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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若干建议

来源:网络转载 2008-05-16 15:55:12

个人信用制度是指国家建立的,用于监督、管理和保障个人信用活动健康、规范发展的一整 套规章制度和行为规范,其目的是为了证明、解释和查验自然人资信,并通过制度来规范个 人信用活动当事人的信用行为、提高诚信守约意识。主要包括对个人信用的调查、

个人信用制度是指国家建立的,用于监督、管理和保障个人信用活动健康、规范发展的一整 套规章制度和行为规范,其目的是为了证明、解释和查验自然人资信,并通过制度来规范个 人信用活动当事人的信用行为、提高诚信守约意识。主要包括对个人信用的调查、评价、使 用 和管理等内容。个人信用制度根据成本——收益原则,使个人的违约成本和代价大大高于其 违 约收益,使信用不良者难以立足,诚实守信者通行无阻,从而以价值取向引导个人的理性选 择,以外部制度约束规范个人信用行为,从而建立良好的社会信用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促 进国民经济的有序、健康运行和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建设。
   目前我国信用制度基本上还是空白,需要分步骤、有重点、循序渐进地建立和完善。
   (一)统一个人信用档案标准,建立个人基本帐户制度。
个人信用档案是个人信用制度的载体和基础,是以集中、统一、规范的形式反映个人资信状 况的信息集合。个人信用档案应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个人基本资料,包括姓名、身份 证号码、年龄、性别、职业、职务、收入和财产状况、住房情况、家庭成员、工作单位、家 庭住址及通讯方式、抵押担保情况等信息;二是经济信用资料,主要是个人与银行发生的相 关交易信息资料,包括在银行的储蓄存款、银行卡、消费信贷、个人外汇买卖等业务信息, 在有关业务中的信用历史记录等;三是个人的社会信息及特别记录,包括纳税、保险、与其 他银行的经济交易及纠纷、法律诉讼等信息资料。个人信用档案应以居民身份证号码作为唯 一标示,所有的个人信息均与其身份证号码建立固定联系。通过建立统一、规范的个人信用 档案标准,为个人信息的无障碍沟通和资源共享奠定基础。
   以储蓄存款实名制为基础,建立个人基本帐户制度。所谓基本帐户制度是指由居民在指定的 商业银行开立个人基本帐户,同时允许个人在其他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设分帐户, 并且分帐户的收支信息在基本帐户中充分体现、汇总反映,从而使银行全面掌握个人的经济 活动信息。基本帐户应首先涵盖个人支票和工资帐户;其次将退休金和养老金纳入基本帐户 ;再将保险、医疗保障等社会福利资金纳入该帐户;最后将个人所得税帐户纳入基本帐户。 建立个人基本帐户后,将摆脱信用信息收集的被动局面,转变为主动、即时征信,扩大个人 信用体系的覆盖范围。
   (二)建立个人信用调查和报告制度。
   个人信用调查和报告制度的核心是建立对个人信用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提供的个人信息管 理系统。可采取两种方案,方案一是“先纵后横”,具体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以信用 卡资料和个人住房贷款资料为突破口,首先实现银行内部个人信用资料的共享。信用卡在我 国发展迅速,覆盖面广,信用卡档案资料丰富、保存完整、记录连续,无疑成为建立我国个 人信用档案制度的重要基础资料。个人住房贷款是我国消费信贷的主要形式,居民向银行申 请住房消费贷款时提交详尽的个人资料,房产、个人收入和主要财产状况等信息为银行所掌 握,这些也将成为个人信用制度建立时的重要资料。通过运用电子化、网络化技术手段,建 立全行性的个人客户信用信息资料库,实现银行内部个人信用档案的统一管理和使用。第二 阶段,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各商业银行参加,以人民银行的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为依托,建 立金融系统联网的个人信用信息库,形成银行间的信息交流机制,各银行通过计算机网络互 相提供、查询消费者信用记录,实现跨系统信息共享。第三阶段,国家成立专门的信用报告 机构,联合银行、证券、保险、法院、公安、税务、审计等部门,全面收集、整理、分析、 传送个人信息资料,各部门既是信息的提供者,又是信息的使用者,从而实现全社会范围的 个人信息集中管理和资源共享。
   方案二是“先横后纵”,具体也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以中心城市为单位,由地方政 府牵头,以商业银行为主体,各金融机构和工商、税务、公安、司法、社保等有关部门参与 ,建立本城市的个人信用联合征信机构,实现区域内个人信用资源共享。第二阶段,通过第 一阶段的经验积累,由中心城市向外扩展,建立覆盖省(区)范围的个人信用信息系统。第三 阶段,在各省(区,市)基本建立辖内个人信用系统的基础上,待制度、技术和管理等条件成 熟,由中央政府组建专门的信用管理机构,实现跨地区数据联网,建立覆盖全国的个人信用 信息管理系统。
   方案一的优点是可以充分利用商业银行现有的信息资源,起步较快,而且从第一阶段开始就 可以实现全国联网,覆盖全国范围的消费者。目前各银行已经积累了大量的消费者信用档案 ,人民银行中央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经过多年运行已逐步完善。缺点是由于在第一阶段是以银 行为单位,第二阶段以金融系统为单位,缺乏横向的信息沟通,存在着消费者信息不完整的 问题。方案二的优点是在特定区域内,对于一个消费者而言信息是完整的。其缺点是目前各 个部门系统建设程度不一样,前期的协调工作难度较大,起步较慢。各地区发展状况不一样 ,不能同步走,实现全国联网需要较长的时间。由于两套方案的最终目的是一致的,在操作 上不但不存在重复,而且可以互补,相互促进,建议在建立我国的个人信用信息系统时,采 取方案一和方案二并行(同步实施)。
   目前我国的个人信用调查报告制度已经开始起步,并取得了一定效果。一方面,各个商业银 行已经开始在自己积累的消费者信用资料基础上,运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建立起全行的个人 信用信息系统。人民银行的中央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在对企业信息系统进一步完善的同时,也 在着手建立金融机构联网使用的个人征信系统。另一方面,一部分省市也开始建立区域内的 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2000年6月,上海市在全国率先开展个人信用联合征信试点,由人 民银行牵头、各金融机构参加,组建了全国第一家个人联合征信机构——上海资信有限公司 , 进行在区域内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的积极尝试。这家公司的主要业务是从各有关部门收集消费 者个人信息,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个人信用查询和评估服务。上海的15家商业银行成为上 海市个人信用信息数据中心理事会的成员。该机构首先拥有的个人信用记录是已经与这些银 行发生信贷关系及已申办可透支信用卡的居民,客户总数超过180万人。银行在收到消费者 提出的贷款申请后,通过计算机网络与资信公司的数据库联通,在很短时间内即可获得申请 人的个人信用记录,并据此决定是否接受其贷款申请。从该公司运作一年多的情况来看,通 过建立规范的信用调查机制和信息沟通机制,解决了消费信贷中长期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的问 题,有效地防范了贷款风险,提高了贷款效率,推动了消费信贷的发展。目前,广州、深圳 、大连、北京等城市也在逐步建立本地区的个人征信系统。
   当前在我国建立个人信用调查报告制度应走政府主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道路,逐步向完全 的市场化运作过渡。通过政府主导调动和充分利用各方面的资源,制定统一的标准和规则, 确保信息的权威性和规范化;通过市场运作以灵活地适应市场变化和客户需求,保证服务质 量和效率。建议政府尽快成立全国的“个人信用征信标准办公室”,指导各行业、各地区的 系统建设,制定信用调查、报告的基本规则和要求,统一系统建设的软、硬件环境、征信的 项目和标准、报告的格式等,以保证各个信息子系统建成后能够顺利实现联网。
   (三)建立科学的个人信用评估体系。
   在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调查制度的同时,应建立起规范化、标准化的个人信用评级体系,运 用信用调查机构和消费者提供的个人信用资料,以个人支付能力和信用记录为核心,建立一 套量化指标,设定相应的权重和分值,以定性判断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评定个人信用等 级。定性判断主要考察借款人品德、能力、资本、担保和环境等因素,综合评价贷款风险。 建立量化的信用评分体系,主要评定以下项目:(1)职业类型;(2)收入(包括个人收入和家 庭收入);(3)本人和家庭财产;(4)文化程度;(5)职务、职称;(6)年龄;(7)居住情况(自 有、租用或其他)、稳定性;(8)工作稳定性;(9)与银行业务往来;(10)信用历史;(11)担 保情况等。信用评分体系的建立应以长期积累的统计数据为基础,科学地确定各个因素的风 险概率、权重和分值,建立起量化的信用评分模型,并根据情况变化进行调整。通过信用评 分结果分为不同的信用档次,银行可据此决定贷与不贷、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利率以及还 款方式等,提高消费信贷决策科学性、准确性和效率,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简化消费 者实现信用消费的过程和手续,使信用消费成为更加便利、快捷、更易普及的消费方式。
   (四)建立对个人违约行为的约束和制裁机制。
   要建立对违背个人信用制度者的制裁机制,形成强有力的外部约束。对于有违约记录的人, 应实行全社会共同监督,联合制裁,提高违约者的成本,使有不良信用行为的人声誉扫地, 付出代价,从而促进信用观念的提高,在全社会形成“守信走遍天下,失信寸步难行”的良 好信用环境和信用秩序。首先应实行金融联合制裁,对违约的个人,所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 构均降低其个人信用等级,不再对其继续贷款,不给予信用卡透支额度,并列入违约客户黑 名单;其次,结予社会信用制裁,如其在购物时不能采用赊销的形式,终止其继续使用个人 支票和信用卡消费等;再次,应采用社会舆论制裁,在国家个人信用信息中心及主要新闻媒 体上公布违约者的姓名和违约记录,使其在社会上难以立足,并在个人信用档案中做长期记 录;最后,对违约情节严重者应动用法律手段进行制裁,以保全银行信贷资产,维护社会信 用。
   (五)建立个人信用制度要充分运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加快电子化建设,实现高起点、跨 越式发展。
  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要建立统一、共享的个人信用体系,实现信息系统的 全面覆盖和高效运作,离不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支撑。因此,从一开始就要将个人信用档案 纳入计算机管理,实现信用调查和信用评级的计算机化操作,并加快软件开发和网络建设, 逐步完成跨行业、跨系统、跨地区联网运行,实现信息共享和及时沟通,彻底解决信息不对 称的问题,为消费信贷业务和其他社会经济活动的健康发展提供信息支持。
   (六)尽快制订个人信用制度有关的法律法规。
   要制订《个人信用报告法》,以立法的方式规范 信息的收集、提供、使用和管理,保证个人信用信息的客观、公正和正确利用,保护消费者 个人的隐私权。要以法律形式规定:信用报告机构和贷款机构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收集和提 供个人信用资料,并确保个人信用信息的正确和及时更新。信用报告机构必须对个人信息严 格保密,未经授权不得向贷款机构之外的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个人有权查阅自己的信用档 案,并要求对其中的错误之处进行修改。按照国际惯例,对个人不利的记录只能保存规定的 年限。对违反规定擅自扩大个人信用资料的使用范围或提供虚假信息的机构和个人要给予相 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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