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信用信息数据开放体系张开信用的“眼睛”
来源:信用365网
2008-05-05 18:04:08
信用信息瓶颈、信息相对封闭以及各部门、地区间信用信息割据倾向,构成了对信用市场进一步发育的约束与阻碍。实现信用信息开放,加快信用信息数据联网与共享,大力完善信用中介服务体系,对促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尽快完善,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信用信息瓶颈、信息相对封闭以及各部门、地区间信用信息割据倾向,构成了对信用市场进一步发育的约束与阻碍。实现信用信息开放,加快信用信息数据联网与共享,大力完善信用中介服务体系,对促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尽快完善,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社会信用体系是一种保证经济良性运行的社会机制。它以信用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信用专业机构为主体,以合法有效的信用信息为基础,以解决市场参与者的信息不对称为目的,使守信者受到鼓励,失信者付出代价,保证市场经济的公平和效率。因此,信用机制从本质上就严格要求信用信息必须具备全面性、客观性和开放性。信用市场要进一步发展,关键在于能够合法、全面地取得各种真实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行业及社会数据,并在法律规范下对经过处理的信息公开和公正地进行报告。征信数据的规范化开放和市场化经营,是信用行业得以发展和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物质基础。
目前,我国信用信息分散,且被严重屏蔽。绝大部分信用信息分散在银行、工商、税务、海关、公安、司法、财政、审计、证券监管、质检、环保等政府部门手中,这些部门占有80%左右的信用信息资源,是最大的信用信息拥有者。由于没有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条块和地区的分割使信用信息资源不能合理、充分地流动,形成一个个“信息孤岛”,导致信用信息资源割裂和浪费,开发利用不充分,影响着统一的信用信息市场的形成。信用专业机构难以全面得到涉及企业的信用数据和资料,更无法得到消费者个人的信用信息,也就无法依靠信用信息进行商业化、社会化和公正独立的信用调查、评级、报告以及提供信用管理服务。所以,信用信息的开放迫在眉睫。
应构建信用信息征集及数据共享机制。一是规范信用信息的采集、处理和加工标准。信用行业管理部门应参与和引导信用行业制定信用信息采集的技术标准和基本的服务规范,如信用信息采集的格式与标准、征信行业服务规范、信用报告标准文本等,实现信用信息采集、处理和报告的自动化,以提高信用信息的采集和流通效率。二是完善信用基础数据库建设。鼓励和支持政府各相关部门按照一定的标准建立自己的资料数据库,如工商注册数据库及工商年检数据库、工业企业普查资料数据库、法院诉讼数据库、企业信贷数据库、企业产品质量投诉数据库等。三是建设信用信息管理网络平台。实现各信用数据库之间的互联与互通,将分散在政府各职能部门、应让社会公众共享的企业信用信息,包括在职能部门的个人基本信息、企业注册、年检、纳税、诉讼等信息,统一在信用信息管理网络平台上发布及备查,并在此基础之上,建立全国信用数据交换中心,为信用专业机构和社会提供客观公正的原始数据信息,实现信用信息资源共享。
应积极培育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完善的信用制度必须有健全的信用服务机构作为组织保障。美国有许多专门从事征信、信用评级、商账追收、信用管理等业务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Equifax,Expefian/TRW和TransUnion等个人资信服务机构,建有覆盖一国范围的数据库,包含超过1.7亿消费者的信用记录;邓白氏(Dun&Brad-street)是全世界最大、历史最悠久和最有影响的企业征信服务公司,它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涵盖了超过全球5700万家企业的信息;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标准普尔公司等资信评级公司基本上主宰了美国的资信评级市场。发达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在纵深推进信用系统建设上起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当前,我国应积极完善信用中介服务体系,培育和发展各种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利用网络优势,为用户提供“在线服务”,加快信用信息的传递与交流,并提供增值信息服务。在建设初期,建议由有政府背景的一家准公共性质的资信评估公司,承建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由政府协调强制将分散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免费进入数据库,按照信用评估标准评级定级,利用信用信息管理网络平台,向社会有关部门提供“被动”有偿查询服务。然后由点及面,发展更多数量的专业性中介机构,完善信用中介服务市场,形成信用信息服务产业,促进信用信息的全面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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