工处理并予合法传播是征信机构的生存基础。个人信用信息分布在银行、保险、证券、电信、公用事业单位、商业机构等非政府机构以及工商、税务、人事、社保、法院、公安、司法等政府机构中,由于我国政府部门长期缺乏信息公开的传统,加上各部门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和对可能侵犯个人隐私而引起法律纠纷的担忧,所以各部门对个人信息的提供都持谨慎态度。目前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只是实现了银行内部征信,法院、税务等部门尚未对外提供信息查询服务,一些部门内部系统尚未实现全国联网,基础征信数据的时效性、完整性、准确性方面都存在一定的问题,全国范围的联合征信的实现仍需时日。 
  3.个人信用评估缺乏统一标准。一方面,一些地区在开展个人征信制度的建设过程中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制定了地区性的个人信用征信管理办法,这些办法在征信机构禁止采集的信息、负面信息的存储时间、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等方面的规定不尽一致,不利于个人征信体系在全国的推广。例如,《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负面信息的保存时间是7年,但《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办法》没有负面信息的保存期限规定,后者对征信机构禁止采集的信息做出了明确界定,而前者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另一方面,各商业银行及征信机构内部的个人资信评估自成体系,可比性不强。由于所选指标及权重不同,导致相同的人在不同的银行可能有不同的信用等级。信用评估指标设计不尽合理,过分注重个人职业、收入、财产等静态资料,对个人未来的发展潜力等因素考虑不够。总体来看,我国现在还缺少一整套经过科学设计、严密论证、可推广使用的个人信用评分模型。 
  4.个人征信市场供给与需求双重不足,市场运作欠规范。目前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公司不多,而且大部分都具有政府背景。由于先进技术和专业人才的匮乏,这些公司尚无法同国外著名的个人征信公司一样提供多样化、深层次的服务,其产品以基本的个人资信调查报告为主,产品附加值不高。征信市场运作欠规范,一些公司为争夺客户而主动帮客户“作假”,降低了个人信用报告的公信力。一些地方政府甚至越俎代庖,介入征信市场竞争,加剧了征信市场的不公平竞争。 
  由于长期缺乏对信用文化的培养,尤其是商业银行在开展消费信贷业务时并不要求使用个人征信机构的个人信用报告,因此对个人征信产品的需求严重不足,从而阻碍了个人征信机构的生存和发展壮大。以上海某资信有限公司为例,若不是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发文要求15家中资银行在发放个人消费贷款和信用卡时必须向上海资信付费查询个人信用报告,上海资信的生存将是一个很大的难题。四、建立个人征信体系、发展消费信用的政策
  1.完善征信数据采集和使用的法律环境。(1)修订现行法律。对《商业银行法》、《民法通则》、《储蓄管理条例》、《贷款通则》中与征信数据公开化原则相矛盾的条款进行修订或重新解释,为征信立法扫清障碍。(2)尽快颁布《征信管理条例》。应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尤其是国内外征信机构的意见,贯彻效率优先原则,对条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和补充并予尽快颁布,以弥补征信立法空白。(3)制定《个人数据保护法》。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明确界定公民的隐私权,以切实保护消费者的个人隐私。(4)尽快颁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打破信息封锁局面。(5)建立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个人破产制度与个人基本账户制度。 
  2.确立政府在个人征信体系中的有效边界和职能定位。消费信贷的高速增长决定了我国的个人征信行业不可能像西方发达国家那样依靠市场需求推动自然演进,加之征信业在成立之初属于幼稚产业,前期投入高,赢利少,因此政府的推动和扶持是必不可少的。(1)强制或协助基础征信数据的开放,搭建公共数据库平台,实现联合征信。(2)扶持民营征信公司的发展。民营征信机构应该成为今后我国个人征信业的主体,在其发展初期,政府应该以税收减免或设立风险投资基金的方式支持民营征信公司的发展,鼓励各公司之间交流合作。政府不应垄断基本信用信息,也不应直接参与征信公司的管理运营,其职责在于帮助建立规范有序的征信市场环境秩序。(3)推动征信行业协会的建立,以加强个人征信业与政府的交流,推动业内交流,加强行业自律。(4)加强信用文化的宣传力度,鼓励各界使用征信公司的产品。 
  3.完善公共征信数据库,发挥人民银行的主导作用。国际经验表明,公共征信机构与私营征信机构之间是互补的关系,两者在提供的产品、服务的对象、建设的目的方面各不相同。在我国,民营征信公司主要是针对众多的市场需求主体提供个人信用调查、信用风险管理、信用决策和咨询服务以及其他增值服务等,而人民银行建设的个人基础信用信息数据库主要是为银行业内部的授信决策、化解信用风险提供信息支持。在公共征信数据库的建设方面,今后应继续发挥人民银行的主导作用,逐步将税务、社保、法院、司法、工商等政府部门的个人公共记录信息和保险、证券、商业机构掌握的个人信用交易信息纳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在适当的时候将数据库向符合条件的征信公司开放,以充分利用个人信用信息资源。 
  4.统一个人信用评估标准。首先应加强个人征信业的标准化建设。应注重与国际接轨,尽快建立个人身份编码标准、信息分类标准,统一个人信用报告格式、报送数据格式标准和网络传输标准。同时借鉴国外经验,逐步建立客观、合理、科学、统一的个人信用评估指标体系,利用现代信用评估方法发展个人信用评估模型,从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两方面对个人信用进行科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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