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88-2626

中期票据将成完善我国信用市场金手指(2)

来源:交易商协会网站 2008-05-24 17:17:27

二、中期票据的推出将明显改善我国信用市场效率   笔者通过比较研究发现已经在国际市场活跃多年的中期票据(MTNs)可以帮助我国活跃信用债券市场,同时可以改变我国中长期债券不足的现状,从而提高整个债券体系的广度和深度。   中期票据(

 二、中期票据的推出将明显改善我国信用市场效率

  笔者通过比较研究发现已经在国际市场活跃多年的中期票据(MTNs)可以帮助我国活跃信用债券市场,同时可以改变我国中长期债券不足的现状,从而提高整个债券体系的广度和深度。

  中期票据(Medium Term Note)实际上常常与中期票据项目(Medium Term Note Program)联系在一起,中期票据项目是一种发行人可以在某一核准额度内自主持续发行债券的融资项目,这种项目的优点是赋予发行人更大的灵活性,一旦监管部门核准该发行人某一发行额度,该发行人可以在相当长的时间内(1-2年)自主选择发行时间和期限在债券市场上融资,尽管该债券称为“中期债券”。但国际上通行的惯例是几乎不限制期限,最短至1年,最长甚至可达30年,只不过在中期票据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刚刚推出时,其最初的设计目的是搭建短期商业票据与长期借贷之间的桥梁,因此被称为中期票据。目前这一债务工具已经在包括欧洲、美国、加拿大、香港、日本在内主要金融市场上得到普遍应用,并且迅速发展,中期票据存量从1981年的仅8亿美元,经过十几的发展,1996年就达到了3500亿美元,增长了400多倍。实际上,中期票据是近20年来债务市场上发展最为迅速的债券工具,不仅数量上得到了发展,一些投资银行还在此基础上设计出更为复杂的产品以活跃市场,比如与股价挂钩的中期票据等,加强了债券市场和资本市场的联系,其到期期限也从最初的2至5年扩展为1至30年,目前市场上3至30年的品种交投都很活跃。

  中期票据具有目前市场上信用产品无法替代的优点。中期票据具有高度灵活、交易成本低、发行手续简便的优点。同时,由于债券市场和企业现金流存在相当大的不确定性,当中期票据项目得到审批后,企业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自身资金需求程度通过承销商自主选择发行时间、规模(在核准额度内)和期限,提高了企业的自主性,更符合企业对于现金需求的及时性。因此,如果中期票据产品得以推出无疑会大大加大企业对债券融资的积极性,信用产品的供给将会明显增加。

  相对于目前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也拥有期限灵活的优点。由于政策的限制,短期融资券的期限不得长于1年,这一方面使得企业最为急需的中长期资金不能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进行融资,另一方面也无法满足资金供给主力对于投资产品的期限要求。从国际经验来看,非金融企业债券存量最多的的是3-10年期,这主要是与企业的投资项目的期限相匹配,1年以内的融资只能满足企业对流动资金需求,而对于债券市场的主力投资者银行和保险公司来说,由于考虑到资产负债久期相匹配的风险管理因素,银行的债权投资多在3-10年,而保险公司,特别是寿险公司多在10-30年期限,因此现存的短期融资券也无法满足资金主要提供方的要求。而中期票据的出现将改变这一局面。由于中期票据项目赋予企业决定发行债券期限的权利,企业会根据自身投资项目所需资金的期限来决定中期票据的期限,这就自然使得中期票据主要发行期限在3-10年,这一方面使得企业可以使用此工具对中长期项目进行融资,另一方面也满足资金提供机构对于债券期限的要求。

  根据以上分析,中期票据作为一种创新产品,打通了发行企业对于中长期期限资金的及时需求和金融机构对于债券资产配置的期限需求,这无疑将使得我国债券市场信用产品得到空前的活跃。

中国信用财富网转发分享目的是弘扬正能量
关于版权:若文章或图片涉及版权问题,敬请源作者或者版权人联系我们(电话:400-688-2626 史律师)我们将及时删除处理并请权利人谅解!

相关推荐

经济日报:让互联网红利惠及每个人


经济日报 2017-12-04 09:56:00

魏则西事件暴露医疗广告管理乱象


法制日报 2016-05-04 11:31:00

面包新语陷过期原料门


网络 2014-06-17 23:04:39

博鳌亚洲论坛2014年会


网络 2014-04-13 17:54:00

中国红十字会


网络 2013-09-22 23:53:00
关于我们 —分支机构 — 免责声明 — 意见反馈 — 地方信用 — 指导单位: 中国东盟法律合作中心商事调解委员会
Copyright © 2007-2021 CREDI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信用财富网 统一服务电话:400-688-2626
备案/许可证号 滇B2-20070038-3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团: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