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统计将留下信用污点
来源:深圳商报
2008-05-10 13:54:08
记者从深圳市统计局获悉,新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以下简称新《统计条例》)9月1日起实施。据了解,新《统计条例》增加了许多新内容,精简了部分内容和条款,同时加大了对统计违法行为处罚的力度。 据市统计局局长邓平介绍,新《统计条例》
记者从深圳市统计局获悉,新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以下简称新《统计条例》)9月1日起实施。据了解,新《统计条例》增加了许多新内容,精简了部分内容和条款,同时加大了对统计违法行为处罚的力度。
据市统计局局长邓平介绍,新《统计条例》是以《统计法》为准绳,结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市实际,在1997年5月1日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的基础上,经过大幅度修改、完善而形成的。
据介绍,目前我市个别统计调查单位、个体工商户在提供统计资料中存在迟报、瞒报、乱报、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等违法行为,严重影响了统计数据质量。新《统计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统计部门应当将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违法信息通报有关机构录入相关信用征信系统,供有关单位和个人查询、参考。”建立统计信用系统,是打击统计违法行为的有效手段之一。
在对统计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打击力度方面,在不违背上位法的原则下,上位法未设定的统计违法行政处罚标准、种类,新《统计条例》适当增加了相应的设定,使之更符合深圳实际。如新《统计条例》第二十一条设定处罚:“符合规定的统计调查对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联网报送统计资料的,由统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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