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3月7日发布的《2003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主要情况》透露,截至2007年底,央行征信系统已为我国近6亿自然人建立了信用档案。个人信用档案除采集在银行的信贷信息外,个人参保和缴费信息、个人住房公积金信息、电信用户缴费信息等均被收录
央行3月7日发布的《2003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主要情况》透露,截至2007年底,央行征信系统已为我国近6亿自然人建立了信用档案。个人信用档案除采集在银行的信贷信息外,个人参保和缴费信息、个人住房公积金信息、电信用户缴费信息等均被收录在内。
信用信息数据库的筹建将影响到个人和企业在银行的借贷行为。以个人申请一笔贷款为例,若央行的数据库有此人不按时缴纳信用卡还款、拖欠手机费等不良记录,银行在给这个借款人发放贷款前就会对其信用状况产生怀疑,甚至拒发贷款。企业在申请贷款前,也将面临类似的考核。在法治发达的国家,通常都会建立公民个人信用制度,公民日常生活、生产中的信用状况都会被记录在案,个人的在某一方面的失信行为会导致其在诸多方面出现麻烦。公民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有助于培养公民诚信的理念,有助于培育一个健康、守信、有序的市场经济。但是,为公民设立信用档案,也意味着可能给公民建立“信用黑名单”,可能有侵犯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公平交易权等多方面权利的问题产生。因此,设立信用档案,必须同时注重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
首先,信用档案中的信息要有准确性。信用档案中采集了银行的信贷信息、个人参保和缴费信息、个人住房公积金信息、电信用户缴费信息等诸多信息。这些信息要准确,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必须保证原始信息准确,还要保证信息在转换、输送中准确。但信用档案中的信息收集往往由银行、电信、社保等部门自行决定,很难保证其准确性。我们经常在媒体上看到公民与银行之间因信息不准确而产生的法律纠纷,它对公民权益的损伤是不言而喻的。
其次,信用档案收集信息要有合理性。哪些信息可以进入信用档案必须要有规范,不能让这个系统为利益集团所利用。去年,当央行和信息产业部达成协议将电信用户缴费信息接入个人征信系统的消息一公布,就引起公众哗然,舆论质疑:如此行为是否会助长电信霸道?因为,电信是服务性行业,电信用户与企业发生欠费纠纷,有不少是因为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出现了问题,导致用户不愿意按期付费,这应当通过仲裁与司法解决,而不能给电信以进入信用档案为后盾威胁用户的权力。
再次,信用档案的建立要有公平性。信用档案作为促进社会诚信、保障市场健康运行的重要手段,必须做到公平,信用记录要针对全体公民,不能根据身份、地位的不同而有区别对待;也要针对企业,企业不能区分民营与国有;甚至不仅仅针对公民与企业,国家机关是否也应当有信用记录呢?
最后,信用档案管理要有秩序,只有司法机关和国家授权部门才有权使用信用档案,如果随意让人查询、公开,就可能侵犯公民的隐私,损及公民的名誉。
因此,央行建立信用档案,必须同时建立配套的保障公民权利的措施。央行建立信用档案之举,必须得到法律的授权,而不应当仅仅根据其内部规定来搞。为了保障信息准确性,央行必须建立专门的机构来管理信用档案,对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而导致公民个人信用记录外泄的人员要规定相应的纪律、民事、刑事制裁措施;要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保障任何公民都有权查询自己的信用记录;公民个人若认为其信用档案有误,有权要求银行及相应机构重新核实,对银行的处理不服,可以申诉或者向法院起诉,由银行或者相应的机构承担举证责任,银行败诉的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外,在保障信用档案合理性和公平性方面,银行要对可以进入信用档案的信息门类进行规范,不能随意扩张;要规定全体公民个人、企业的信用信息都必须进入相应的信用档案;要规定只有相关银行和司法机关才能查询信息,而泄露公民信用信息的单位与个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上一些要求和具体做法,当为一套能良性且有效运作的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系统所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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