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用体系有促进个人消费增长、降低信用调查成本、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公民道德水准和法律意识、惩戒失信行为、规范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作用。但是,个人征信作为一个产业应该以何种模式发展,目前学术界、行业内部以及相关政府部门之间存在着激烈的争
个人信用体系有促进个人消费增长、降低信用调查成本、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公民道德水准和法律意识、惩戒失信行为、规范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作用。但是,个人征信作为一个产业应该以何种模式发展,目前学术界、行业内部以及相关政府部门之间存在着激烈的争论。本文作者无意加入争论,只就目前个人信用体系的几个方面进行一下思考。
一 个人信用体系的作用
个人信用体系对市场经济起着基础性作用,主要体现在解决与资金和人力等要素相关的信息不对称方面,主要作用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通过向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提供个人信用信息,为这些金融机构的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助学贷款、信用卡等业务提供决策依据;第二,通过向人力资源使用者提供应聘者的个人信用信息,使用人单位避免雇佣到有负面记录的雇员,防范职务犯罪和用人不当造成的各种损失;第三,通过向保证保险机构提供个人信用信息,保证保证保险市场健康发展;第四,对假身份证、假毕业证、假婚介等假证件的进行真实性过滤,净化市场环境;第五,进行失信者信息公开和交换,使失信者及失信行为依法公开,使其在社会生存空间受到限制,以免继续危害社会;第六,促使公民提高思想道德水平,树立诚信和契约意识,提供合同履约率;二 中国个人征信业的产生个人信用体系的运作主体是征信公司。中国征信业的发展是从企业征信业开始的。1992年,中国明确提出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标志着中国的改革开放进入一个新阶段,同时,新中国征信业开始出现,其标志是华夏国际信用咨询有限公司和北京新华信商业风险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
接着,到1994年4月,上海中商商业征信有限公司在上海成立。同年,国际最大的企业征信公司邓白氏公司在中国上海设立了邓白氏国际信息(上海)有限公司,与中国本土公司进行竞争。
此后几年,国内又陆续成立了一些企业征信公司,这些征信公司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广州三个城市,但在重庆、大连、青岛、沈阳等城市也开始出现。
在企业征信业发展到1998年时,中国个人征信业开始萌芽。这年8月,应消费数据产业联盟中国成员华夏信用之邀,消费数据产业联盟总裁康纳利先生访问了中国,向中国政府官员、金融界和商界人士介绍了国际上个人征信业的发展状况。
同年,北京市商业银行开始研究个人消费信贷产品,并和华夏国际信用有限公司合作开展大额耐用消费品消费信贷业务,开始了中国个人征信业务服务于金融业的尝试,这标志着个人征信业务在中国的起步。
1999年7月,上海地方政府实行个人信用联合征信制度试点,并成立了由政府主导的上海资信有限公司,为当地银行等单位提供个人信用信息。
中国的个人征信公司因为受到征信法律和市场的制约,目前仍然处于起步阶段,业务规模还不大,现在中国的个人征信公司主要有:华夏国际信用咨询有限公司、上海资信和金诚信用等,主要个人征信产品和服务有个人信用认证报告业务、个人信用评分、个人信用报告、个人信用数据库服务和个人信用风险解决方案等。
三 中国个人信用体系的主要特点
中国个人信用体系的主要特点是:个人信用体系刚起步;征信机构规模不大,民营机构和政府主导机构并存;政府信息几乎不向社会公开,信息资源共享程度低;个人信用信息市场还不发达;法律制度缺乏,监管方针不明朗。
一是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刚刚起步。经过几年的发展,虽然已经存在了监管机构、个人征信公司、需求方商业银行和国内迅速增长的信贷消费人群,但是,信用法律制度缺乏、监管方针不明朗、市场不成熟等因素严重制约着国内个人信用体系的发展。
二是征信机构规模还不大,民营机构和政府主导机构并存。政府主导机构依靠权力整合信用信息资源,民营机构依赖消费信贷市场需求整合信用信息,政府主导机构数据库规模明显大于民营机构。政府机构在本地区形成了唯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库。
三是政府信息几乎不向社会公开,信息资源共享程度低。目前,中国的民营机构很难得到政府的信用信息,不同地区的政府不共享信用信息库,各家机构之间的信息也不共享。中国一些政府部门和机构建立了各自的数据库,工商局、税务部门、银行、海关、技术监督和公安部门都有自己的数据库。但是,现在的中国没有法律让各个部门之间以及部门和社会之间共享他们的数据。相反,现有的法律还在很大程度阻止着信息的共享。
四是个人信用信息市场还不发达。国外,个人信用信息的使用者主要是银行、信用卡公司、租赁公司、保险公司、贸易公司等机构,这些部门使用信用信息的目的主要是为经营决策服务。目前,中国个人信用信息的使用者主要是商业银行,也只有少数银行使用,银行使用第三方个人信用报告的意识不强,没有意识到信用报告的重要性,银行一般更关心手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即使一些银行认识到征信的重要作用,也多是自己的员工去做;另外,相关机构在雇佣、交易、保险时还没有使用个人信用信息服务,顾客很少因为信用评价不同而得到区别对待。其他征信产品需求更校五是法律制度缺乏。这也是目前制约个人信用体系发展的根本原因。因为法律制度缺乏,征信机构无法采集信息和对外提供信息。
关于个人信用的法律可分成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直接的个人信用管理法律规定;第二层次是直接保护个人隐私的法律;第三层次是指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
第一层次是直接的个人信用管理法律规定。在中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尚没有一项全国性的个人征信法律,只是在深圳和上海当地政府出台了地方法规。
2001年12月,深圳市政府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出台了中国第一个个人信用立法《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办法》将个人信用信息分列为四大类:一是个人身份情况,包括姓名、婚姻及家庭成员状况、职业、学历等;二是商业信用纪录,包括在各商业银行的个人贷款及偿还记录,个人信用卡使用等有关记录;三是社会公共信息记录,包括个人纳税、参加社会保险以及个人财产状况变动等记录;四是有可能影响个人信用状况的涉及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和行政处罚的特别记录。
两年后,2003年12月,上海市出台了《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层次是直接保护个人隐私的法律,中国现行法律对个人隐私权保护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宪法,二是单行法律,三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国目前对隐私权的保护虽然有了一些法律规定,但还不完善、不具体,对信用权的法律保护还处于刚刚起步阶段。
第三层次是指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中国政府历来对政府信息的开放限制过严,很多与信用信息相关的法律,如《统计法》、《商业银行法》等都限制信用信息的公开。
征信法律的缺失,致使征信机构在信息采集、信息使用等关键环节上无法可依,严重影响了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
四 对个人信用体系的展望
(一)制度安排
全国性的直接与信用相关的法律正在起草中。从2002年初开始,中国人民银行着手《征信管理条例》的起草工作,并于同年11月上报国务院。该条例主要涉及四方面内容:1、规范征信机构的资格、市场准入、从业范围;2、对业务流程,包括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披露和使用进行规范;3、规范保护被征信人的权利,比如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4、监管部门的运行方式和职责,对违规行为的处罚等。目前该条例仍未出台。
配套的第二、三层次的法律也没有出台。个人认为,第三层次关于信息的法律修改将有大量的工作要做,避免各法律之间的矛盾尤为重要。
(二)征信市场
从国外个人征信业市场看,个人信用信息用在七个方面:1、消费者本人的书面要求;2、金融机构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贷服务;3、保险公司向消费者提供保险服务;4、.用人单位用于审查个人工作申请;5、有关政府机构依法用于评价个人的财务状况,以便决定是否同意个人的执照申请;6、金融机构用于评价个人现有债务或现有帐户的风险; 7、由消费者本人发起的其他合法交易活动,比如房屋租赁申请等。
在个人征信法律出台后,中国个人征信业务预计将在1、2、3、7方面得到发展,在包括汽车消费贷款、助学贷款、信用卡等的消费信贷业务中的发展将更加快速。因为,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大企业融资将逐渐转向资本市场,对银行的依赖将逐步降低,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将不得不向中小企业和个人转移,从而对个人信用信息形成需求。但是,个人征信业务将受到所服务行业发展的制约。
从长期来看,中国必将是一个巨大的个人信用信息市常这一方面是因为中国是一个有着13亿人口的大国;另一方面,中国个人金融业的发展将带动个人征信业的发展。
(三)高层思路
在中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中,中国人民银行可能会主导着个人信用体系的发展方向,我们不去推测,但是,仍然可以从有关人士的公开谈话中一窥端倪。
据相关报道,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曾明确表示,央行将采取五大措施加快征信建设:1、加强征信法制建设,包括信用体系管理法规和关于政务、企业信息披露及个人隐私保护的法规。
2、“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促进征信机构蓬勃发展。
3、加快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基础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
4、依法对征信市场进行监管,在现阶段相关法律还不健全、社会诚信环境有待培育的情况下,有必要加强政府对征信市场的监管,随着征信法规和市场的完善,逐步向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方向发展。
5、加强征信行业标准化建设工作,为各征信系统建设提供支持与服务,为各部门建立的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及信息安全奠定基矗另据相关报道,为全面履行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职能,征信管理局将着手建立中国的个人信用体系,即将建设的信用体系,将试图覆盖3亿人口,先是实现查询功能,然后再增加评级和服务功能。
四、对个人信用体系的思考
(一)总体框架
个人认为,中国个人信用体系的总体框架应该包括:制度安排体系、信用信息体系、征信机构体系、征信市场体系和征信监管体系五大子体系。其中,制度安排体系,包括相关法律和各种规章制度;信用信息体系分成民间掌握的信用信息和政府掌握的信用信息。工商局、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局等政府机构依法公开信用信息,商业机构如银行、电信部门、工商企业以相关法律为基础,按照市场运作机制向征信机构提供信用信息,商业征信机构整合信息并提供服务。
(二)制度安排
制度安排方面,一是提高对立法重要性的重视,加快个人征信立法工作,特别是信用信息公开法律;二是要优先建立配套的个人信用信息公开制度和个人信用信息使用促进制度;比如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目的出发,强制金融机构对个人信用信息的使用;从防范和化解职务犯罪的目的出发,强制对关键岗位用人的个人信用信息使用等等。
(三)负面信息应完全公开
关于信用信息公开方面,个人认为,凡是犯罪记录、工商处罚、质量处罚、消费者投诉、诉讼记录等负面信息应该完全公开。
(四)征信机构
个人认为,政府应该通过立法,将分散在各家政府机构的信用信息向社会公开,鼓励多家民营机构进入市场,在短期内形成竞争局面,通过市场竞争和优胜劣汰,在征信机构规模、信用信息质量、信用评分技术、市场规模等方面迅速发展。
(五)监管机构
监管机构应该是独立于各种信用信息提供者的机构,而不应是单一信用信息的提供者,这样,才有利于公平、公正、公开独立监管。个人信用体系的监管机构做什么,我认为:1、提高有关政府机构对个人信用体系对市场经济的基础作用的重视程度。
2、从大局出发,去打破单一信息提供者主导个人信用体系的模式,避免条块分割,资源浪费。单一信息提供者主导个人信用体系的模式,不利于其他信用信息提供者提供其掌管的信息,不能最大程度的整合信息。
3、建立失信惩罚机制。从政府角度建立的失信惩罚机制才有强制力。
4、培育市常
个人认为,在目前个人信用行业供求两不旺的情况下,在起步阶段,监管机构应采取措施推动其发展。比如,建议政府尽早出台“信用信息公开”制度和“信用信息使用促进”制度,允许征信机构依法采集和加工信用信息。
五、期望
很早以前,和一位在国外工作多年的朋友谈到中国的个人信用体系时,他说了一句特别通俗的话,我想以它作为本文的结尾,他说:西方发达国家“外松内紧”,中国是“外紧内松”。话的意思是,国外的公民享有很多权利的同时不敢轻易失信,失信记录将使他寸步难行,比如,一个人可能因为逃地铁票,而不被雇佣;中国也有很严格的法律,但是失信的人很难受到惩罚。他的话可能有绝对之处,但是我想,如果我们国家有一天,大家也会说是“外松内紧”时,也普遍出现因为逃票而不被雇佣时,是不是就可以说明中国的个人信用体系已经建立起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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