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市场经济中的商业信用
来源: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08-05-05 17:50:27
中国已经从计划经济转向了市场经济,而且经济全球化趋势对中国也造成了多方面的影响。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人们基于对相对人的信任而开展商业活动,因此商业信用成为了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东西。目前我国的商业信用状况不尽如人意,出现的商业信用缺失现象已
中国已经从计划经济转向了市场经济,而且经济全球化趋势对中国也造成了多方面的影响。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人们基于对相对人的信任而开展商业活动,因此商业信用成为了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东西。目前我国的商业信用状况不尽如人意,出现的商业信用缺失现象已经成为了我国的一大社会公害,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的发展。企业要生存、经济要发展、国家要强大,都离不开商业信用。构建一个比较完善的商业信用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商业信用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一)商业信用与市场经济的关系
商业信用,是人们基于商业主体主观上的诚实和客观上对承诺的兑现,而产生的商业信赖和好评。客观地看,就是商业活动主体所形成的综合可信度的一种外在体现。尽管人们对商业信用有不同的理解,但是我们还是感觉到商业信用在市场经济中所发挥的作用。
在计划经济时代,由于经济体制的特殊状态,绝大部分的企业都是国家投资并直接经营的“国营企业”,这些国营企业是政府的一个附属机构,其员工、生产资料、生产过程、产品销售、售后服务等都已经纳入了政府经济管理的计划之中,企业之间所产生的关系是基于政府行政关系上的,企业依赖行政机构就能够完成生产任务。因此,企业之间的连接基础是行政级别和行政命令,企业依赖政府就可以解决几乎所有的问题,商业信用缺乏社会需求的现实基础。而市场经济则完全不同,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信用经济,企业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企业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活动主体,在自由竟争的社会环境中,有自由选择交易对象和交易客体的自由。因此企业之间的连接基础就是商业信用。
市场经济鼓励交易,要求市场流通活跃,渠道畅通,使物畅其流、物尽其用,资源得到充分有效的配置。市场经济的发展基础就是相互的信任,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发达,传统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货款即时交易逐渐被划帐方式付款甚至期货交易所补充或取代。如果缺乏了相互之间的信任,买方和卖方的交易就只能是回复到古代的传统交易方式中去。小到人们日常的生活所需之市场交易,大到跨国境的经济合作,都离不开商业信用。
可以说市场经济的本质就是信用经济,市场经济需要商业信用,商业信用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商业信用在市场经济社会中的作用
1.为商事活动主体带来信誉效益
人们过去常讲的“诚招千里客”和“坏名传千里”,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信用对外所形成的一种舆论力量作用。商业信用是社会上对特定的商业主体履约心态和能力的某种程度的肯定性评价。有商业信用,对树立商事主体、尤其是企业法人的良好形象,获得社会公众的信赖具有重要意义。商事主体可以利用良好的商业信用获得诸如投资、贷款、赊购等方面的便捷,从而获得由此带来的表面上的资信利益和实际上的经济利益。商事活动是一个过程,在该过程中无不隐含着一定的商业信用因素。
2.为商业活动主体节省交易成本
商事活动需要进行商业资信调查,任何一个商事主体都不会贸然地与一个从未打过交道的主体做生意。因此,在准备与未打过交道的人做生意之前往往需要进行商业资信方面的调查,而这种商业信用的调查需要投入相应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因此,无论是哪一方,如果没有良好的商业信用,都必然造成交易前期的调查费用支出,也必然增加交易过程中的风险预算,无形中就增加了交易的成本开支。从经济活动主体内部的成本方面分析,怀疑和不信任是公司真正的成本之源,它们不是生产、销售、管理成本,却会影响生产、销售和管理的成本。
3.促进现代化交易
社会越是向文明方向发展,利用交易的手段就会越先进、交易双方交接交易物的时间也就会越长。历史上的当面交易、现货交易,发展到今天的先货后款或者先款后货的延迟交付,甚至是证券股票交易、期货交易、知识产权交易或者大量的网上交易,无不反映出先进科技条件下的社会文明发展趋势。当场的现货交易可以通过双方对货物的查验来确定诚实无欺和检验商业信用程度,而跨国界的交易活动或者是远期的交易、网上交易,对信用的依赖程度就大大增加了。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才有可能真正实现现代化的远期交易和异地交易。
4.构成良好的社会交易风气和秩序
社会风气和秩序,是依靠行为人的主观诚实及实际履约行为来维系的,只有在商业信用存在的前提下,才能确保交易的安全。由于商业信用代表一种信赖,在交易过程中,当事人基于彼此的信任,易于达成协议与谅解,这对于促使交易达成、提高交易效率和保障加以安全也是十分重要的。彼此的讲究商业信用,才能促使社会风气和秩序向良性循环方面发展。
5.弥补法律制度的不足
商事活动中,尽管可以通过书面的契约形式对各自的义务加以事先的严格规范。但是,再完善的契约条款,也难以预料今后出现的“情势变更”,也印证了人们常说的“变化总比计划快”。对待商事活动过程中的客观变化,当事人讲究商业信用,就能够按照符合契约本意、契约目的及结合契约条款内容加以灵活的协商处置,从道德的角度弥补法律制度之不足,进而也促进了法制的完善。诚然,社会上有商事纠纷救济的制度性安排,但是制度的设置总存在着一定的不足或者缺陷,按照制度安排解决商事纠纷总不如当事人之间依照诚实信用和在讲究商业信用基础上的协商解决。正如有学者指出的:“人类法治史表明,没有道德的法治,法治必然沦为政治权力的奴隶。而没有法治的道德,道德自身也维持不了多久。”[[1] “法治确实不是什么最美好的事物,但它给我们提供了一种比较安全和一条在残缺的世界中可无限追求的自由途径”,“我们不能苛求法治是完美无缺的”。[2] 从某种意义上说,真正的完美无缺应当是在商事主体之间协调基础上所达成的共识。
当前,一些商事活动主体签订契约不履行、法院判决后钻空子逃避债务等等,不但是缺乏商业信用的表现,也反映出了没有商业信用“放大”了法律制度的不足。
6.促进国家的对外经济活动,保障国家经济安全
国内商业活动主体之间的交往需要有信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同样也需要商业信用,而且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的商业信用直接影响到了国家的形象和国际地位。国家在制定经济政策和实施经济宏观调控过程中,是基于被管理者有信用的前提而开展的。缺乏商业信用,国家的经济政策就无法贯彻推行,宏观调控的目的也就无法达到,国家的经济安全也就难以保障。
二、商业信用缺失的表现
诚实信用已经被社会各界所共同关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不少代表就提出了要完善信用制度建议的建议。为了呼唤信用的回归,政府启动了相关信用制度建设的工作,人们将2002年称为“诚信年”。龙永图曾在中国加入WTO记者招待会中对记者说:“中国现在最缺的就是诚信”,也说明了信用危机已经成为中国社会中普遍存在的现象。当前我国的商业信用方面确实存在不少的问题。
(一)信息欺诈
无论是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登记资料,还是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或者是其他的经济合作信息、广告、破产等等,都有造假的可能。主观上的不诚实而提供的虚假信息,已经为商事活动设下了一个又一个的陷阱,使交易对方举步为艰,大有一不小心就容易陷入被骗的境地之可能。
“郑百文”、“银广夏”、“黎明股份”等上市公司利用会计报表作假已经危害到了中国证券业的发展。诚然造假帐并非中国独有,美国从1996年至1996年财务报告虚报收入达到10亿美元,在过去的6年中投资者在收益评估和因为错误的会计报表而导致的市场资本损失达到了2000亿美元,并且在最近几年逐渐加重,而这一切都离不开担任审计工作的会计师的“合作”。[3]可见,商业信息欺诈不但表现在商事活动主体中,而且也有社会中介结构的介入,使得信息欺诈披上了社会中介机构认可的外衣。
(二)拒不履约
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计,目前中国每年订立的合同约有40亿份,合同涉及的金额达140亿美元,但是却只有五成的合同履约。另据中国企业联合会的最新资料显示,中国每年因逃废债务造成的直接损失约1800亿元,据有关部门初步估算,从20世纪80年代至今,共有6000亿元人民币在失信的“漏斗”中流逝。[4]据国家统计局统计,到2001年底,全国拖欠工程款达到2787亿元,占当年建筑业总产值的18.1%,2002年拖欠工程款的增势不减。广东省某市市政建设集团自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被拖欠工程款多达8亿元,该企业人均达20万元,仅银行利息每年就要支付1000多万元。[5]
经济活动主体之间相互拖欠,甚至以开具“空头支票”的形式来掩盖空头承诺的行为大量存在,以拖欠来作为筹集资金的主要方法大量存在。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出现的企业“三角债”至今仍然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甚至有逾演逾烈之势。借款方拖欠银行的贷款,经济活动主体偷、逃、骗税的现象在全国各地普遍存在。据统计,1989年底全国企业间的相互拖欠的三角债总额约1240亿元, 1994年增加到7000亿元,1998年增加到11000亿元。[6]从全国各地受理的企业间相互拖欠的商业纠纷案件上升的现状来分析,目前商业活动主体之间尚未清偿的债务有增加的趋势。无论大小企业,不是被别人拖欠就是自己拖欠别人的款项,相互之间的拖欠似乎已经成了客观的必然。
(三)假冒伪劣
不法厂商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质量欺诈、商标侵权、专利侵权的范围已渗透到了生产、销售、融资、借贷、竞争等各个方面。此外,商业纠纷以及涉及金融等各种诈骗案件大幅度上升。无论是新旧的名牌产品,几乎都有被假冒的经历。造假似乎无处不在,甚至连人民币都存在着假冒的情况,人们难以对其他东西放心。
尽管经过整治,社会上不断出现所谓的“放心肉”、“放心米”、“放心油”、“放心盐”、“放心棉被”、“放心电器”等别名,但“放心一族”商品的增多并非意味着假冒伪劣产品的减少,恰好是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了社会上每一位消费者都可能在“不放心”的状态下生活着。人们常说的“危难之时见真情”,我们看到了一件件奋不顾身参加抗击“非典”甚至献出宝贵生命的动人事迹。但是在这个抗击“非典”的特殊时期,在大是大非的面前却有大量不法厂商制售伪劣的“卫生口罩”、“家庭消毒液”、“抗非典中药”等等,不顾社会公德和他人的死活借机大发国难财。据统计,产品质量低劣和假冒产品所造成的各种损失达2000亿元,各公司用于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费用每年为50至200亿元。[7]假冒伪劣已经不仅仅是涉及到了产品,甚至牵扯到了主体,不少交易相对主体在上当受骗后连对方的主体都找不到,维护权益也就失去了基本的前提。
(四)钻空扰序
自古代以来我们的祖先就提倡“己不好勿施予人”、“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以及“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用之有方”。但是,不少商事活动主体以钻制度的空隙甚至不惜以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来实现其追求经济利益之目的。社会发展的多变性与制度的相对稳定性之间往往形成矛盾,无论是从制度的设计以及制度之间的匹配方面考察,制度性缺陷总是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制度之间也必然存在着某些“缝隙”,制度性缺陷往往需要道德良知和商业信用加以弥补。例如厂商名称与商标之间的关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及关于企业名称注册登记方面均有规定,但现实上却有人利用某些缝隙开展不正当竞争谋取私利和扰乱秩序,于是出现了诸如“花都造”或者商标抢注等现象。马克思所指出的资本之本性,在某些不法商人手中被发挥得淋漓尽致且有过之而无不及,为了蝇头小利,他们就能冒天下之大不韪,甚至敢践踏人间的一切人伦道德和法律。制售假酒牟取非法利益而毒死人的案件时有发生就足一说明了这一点。
三、商业信用缺失的成因及后果
(一)商业信用缺失的成因
当今经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早已将商业信用作为社会最重要与最基本的行为标准。在商事活动中,商业信誉和诚实被认为是最基本的品质,人人必须以讲信用为基本准则诚实不欺地在市场经济的整体运作中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为什么经济发达国家讲求商业信用已成为一个普遍的习惯,而在我们这样一个道德传承了几千年的文明古国却有那么多人不讲商业信用?探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1.缺乏支持转型时期的经济伦理理论
计划经济社会中,弘扬的是“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大公无私之经济伦理,杜绝一切“资本主义的私利”,人们的生活通过计划的安排而井然有序,在“大锅饭”的状态下尽管贫困却不会出现“不均”的现象,也不允许先富起来的“冒尖”。但是在市场经济社会中承认“自利”甚至明确了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之经济组织。因此,在市场经济中企业盈利是“理性”的,而亏损则是不符合经济组织发展要求的了。那么,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度的社会转型时期,就应当有一种能够为该时期辩护的经济伦理理论和思想。显然,我们的理论界在“检验真理的标准”讨论中为经济体制改革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持,但遗憾的是没有转型时期的经济伦理的研究结果来引导社会的经济行为。
“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提法被“不管白猫黑猫,抓住老鼠的就是好猫”的思潮剥掉了应有的符合道德及合法这一最基本的前提条件,甚至出现了“只要我有钱,有啥不可以”和“只要为了钱,有啥不能干”的痞子思潮并深深地影响着一代人。“人人为我,我为人人”之良性循环的社会公序良俗得不到有效宣传,“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经济伦理被丢到了一边。
2.“泛法律主义”错误思潮的影响
依法治国是社会发展的必须,但“法制建设需要良知保障”。[8]特别是在提倡“依法治国”的时候,如果忽视了道德应有的作用,甚至产生了“泛法律主义”的思潮,[9]就容易使人们产生了一种错觉:以为凡事均须以法律为准绳来衡量和评判;凡事均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凡事必借助法律的强制力来保障和实施。似乎这样就是“法律意识的提高”。而另一个错误还在于对法律的片面理解,认为“法乃刑(法)”,只要不触犯刑律就不是违法。因此,对于某些人来说欠债不还、开具空头支票等违法行为不是违法,只是一般的德行问题,进而出现了“不违法,但是不讲道德你奈我何”的困惑,甚至有人公然叫嚣“我是流氓我怕谁”来向法律制度挑战。
3.商事活动主体片面追求利润
商事活动讲求投入和产出,追求利润。在制度的设计上,如果没有考虑到利益关系,没有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罚力度,没有考虑到行为主体的心理因素的时候,就会容易出现“不讲信用——秩序混乱——不讲信用——秩序更加混乱——促进了不讲信用”的恶性循环后果。计划经济中的“大锅饭”使人们注重于社会效益而忽视经济效益,而市场经济的竞争和商事主体的独立性迫使商事活动主体注重经济效益。事实上,改革开放的初期,一些没有多少文化、不讲道德的人赚了大钱,而循规蹈矩的人却反倒步入困境甚至面临倒闭。讲道德不得益、失信者得利的“优败劣胜”之“二律背反”现象,在对失信惩罚不力、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健全的情况下加剧了。
4.商业信用制度尚未建立和完善
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还处于起步阶段,市场经济秩序还很不规范,法律不能起到有效的制约作用;行政主体的行为得不到有效地监督,不能很好地引导和规范市场秩序。市场经济本身需要有一个与之相适应的商业信用制度,但我们还缺乏统一、可信的商业征信机构,有关的商业信用信息也没有统一的采信标准和评判机制,各行政部门掌握的商业信用信息相对封闭,社会商业信息网络没有完善,以及商业信用惩罚机制不完善等等,是导致今天商业信用缺失的直接原因。特别是商业信用信息的公开化问题不解决,导致了商事活动主体不了解对方的商业信用状况,犹如“盲人骑瞎马,夜临深渊边”,容易上当受骗。
5.对商业失信者惩治不力
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当代社会,商业信用通过承诺的方式加以验证,人们相互交往中的失信行为实质上是不诚实和不兑现承诺。不守诚信而对市场秩序的破坏,是对国家法律规范的背离。正如有学者指出的:普遍的缺少诚信,实质上是调整社会交往关系法律规则的无效或者未被遵守。[10]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立法不断增多。在一些法律中已经有关于诚实信用的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第4条中就明确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之规定,第7条又规定了“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有相应的规定。
但是,仅有原则性的规定是不够的,由于对不讲诚信的具体行为没有明确的惩罚性规定,很多商业失信行为得不到有效的法律制裁,即使通过司法程序确认,没有惩罚或惩处的力度也相当小(如一般的商事纠纷中的伪证在揭穿后最多也只是“不予采信”),根本不足以起到对行为主体的惩戒作用。现实中存在着大量的开具空头支票的行为、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得不到追究等等。当受到处罚的成本远远小于因失信而获得的利益时,商事主体便会很自然地选择选择失信。即使他们不只一次受到处罚,也会因产出大于成本而继续从事失信行为,失信的行为也就很难杜绝了。
(二)商业信用缺失的危害
1.严重影响了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中国政府在纷繁杂乱的国际关系中,能够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处理各种关系,树立起了良好的形象。中国政府掷地有声的语句和以后的兑现,证实了“中国人讲话是算数的”。但是,由于一些商家在对外经济活动中违反了诚信的基本准则,使得一些外商在与我国的商事活动主体开展业务的时候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一些地方政府在处理具体问题的时候处置不当,也造成了一些不良的影响。这些都对国家的形象造成了极大的损害。2001年,我国GDP中大概有将近10%到20%为信用的损失成本。[11]商业信用问题已经不仅仅是商事领域的问题,它已经影响到了国家经济政策能否得以贯彻实施、国家经济安全以及经济能否可持续发展、经济制度是否稳固的大问题。社会的改革是朝着安全、可持续方向进行的,每一项制度的改革都是围绕着效率与公正的目标开展。而效率与公正的实现,必须基于诚实信用。商事领域的改革随着现代科技手段的采用而深化,使传统的交易模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便捷、安全就成为了很大的问题。如果商业信用缺失成为了一个普遍的社会现象,我们到底还能相信谁?人们常言“骗得了一时,骗不了一世”,商业信用是长远发展所必须具有的一种基本素质,商业信用的缺失,不能产生积极的社会效果,也严重地影响了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促使伦理道德水平的普遍下降
商业信用的危机已经引发了全面的社会信用危机。种种事实警告我们:中国现在面临着信用危机。人与人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充满了不信任感,人人都以戒备的心态来对待别人,人与人之间最起码的信任已经成为了现代社会中不可多得之奢侈品。在充斥假冒伪劣和失信的状态下,有人称我们已经进入一个“怀疑”的时代:怀疑钱币是假的、怀疑货物是假的、怀疑主体是假的,怀疑他人的主观心态有问题,甚至当有人提出“我的父亲到底是谁”也似乎是十分正常的了,怀疑“好心有报”的人生观,甚至要论证“好人不得好死”,因此得出“做人难,做好人更难”的结论。与20世纪50年代我国的社会相比,现在的社会伦理道德水平普遍下降已经作为一个客观的事实摆在了我们的面前。
3.扰乱经济秩序
在某些人不讲商业信用的情况下,遵守规则和讲商业信用可能会受到损失,而不讲商业信用者反而会获得更多的利益,这种现象一旦成为一种风气,则会导致商事主体的恶性竞争,产生一系列的负面影响,从而将会导致社会信用整体水平的下降,造成一种很难治愈的社会经济秩序被扰乱的严重创伤。如果企业或社会普遍缺乏道德感和人文关怀意识,普遍缺乏对规则和秩序的尊重,普遍缺乏系统的敬业精神,那么社会机体本身就存在着失败的基因,到一定程度就会造成市场经济秩序的失范。当不讲商业信用的主体能够获得利益,而商业讲信用的主体却受到遭受损失的时候,讲信用的主体也就会背离信用而去。这种现象不断循环,那么社会的经济秩序必然陷入混乱之中,商事活动主体也就无疑要步入畸形发展的轨道。当前的社会经济秩序不如人意,表面上是管理和规范的问题,而深层次的则是信用问题。
4.导致社会相应制度的扭曲
商业信用缺失不单只是牵涉到社会中的某一个制度,而是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相关制度的正常运作,银行的借贷制度、商业的交往习惯、法律制度的构建、政府行政管理的模式乃至人们的日常生活都会受到影响。整个社会制度是基于信用之上所构建的,一旦信用被打破,则原有的平衡必然陷入混乱,相应的制度就会出现扭曲。我们反思今天的制度构建,往往最后会追根索源至诚信这一最最基本的话题。签约不履行、欠债不还、拒不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不仅使当事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更重要的是导致了整个法律制度基础的动摇。当社会众多的人不讲信用、不守法律的时候,“法不责众”似乎成了一种无奈的现实。法律在得不到有效执行的情况下,法律就成了摆设,有制度得不到执行其害处远比没有制度大得多。人们想当然地将视点落在了法律制度建设方面,提出了法律制度不健全的责难,于是陷入了“立法增多——法律执行不如意——增加立法”的怪圈之中。不从道德和信用的基本方面寻找社会问题的根源,仅仅着眼于立法是舍本求末的做法。
5.损害企业形象
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必须是建立在以信用为基础的相互信任之上。企业既然是营利性组织,获取正当的商业利润是必然的,但是获取利润的过程必须理性,亦即以讲究商业信用为前提。由于整体的商业信用缺失,使得社会中形成了“无商不奸”的错误认识,这本身就增加了商事活动主体开展商事活动的困难。不讲商业信用只会骗得了一时,而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却是日后所难以弥补的。中国出口到俄罗斯的羽绒大衣开始在当地有很好的销路,但是由于一些不讲道德的生产厂家以废次的填充物充当羽绒,尽管一时得逞,但却是以俄罗斯人不信任中国货的结果收场,严重影响了其他讲信用的企业的出口销售。国内某些不讲商业信用的商人而导致的“温州效应”,也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南京的“冠生园”因以过期月饼馅充当新鲜馅坑骗顾客被暴光后,信任度一落千丈,最终导致破产。信用缺失使企业的形象受到损害而承受由此而带来的后果。要人们淡忘过去曾经出现过的商业信用缺失问题,一需要时间,二需要真正的商业信用的确立。这应验了失信容易树立信用困难的格言。
四、构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商业信用制度
在17至18世纪,英国的许多犯人要被送到澳大利亚服刑。刚开始,英国政府按上船时犯人的人头数给船主付费。船主为了牟取暴利而克扣犯人的伙食费,甚至把犯人活活扔进大海,运输中犯人的死亡率最高达94%。后来英国政府改变了制度,按活着到澳大利亚下船的犯人人头付费。结果船主想尽办法让更多的犯人活着到达目的地,犯人死亡率最低降到了1%。船主、运输条件并没有改变,船主从一开始的刁奸耍滑变成后来的循规蹈矩,并非他们良心发现,而是制度规则的改变导致了他们的行为发生变化。《伊索寓言》中有关于“不死鸟”的故事,一只鸟因为不肯偷食别人的食物而冻死在寒风中。它的品质感动了春姑娘,在明媚的春天中春姑娘让这只鸟儿复活了。诚信感动了上帝,诚信能让人“交好运”、能让人赚钱。现实社会中每一个人不会天然地讲信用,人是理性的,总是在各种可能的情况下寻求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最佳方案和行动。如果遵守信用能实现利益的最大化,人们就选择遵守信用;反之,自然会选择背信弃义。要建立一种有效的制度来鼓励诚信、惩戒失信者,使“老实人”得到好处,讲信用才可能成为社会必然的现象。
(一)加强道德教育的制度建设
道德有普适性和职业性之分。[12] 我们从小学就开始就开展了道德教育,但是从社会的现实方面分析却是收效不大,这和我们的道德教育重点及方法有关。
过去我们片面地强调甚至以爱党、爱国的政治教育取代了最基本的公民道德教育,无形中忽视了对作为一个公民最基本的道德规范的教育。2001年10月25日,中共中央公布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首次把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概括为“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20个字。“明礼诚信”是紧接着“爱国守法”之后的第二个公民基本道德规范。信用教育可以从道德教育着手,从儿童的言行教育开始,延续到成人的公民教育,再到职业道德教育,并将职业道德教育纳入日常的继续培训和考核工作之中。
从为人之本方面分析,孔子早就指出“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13]王安石也说“人无信不立”。[14]事实说明:人无诚信不立、家无诚信不旺、业无诚信不兴、国无诚信不强。开展有关诚信的全民教育,树立起全民、全社会讲诚信的良好风气,对于防止信用缺失具有重要的现实作用。教育、宣传部门应扮演积极的角色,要让市场主体认识到商业信用、信用权的重要作用。同时,对于企业、政府的失信行为也要予以披露暴光,让全社会都意识到缺乏信用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只有提高全民的道德素质与法律意识,市场主体更多地知法守法,商业信用制度才能更好地建立起来。从某种意义上说,具有专业知识的缺德者对社会所造成的破坏,远比无知的缺德者要大得多。商事活动主体的商业伦理道德教育应当是必不可少的。
(二)强化法律制度对信用的保障作用
法律是一个国家最重要的也是最基本的规则与保障,与道德规范相比,法律属于一个低层次的要求也是最底线的要求。对于信用的保障不能仅仅停留在道德的层面,严重违反道德不讲商业信用的行为,应当在法律的范围内予以惩戒。《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第6条规定了“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42条对不讲信用的“缔约过失”追究责任做了规定;另外,还有对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合同履行后有意泄露他人商业秘密等失信行为的惩罚性规定。
然而,仅有关于诚实信用的原则性法律规定是远远不够的,只有将信用保障上升到法律层面而不是仅仅停留在舆论监督的层面,商业信用的遵守才能得到真正的认可。一些国家已将商业信用权明确规定于法律之中,德国民法典第824条规定:“违背真相主张或传播适于妨害他人的信用或对他人的生计或前途造成其他不利益的事实的人,即使其虽不明知、但应知不真实,仍应向他人赔偿由此而发生的损害。”这一条款已经将信用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加以确认和保护。目前我国已出台了《著作权法》、《商标法》及《专利法》,这些无形财产权均已得到了法律的认可与保护,民事权利主体可以为对抗侵权行为寻找到适合的法律依据。相比之下,我国有关商业信用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人们往往将商业信用建立在道德和良心之上,仅借助于舆论的力量来保障,以“君子协定”代替制度规则。因此,应将信用权的确认、保护,侵犯商业信用权的惩处等一系列的问题法律化、明确化。这对于将商业信用制度化、法律化,对于保护信用主体,防止商业信用缺失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这不仅有利于维护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秩序,而且也是符合公民道德的基本要求的。
(三)严格执法,加大失信成本
由于法律对不讲诚信的行为惩罚过轻,在利益比较之下会间接地起到鼓励人们扔掉诚信的后果,客观上助长了不讲诚信的社会风气之蔓延。在发达国家,民事主体因失信造成侵权所承担的赔偿责任相当重。我国应借鉴一些国家的做法,加强商业信用方面的执法,加大对失信主体的惩罚力度,明确其赔偿责任甚至实施惩罚性赔偿,增加失信成本,要让违法的失信者“得不偿失”。同时,要适当调整诉讼和仲裁程序,以便于及时制裁违法的失信行为。增强法律的威慑力,让行为主体意识到失信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而自动放弃失信,迫使其选择守信。
(四)建立商业信用公开和监督制度
2001年底列全美国500强第7位的安然公司因财务丑闻而破产,表面上是因个别的品质问题,而深层次反映出来的则是信用制度问题。商业信用缺失,反映了商业信用制度构建方面的缺陷和不足。市场经济制度完善的国家,商人之间似乎比较“轻信”,这是有前提条件的:即人们普遍比较讲信用,一旦有人不讲信用则会被驱逐出市场,而且其不讲信用的劣迹还会影响到今后个人的就业、银行贷款、商业运作等一系列与社会有关的各个方面。我们已经建立了公民身份证管理制度和单位(法人)代码管理制度,可以在此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公民社会代码和单位代码的“经济身份证制度”管理制度,将商业信用的有关信息纳入其中,并由专门的机关统一管理。这样就可以将有关缺乏商业信用的单位和个人的信息通过相应的途径备案乃至公布于众,让其无所遁形。
信用评估机构及标准的建立,信用档案登记及管理机制、信用资料公开查核机制、信用风险预警和防范机制、公安、法院、银行、工商、税务、海关等相应机关的信息互通机制、失信惩罚机制、社会开放查询等机制是建立良好的商业信用所必须的。上海已经开设了“诚信档案”制度,各商家在工商、税务等部门都留有案底,有关部门随时抽查并依据一定的标准给其打分,一旦发现有诚信缺失现象,商家将会得到严厉的处罚。这种“诚信档案”制度已经起到一定的效果,并应逐步推行。[15]
作为商业运营的信用中介公司是信用社会不可或缺的环节,中介公司为咨询者开出商业信用报告后,有责任保证其准确性。如果因报告内容虚假造成客户经济损失则要赔偿,这就给信息的真实性带来了一套制约机制。除政府管理部门和中介机构外,民间的商会、协会等也要承担起自己在商业信用监督方面的责任。商业信用信息的公开查询和公开的社会监督,是保障商业信用制度健康发展的必备条件。
(五)商事活动主体应加强内部的自律建设
由于我国目前的市场秩序不完善,企业无论是在设立的形式上还是实质运作方面仍存在着很多不规范的地方。我国现有的企业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三资企业等多种形式。不同形式的企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往往因为没有相应的规范而出现违法操作。因此,除立法上应进一步完善企业(公司)法外,商事活动主体应当建立自己的商业信用管理系统。市场经济需要法律制度来维护,也需要经济伦理来支持,仅仅依靠其中之一都是不可能建立起良好的市场秩序的。法律是履行义务的权力支柱,伦理是履行义务的精神支柱;如果市场经济缺乏信誉机制,其交易成本大到足以使交易双方望而却步,就会使契约难以签订和履行。因此,企业最终的竞争力取决于其在一系列价值中如何进行价值选择。共有价值——诚信的理念,才是企业竞争的动力源泉。
企业应当树立正确的企业理念与文化,狠抓企业商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并强化经营者、经理人的商誉意识;注重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思想建设和制度建设;每个企业应从自身做起,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有与之相适应的商业信用。中国已经加入了WTO,这意味着中国要敞开国门参与世界范围内的经济竞争,商业信用将直接影响到商事活动主体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的生存和发展。随着我国全社会对商业信用问题的关注以及制度的不断完善,良好的商业风气和社会经济秩序必定能够建立起来。
注释:
[1] 范学进:《法治需要的道德支柱》,《法制日报》2001年3月4日,第3版。
[2] 陇夫:《美好的人治与无奈的法治》,《法制日报》2000年8月6日,第3版。
[3] 冷思:《信誉危机启示录》,《南风窗》(广州)2001年第2期。
[4]、[7]转引自曹林:《诚信漏斗下的“良俗”危机》,《法制日报》2003年2月18日,第8版。
[5]转引自孙玉波:《拖欠工程款知多少》,《工人日报》2003年2月28日,第3版。
[6]李新庚编著:《中国信用制度建设干部培训读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2年版,第139页。
[8] 傅剑锋:《法理分析: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卓泽渊:法制建设需要良知保障》,《南方都市报》2002年11月29日,第A04版。
[9] 李正华:《“泛法律主义”思潮中的道德失缺》,《当代法学》2002年,第4期。
[10] 陈洪隽:《我国失信损失占GDP比重高达10℅—20℅》,《经济参考报》2002年4月10日,第5版。
[11] 傅刚:《低信誉让企业吃了大亏》,《经济日报》2002年4月6日,第2版。
[12] 李正华:《社会规则论》,《政治与法律》2002年第3期。
[13]《论语•为政》。
[14]《辞同修起居注状•第四状》。
[15] 万学忠:《为信用制度立法》,《法制日报》2002年3月9日,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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