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有不良个人信用记录 不予办理姓名变更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2008-05-05 17:14:53
东北网7月2日电 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为规范公民姓名登记行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加强社会管理,公安部日前研究起草完成了《姓名登记条例(初稿)》(以下简称《条例》)。据悉,这是我国第一部针对公民姓名作出规定的法规,现正在征询各方意见。
东北网7月2日电 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为规范公民姓名登记行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加强社会管理,公安部日前研究起草完成了《姓名登记条例(初稿)》(以下简称《条例》)。据悉,这是我国第一部针对公民姓名作出规定的法规,现正在征询各方意见。
据介绍,《条例》分总则、姓名设定、姓名变更、登记程序、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六章42条。《条例》中规定,公民只能登记一个姓名,姓名登记应当使用规范的汉字和少数民族文字。姓名由姓氏和名字两部分组成,姓氏在前,名字在后。公民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允许采用父母双方姓氏。但姓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损害国家或者民族尊严的,违背民族良俗的,容易引起公众不良反应或者误解的。姓名中也不得使用或者含有下列文字、字母、数字、符号:已简化的繁体字;已淘汰的异体字,但姓氏中的异体字除外;自造字;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字母;符号等。姓名用字应当在两个汉字以上,6个汉字以下。公民无正当理由不得变更姓名。但在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同时在同一单位工作或者在同一学校学习姓名相同的;与社会知名人士姓名相同的;与声名狼藉人员姓名相同的;与被通缉的犯罪嫌疑人姓名相同的;名字粗俗、怪异的;名字难认、难写的;名字可能造成性别混淆或者误解的等。《条例》还规定,如果公民个人信用有严重不良记录的;公民担任法定代表人时,因故意行为造成单位信用有严重不良记录等情况,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年满18周岁的公民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的,以一次为限。公民姓名被批准变更后,仍使用原有的公民身份号码。
此外,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姓名登记或者姓名变更登记的,由户口登记机关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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