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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用问题的几点认识

来源:北方网 2008-05-05 18:04:05

一、传统信用与现代信用 传统意义上的“信用”与现代经济中的“信用”是既相同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其相同之处:两者都要求遵守诺言,实践成约;赢得信用的方式都是以诚待人、以诚取信;良好的信用都

    一、传统信用与现代信用

    传统意义上的“信用”与现代经济中的“信用”是既相同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其相同之处:两者都要求遵守诺言,实践成约;赢得信用的方式都是以诚待人、以诚取信;良好的信用都有利发展,失信的名声都影响前程。其区别之处:前者主要是指道德观念,是人与人交往的一种社会美德,如“一诺千金”、“一言九鼎”、“君子一言,驷马难追”、“言必信,行必果”等等。这种道德观念自古为人传颂和学习,已有上千年的历史,不仅为立身处世之本,也被用来治国安邦。后者则主要指现代经济中的一种资源,具有可数量化的经济价值。从这个意义上看,现代经济中的信用是商品、是资金,如银行授信额度、个人消费信贷、信用评级报告、信用卡等。虽然信用的产生已有上千年的历史,但社会信用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信用征集和信用服务成为专门行业,信用报告作为可以买卖的商品,却只有150-160年的历史。

    建立我国信用体系实际上是建立我国的信用市场体系。要有供方,有需方;有搞原材料的(信用征集),有商品生产的(信用报告),还要有使用信用报告的购买者。而信用市场的交易行为必须遵循经济规律,必须依照市场原则运行。

    因此,建立我国信用体系一方面要深入开展关于信用的宣传教育,提高包括公民、企业、政府在内的全社会的信用意识,树立诚信守约的道德观念,特别是强化职业道德观念。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必须把信用作为一种资源,将经济利益作为建立我国信用体系的原动力,按照商品交易的原则,运用有偿交易、等价交换、第三方中介等市场机制建立现代经济的信用规则和管理制度,推动和加快我国信用体系的建设。需要指出,在信用体系建立过程中,政府无疑要起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政府行政的推动是辅助力,市场的力量才是主动力。

    二、不法失信行为与不良失信行为

    “违法必定失信,失信不一定违法”是失信行为的一个重要的特征。经济欺诈、逃废债务、制假售假等是不法行为,属违法性质的失信行为,可以按照相应的法律条款对其制裁。但拖欠货款、延误交货日期、产品质量不合格等经济行为中,有相当一部分够不上触犯法律条款,如追究其失信原因,则更难判定其属违法行为,如第三方失信、经营决策失误、企业管理混乱、技术设备落后等,将这种失信行为移交给公安、司法部门后,往往因很难找到相应的违法条款和量刑标准而无法判决。但是,这些够不上犯法的失信行为,又必须禁止或惩处。特别在经济生活中有相当数量的失信行为属这类不触犯法律条款的不良行为,如若都由执法部门监督查处,工作量之大,执法部门能否承担是一个问题,执法成本之大也是必须考虑的。

    应该看到,假冒伪劣猖獗,信用秩序紊乱,不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特有的现象,目前的发达国家在其发展初期也都经历了很长一段时期的信用危机。当时,其社会经济生活中尔虞我诈横行,失信行为比比皆是,其程度远远超过我国目前的情况。这些国家历经多年的实践、探索和总结,一方面强化法制,完善完备法律,细化惩处条款,加大处罚力度,严厉打击不法行为的失信;另一方面,通过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形成由全社会对不良失信行为进行惩处的机制,维护“诚实守信”的原则,保证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

    三、法律体系与信用体系

    对那些法律法规难以穷尽或无法覆盖的、属不良行为的失信,要动用信用体系的力量制裁失信者。与法律体系能够保护守法者,惩治违法者,威慑意欲犯法者一样,信用体系也同样具有保护守信者,惩治失信者,威慑意欲失信者的作用。所不同之处是:法律体系动用的是刑法、民法或行政法规的力量,执法机构是司法、公安或行政执法机关,执法的方式具有强制力,执法的结果是将违法者投进监狱。信用体系动用的是社会惩戒机制,执法机构是社会全体成员,监督由全社会负责,惩处也由全社会执行,执法的方式是非强制力的“不交往”或“不信任”,在全社会范围形成对失信者“不信任”的环境和氛围。动用法律的力量是将人关在监狱中,用有形的围墙、铁丝网限制人与社会的自由交往;而动用信用的力量虽未将人投入监狱,失信者仍在社会中生活,但无形的“信用围墙”却阻断了其与社会的自由交往。

    “不交往”或“不信任”,虽不具有强制性,但却具有强大的制裁和威慑力量。一旦有了失信的记录,信用体系将把失信者的失信记录在社会中广泛传播,使失信者对交易对方的失信转变为对全社会的失信,引发全社会对失信者的愤怒和制裁。如:无人与其做生意,无人给其贷款,无人为其担保,无人聘其为雇员,也无人愿被其聘为雇员,就连购买各类保险的保费也要比他人高许多。这种制度安排,失信者不仅在道德上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而且在经济上受到实实在在的损失,特别是是损害了自身的长远利益。

    信用体系调动了全社会的积极性,由千万双社会成员的眼睛去监督,其监督是高效的,动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进行惩处,其惩处是有力的。信用体系的建立,使每个社会成员对失信都望而却步,由此市场行为得以规范,市场秩序得以维护。可以说,信用是高悬在人们头上的一把利剑,其保护守信者,制裁失信者。建立信用体系就是建立一种社会惩罚机制,形成一种强大的社会威慑力量。

    四、信用信息的全面性与信用信息的连续性

    信用信息的完整性决定信用的有效性。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从空间和时间两方面征集和搜集信用信息,把每个社会成员的信用情况记录下来,以确保信用信息的完整性,而完整性取决于信用信息的全面性和连续性。

    所谓信用信息的全面性,是指信用信息记录要来自社会各个方面,某一方面良好的信用记录不能说明问题,需要全面、全方位的信用信息。不仅要有个人身份或单位背景的信息记录,而且要有银行、工商、税务、审计等部门对其的信用记录;不仅要有电话局、供电局、房管局、交通局等部门对其的信用记录,而且要有保险公司、煤气公司、物业公司、自来水公司等企业的信用记录;不仅要有按时交费(税)的记录,而且要有晚交、欠交的记录;等等。所谓信用信息的连续性,不仅要有信用的历史记录,而且要随时补充新的信用记录。历史记录要根据信用行为的性质不同确定不同的保存期限(美国的民事诉讼记录保留7年,个人破产记录保存10年)。当前的信用记录要按照信用行为的发生随时添加,连续不断地充实新的纪录。

    现代经济中的信用要靠信用信息的积累而产生,良好的信用要靠平时一点一滴的积累而建立。信用的监督发生在每一时刻,监督的目光来自社会各个方面。由此,每一社会成员都必须随时随地地规范自己的行为,严格遵守“诚实守信”原则,才能防止在信用记录上留下失信的污点。

    建立我国信用体系,一方面要继续重拳出击,严厉打击不法行为的失信,加大加重惩处力度。另一方面,是要加快建立征信系统,建立一套严格的全社会的信用记录系统,把每一个社会成员的信用情况记录下来,确保信用信息的完整性。发达国家大多将征信与征税、征兵“三征并列”,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上,也称为“征信国家”。当前,建立信用体系,首要的是要加快建立我国的征信系统,而建立征信系统首要的又是要解决征信立法问题。一是关于界定个人隐私与个人信用信息的法律,二是关于界定企业商业秘密与企业商业信息的法律,三是界定国家经济秘密与政府经济信息的法律。如果上述这些关系没有法律的约束和界定,无疑将会产生政治、经济和社会的诸多问题。

    五、信用信息的公开化和信用信息的商业化

    将信用情况记录下来的目的是实行信用记录的公开化。依法将信用记录向全社会公开,让全社会共享,任何企业和个人在发生经济往来时都可查询交易对方的信用情况,以确认其资信的可靠程度。任何一对做生意或发生经济往来的市场主体,从保护自身利益的理性出发,都会积极地调查对方的信用情况。这是信用体系之所以具有威慑力量的基础。

    信用信息的全面性和连续性,决定了信用信息的“海量”。对浩如烟海的信用信息进行综合归纳,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表及里、由此及彼,通过加工处理,对信用可靠程度做出评价,生产出信用报告,才能使公开的信用信息被人们所利用。信用征集、加工处理和提供信用报告就要支付成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没有人去做只支付成本而不要回报的事。因此,在依法实行信用记录公开化的同时,还要依法推行信用信息的商业化运作。建立和发展信用各种形式的信用公司,信用市场的主体——信用公司按有偿交易原则出售信用报告,信用报告使用者向信用公司付费;按等价交换原则,信用报告的价格还应该加上信用处理技术的附加值;随信用公司信誉度的提高,信用报告的价格还应该加上“品牌”的价值。当然,并不排除政府无偿提供信用信息,这类信用信息应视为公共产品。

    目前,我国信用信息的商业化运作存在两大问题。一是一些拥有信用信息的政府机关在出售信用信息,这不仅将产生新的“政企不分”和新的部门利益,还将提供新的“寻租”领域。二是几乎所有具有信用信息的部门或单位都在建立自己的信用信息体系,这无疑是一种新的“重复建设”。没有统一的技术标准和信息标识,技术不能兼容,信息不能共享,是无法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与其将来肯定要再花一笔相当大的费用,对现有各部门自己建立的信用体系进行改造,不如现在拿出一些钱和精力进行技术标准和标识的统一工作。

    六、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具有重要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意义

    对正处经济转轨时期的我国,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有着特殊重要的意义。在传统计划体制下,我们靠的是单位的信用,出门办事要开单位的介绍信。对人的管理主要是通过单位的劳动、人事、组织部门,也建有每个人的档案。正所谓“进了国企的门,就是国企的人”,生、老、病、死由其所在单位“全包”下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单位人”变为“社会人”,对其管理则需要由对“单位人”的管理改变为对“社会人”的管理。现在,有上亿数量的农民,原属农村乡镇、自然村管理,现离土离乡成为“城市打工族”;有三、四千万下岗职工,原属国有企业管理,现在“买断工龄”成为社会人;有上千万离退休人员原来属原单位管理,现在到银行领取退休金,与原单位越来越疏远,还有相当数量的退休、提前退休人员在新单位再就业;知识分子中出现大量的自由择业者,今天在此,明天在彼;个体和私营经济迅速增长,劳动用工双向选择;还有各个开放城市和开发区,以各具特色的优惠政策,包括不要人事档案关系,招聘吸引了全国各地的各种人才;等等。

    过去计划体制下,“进了单位的门,就是单位的人”,实行的是终身雇佣制;现在建立市场体制,改革人事、劳动用工制度,产生了越来越多的“社会人”。在改进对“单位人”管理的同时,如何将以前保密的、政治的、具有单位性质的档案变成一种公开的、经济的、具有社区性质的档案,如何加强对“社会人”的管理,是市场体制转轨时期政府职能转变的新课题,也是对执政党执政能力的考验。这不仅对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有重要意义,而且对稳定社会、巩固政权有着特殊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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