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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平信用结账法》

来源:信用中国 2008-05-10 14:07:55

《公平信用结账法》于1975年10月开始生效,它是对于《诚实租借法》修改的结果。该法的核心内容还是保护消费者,反对信用卡公司和其他任何全程信用(Open and Credit)交易的授信方在事前提供给消费者不精确的收费解释和不公平的信用

    《公平信用结账法》于1975年10月开始生效,它是对于《诚实租借法》修改的结果。该法的核心内容还是保护消费者,反对信用卡公司和其他任何全程信用(Open and Credit)交易的授信方在事前提供给消费者不精确的收费解释和不公平的信用条款。该法的主要条款如下:

    (1)如果消费者认为信用卡或其他信用销售的收费账单不正确或者需要有关信息,消费者可以在收到账单的60天以内,以书面形式向授信人提出申诉,并以邮局邮戳为准计时。申诉信中必须包括消费者姓名、账号和所对应的账目细则的疑问和申辩。授信人必须给以书面答复。如果消费者的申诉有理,授信人必须停止对不正确部分的收费。

    (2)消费者在等待授信人答复期间,不必支付授信人有争议部分的账单,包括不支付信用卡最低月收费和其他收费。但是,消费者有义务按时付清没有争议部分的账单。

    (3)授信人必须在30天以内答复消费者,除非在此之前授信人已经将账单修改。在90天以内,授信人必须更改账单或者向消费者说明其账单是正确的。

    (4)如果授信人账单上有争议的部分存在错误,消费者则不必付账单上的这一部分,也不必付对应的最低付款额。授信人必须相应地改正账单。如果授信人没有错误,它必须给提出申诉的消费者以书面解释和新账单。在这种情况下,授信人可以合理地累计收取消费者在申诉期间暂停收取的费用或最低付款额。

    (5)如果消费者对授信人的解释不满意,消费者必须在新账单规定的合理付款期限内通知授信人。

    (6)在消费者再次提出书面申诉后,授信人不得将消费者的任何信息传播给其他信用销售公司或信用卡公司,也不得通知“信用局”。授信人还不得以破坏消费者信用来威胁消费者。在再次用书面对账单争议部分进行解释以前,授信人不得采取任何收账手段。

    (7)消费者还可以对与有争议部分相对应的购物或付费服务采取退货的方法,但必须满足下列条件:所购买的物品价值超过50美元;购物场所在消费者居住的州或者在消费者居所的方圆100英里以内。

    此外,授信机构在向消费者发放信用卡或者购物卡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声明其公平结账的权利,并且至少每年向消费者书面提示两次以上。如果授信人没有按照上述程序办理,并违反法律的任一条款,尽管其收费是合理的,但消费者仍然有权对授信人提起诉讼。授信人将被要求予以双倍赔偿对消费者的伤害,但额度必须大于t00美元和小于100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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