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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个人征信服务循规蹈矩

来源:中国国际商业信用网 2008-05-10 13:58:02

背景19世纪中期,由于交易中诈骗、赖账,导致交易双方不信任的情况频繁出现,影响了交易的发展。为促进交易顺利进行,在欧美主要国家,提供资信服务的征信公司或信用局纷纷成立。1830年,在英国伦敦成立了世界第一家征信公司。20世纪30年代,由

    背景19世纪中期,由于交易中诈骗、赖账,导致交易双方不信任的情况频繁出现,影响了交易的发展。为促进交易顺利进行,在欧美主要国家,提供资信服务的征信公司或信用局纷纷成立。1830年,在英国伦敦成立了世界第一家征信公司。20世纪30年代,由于世界性经济大危机的爆发,企业交易中失信问题严重恶化,加快了征信行业的发展。现在全世界已经有66个国家建立了公共征信系统,在36个国家内建有52个私营征信系统,有些国家两者同时存在。
  

    公共征信系统一般由中央银行建立,私营征信系统一般由银行业协会建立,也有一些小的征信系统是由汽车、租赁、房地产商建立。公共征信系统更多的是收集企业的大额贷款信息,私营征信系统偏重于收集个人的小额贷款信息,主要对象是小企业和消费者。
  

    目前,西方已经普遍建立个人信用制度。个人可以通过信用方式获得支付能力而进行消费、投资和经营。个人信用可以通过一系列有效的数据、事实和行为来标明,良好的个人信用档案可以视作个人的第二身份证。
  

    本文介绍的是美国个人征信机构如何规范化,以及如何保护个人隐私权不受侵犯等,这对我国正在建立个人信用系统,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借鉴作用。
保护消费者个人隐私权
  

    对于消费者个人征信服务来说,最重要的是将涉及个人隐私数据和合理的征信数据加以区分,既保护个人隐私不受侵犯,又使征信从业人员的征信工作有法可依。
  

    1969年,美国制定了《公平信用报告法》,由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监督实施,主要目的是,规范信用报告服务机构使用与信用管理有关信息和数据时的行为,规定信用报告代理机构采用的合理程序,保证信用报告准确和公平,保护信用对象的隐私权,防止他们受到不准确或误导性信息的影响。美国的《公平信用报告法》,不仅保证了信用局可以合法地取得信用信息,也保证了消费者的信用报告,只有在合法前提下才能被他人取得,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同时,任何机构在向信用报告代理机构提供他人信息的时候,都负有法律责任,包括有责任对一些具有争议的信息进行复查。
  

    另外,信用报告的使用者,如信用贷款机构、保险机构或雇主,在依据信用报告采取否定信用报告当事人的时候,必须通知当事人,并要通知当事人此信用报告的来源,以便消费者对报告中不正确和不完整部分提出申诉。
  

    依法公开消费者个人信息
  

    随着现代社会经济和法律的发展,为了更好地实现公民的各种权利,又出现了知情权、选择权、公开化等新的要求。

    在美国,无论是立法、司法、行政机构以及金融机构的银行和普通公民,都要把自己的有关信息,包括部分相对秘密的信息向信用服务机构公开,并实行有限披露,以供他人出于合理目的进行查询。个人隐私权受到法律保护,但如果涉及社会政治及公共利益,则要分别情况区别对待。一个人的信息,特别是涉及到个人隐私的信息,如果出于社会政治和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被获取和传播,就不应视为侵犯隐私权。
  

    美国在有关尊重、保护和侵犯隐私权问题上,遵循下面的一些基本原则。
  

    一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原则。任何公民侵犯社会公共利益或经司法部门裁定、判决的不法行为,均可进行有限传播,向社会提供知悉负面信息的方便。

    二是维护人格尊严原则。新闻报刊、单位领导对某公民或下属一些不良行为或不法行为的揭露、批评、教育等,不应被视为对其隐私权的侵犯,但应以不伤害他人人格尊严为条件。

    三是利益平衡原则。公民个人受利益驱使,主动提供或授权使用个人隐私方面的信息是合理的。公民个人在获取某种利益或寻求某种帮助时,对方要求提供某些个人的信息,被有限合理使用,不应视为侵犯隐私权。

    例如:就业应聘,雇主要求应聘者提供一些合理的个人信息;在申请分期付款贷款时,也会被要求提供某种保密的个人信息等。
  

    另外,一般公民的桃色新闻作为隐私权不能披露,但报刊披露一位官员或政治要人过去或现在的桃色事件,不能视为对其隐私权的侵犯,这是个人和社会及他人交换利益的需要。
  

    个人信用产品面临挑战
  

    到目前为止,世界范围内许多国家的个人征信机构的发展,还处在初级阶段,征信数据的采集、加工、检索还是自动与人工并存,操作软件的开发相对落后,信用档案的建立与检索,往往因为数据内容的缺陷,如无法及时更新住址、电话等,只能完全依靠个人身份证号码和个人姓名,往往使个人信用报告的需求者的查询成为“查无此人”,或者因为查询结果的个人基本信息,无法与查询者提供的信息相匹配,使查询无效。即使在美国,目前也没有任何一个身份证件是每个公民都必须有的,而且证件号码是单一的。
  

    美国公民的社会保障卡,虽然证件号码是单一的,但美国法律并不强制性要求每一个公民都必须拥有它,也就是说,公民是在认为有需要的情况下才申请并拥有。目前,具有科技含量的犯罪行为越来越普遍,各种身份证件的伪造,几乎到了可以乱真的地步。所有这些,对美国个人征信形成挑战。“9·11”事件之后,美国对《公平信用报告法》第626条进行了修正:出于反恐需要,信用服务机构可以无偿向政府有关机构披露消费者信息。这一切又对个人隐私权提出了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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