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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信用法规《公平信用报告法》

来源: 2008-05-10 14:07:56

美国的《公平信用报告法》为美国国会于1970年制订,1971年4月开始实施。该法的全称为《公平信用报告法-消费者信用保护法标题VI》,自然属于"消费者保护法系列"。这项法律规范的对象是消费者信用调查/报告机构(Con

  美国的《公平信用报告法》为美国国会于1970年制订,1971年4月开始实施。该法的全称为《公平信用报告法-消费者信用保护法标题VI》,自然属于"消费者保护法系列"。这项法律规范的对象是消费者信用调查/报告机构(Consumer reporting agency)和消费者信用调查报告的使用者。这项法律是在市场上大量出现消费者信用调查/报告机构,而且相当比例的授信机构以个人信用局对消费者信用评分作为授信依据的历史条件下出台的。它首先定义了什么是消费者信用调查/报告机构,而且明确了三个政府部门负责解释法律和执法。主要规定了消费者个人对信用调查报告的权利,规范了消费者信用调查/报告机构对于报告的制作、传播、对违约记录的处理等事项,实际明确了消费者信用调查机构的经营方式。
  鉴于公平交易和公正地对待消费者,这项法律要求金融机构和其它授信机构尽量避免成为消费者信用调查/报告机构。法律规定,作为一个消费者信用调查/报告机构,它必须同时具备下列5个基本特征:
  1. 消费者信用调查和生产调查报告是日常业务;
  2. 专事收集消费者信用记录或评价消费者信用价值;
  3. 从事有偿服务,以赢利为目标;
  4. 服务的目的是向第三方提供消费者信用调查报告;
  5. 向全国市场提供公开的服务,不仅仅向关系企业提供报告服务。  当初,美国国会在讨论《公平信用报告法》的草案时,曾对立法的宗旨做出下列4点说明:
  1. 业银行对消费者的授信决策完全根据公平和正确的消费者个人信用调查报告。不正确的消费者个人信用报告将妨碍商业银行的工作效率,同时,不公平的消费者个人信用报告方式,将影响商业银行在公众之中的信誉。
  2. 国会将设计一套行之有效的程序,以调查和评估消费者个人信用的指标,包括:可靠性、信用等级、偿付能力、人品、一般信誉。
  3. 消费者信用报告机构在收集和评估消费者信用以及其它资料上,扮演重要角色。
  4. 消费者信用报告机构应该采取公平、公正和对消费者隐私权尊重的态度,担负条款3赋予的重要责任。法律规定,消费者有权充分了解任何一家信用局对自己的信用状况的评分及依据,即:消费者可以向信用局索取对自己信用状况进行调查的报告,并取得信用局对负面信息来源的解释。消费者有对不实负面信息的申诉权利。对于消费者信用调查机构,最重要的规范是限制了参阅消费者信用调查报告的对象,即消费者信用调查报告使用和传播的范围。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取得自身的信用调查报告和复本,其它合法使用消费者信用调查报告的机构或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否则即使取得当事人的同意,也属违法行为:

  1. 信用交易的交易对方
  2. 以了解岗位应聘者为目的的雇主
  3. 承做保险的保险公司
  4. 负责颁发的各类执照或发放社会福利的政府部门
  5. 奉法院的命令或联邦大陪审团的传票
  6. 依法催收债务的联邦政府有关部门
  7. 出于反间谍目的需要的联邦调查局(FBI)
  8. 经当事人本人同意,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私人代表和机构
  在很长的一个时期内,法律只授予前五种情况所定义的合法用户取得消费者个人信用调查报告的使用权利。直到1996年6月,在国会修改了《公平信用报告法》,并通过了《公平信用报告法革新法》。此后,法律才允许属于(6)、(7)和(8)范围的用户可以合法从信用局订阅消费者个人信用调查报告。
  对于消费者信用调查报告中的负面信息,在法律规定保存的年限以后,消费者信用调查机构的必须在调查报告上删除负面信用信息。例如:破产记录保存年限为10年,偷漏税和刑事诉讼记录保存7年。法律还规定,凡以欺骗手段取得他人的个人资信调查报告的,将被处以一年以下徒刑,同时处以5000美元的罚款。该项法律条款的细节内容由联邦贸易委员会做出解释,该机构负有主要的执法责任。关于消费者信用调查/报告机构应该如何处理争议,保持消费者信用记录的正确性,法律也做出了具体规定。另外,法律还对《普通版本的消费者信用调查报告(Consumer Report)》和《调查性的消费者信用调查报告(Investigative Consumer Report)》做出明确的界定。调查性的消费者信用调查报告内容包括消费者人品和消费者信用评分性的资料,而普通消费者报告仅涉及有事实根据的账户资料,属于事实记录性质。
  法律指定联邦交易委员会为主要执法和法律的权威解释单位,辅助执法单位有联邦储备委员会和财政部的货币监理局(O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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