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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个人信用评分系统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来源: 2008-05-05 17:14:53

美国既是信用卡的发源地,也是个人信用评估体系最发达的国家之一。美国的个人信用评估系统主要是Fair Isaac公司推出的FICO评分系统。一般来讲,美国人经常谈到的“你的得分”,通常指的是你目前的FICO分数。而

  美国既是信用卡的发源地,也是个人信用评估体系最发达的国家之一。美国的个人信用评估系统主要是Fair Isaac公司推出的FICO评分系统。一般来讲,美国人经常谈到的“你的得分”,通常指的是你目前的FICO分数。而实际上,Fair Isaac公司开发了三种不同的FICO评分系统,三种评分系统分别由美国的三大信用管理局使用,评分系统的名称也不同。
  
  FICO评分系统得出的信用分数范围在300~850分之间。分数越高,说明客户的信用风险越小。但是分数本身并不能说明一个客户是“好”还是“坏”,贷款方通常只会将分数作为贷款决策的参考。每个贷款方都会根据自己的贷款策略和标准以及每种产品的特定风险来决定可以接受的信用分数水平。

  FICO评分可以帮助贷款方快速、客观地度量客户的信用风险,缩短授信过程。借款人也能够凭自己的得分更快地获得银行贷款。影响FICO评分的主要因素。

  FICO评分模型中所关注的主要因素有五类:客户的信用偿还历史、信用账户数、使用信用的年限、正在使用的信用类型、新开立的信用账户。

  偿还历史

  影响FICO得分的首要因素是客户的信用偿还历史,大约占总影响因素的35%。客户的历史偿还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各种信用账户的还款记录,包括信用卡、零售账户(直 接从商户获得的信用)、分期偿还贷款、金融公司账户、抵押贷款等;公开记录及支票存款记录,该类记录主要包括破产记录、丧失抵押品赎回权记录、法律诉讼事件、留置权记录及判决等;逾期偿还的具体情况,包括逾期的天数、未偿还的金额、逾期还款的次数和逾期发生时距现在的时间长度等。

  信用账户数

  信用账户的权重占总影响因素的30%。该因素主要是分析客户的还款能力,具体内容包括:仍需要偿还的信用账户总数,信用管理局每个月都会将客户需要偿还的信用账户总数写入客户的信用报告中;仍需要偿还的分类账户数,这是对信用账户总数的详细描述;信用账户的余额,一般来讲,有一个少量余额的信用账户会比没有余额的信用账户让贷款方更感觉到可靠,另一方面,注销那些余额为零的不再使用的信用账户会体现客户的良好信用,但是并不能提高信用得分;总信用额度的使用率,使用率越高,则说明客户的信用风险越大;分期付款账户偿还率,用以衡量分期付款账户的余额。据最新统计,美国人均信用账户l 3个(不包括储蓄存款户和支票账户),其中信用卡账户一般占9个,分期付款账户有4个。信用卡客户的平均授信额度为19000美元,超过半数的客户使用信用额度不足30%,仅有七分之一的客户使用信用额度会超过80%。

  使用信用的年限

  该项因素占总影响因素的15%。一般来讲,客户使用信用的历史越长,越能增加FICO信用得分。该项因素主要指信用账户的账龄。据信用报告反映,超过25%的客户的信用历史长于20年,只有不足5%的客户的信用历史小于2年。

  新开立的信用账户

  该项因素占总影响因素的l 0%。在现今的经济生活中,人们总是倾向于开立更多的信用账户并选择信用购物的消费方式。据调查,在很短时间内开立多个信用账户的客户具有更高的信用风险,尤其是那些信用历史不长的人。

  正在使用的信用类型

  该项因素占总影响因素的1 0%,主要分析客户的信用卡账户、零售账户、分期付款账户、金融公司账户和抵押贷款账户的混合使用情况。

  FICO评分中不考虑的因素

  在FICO评分系统中,并不是客户所有的信息都需要考虑,还有一部分信息不能作为评分的依据,以保护客户的隐私不受侵犯或防止客户遭受歧视,这在美国的《公平信用机会法》和《客户信用保护法》中有较为具体的规定。下面几类信息是FICO评分中不考虑的因素:种族、肤色、宗教、性别、婚姻状况等;年龄;工资、职业、头衔、雇主、受雇时间、受雇历史;客户居住地点;已有信用账户的适用利率;儿童(家庭)赡养义务和租约规定事项;任何不包括在信用报告上的信息;任何未被证实的与预测客户未来信用状况有关的信息。

  我国个人信用评估体系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信用建设起步比较晚。最早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个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是上海联合征信系统,始建于1993年。到目前为止,上海联合征信系统已收集了上海超过260万的个人信用信息,已在上海市建立了300余个查询网点,月查询量高达2万余次,成为上海最重要的个人信用数据来源之一。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与全国各商业银行联合开展“企业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建设,2002年底实现了全国联网查询,该系统2002年月均查询32万次,2003年月均查询110万次,2004年月均查询近200万次。《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于2005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该办法对商业银行征信体系个人信用数据库的采集、使用作出明确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开发建设的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于2006年1月正式运行。这一数据库目前已收录的自然人数已达到3.4亿人,其中有信贷记录的人数约为3500万人。到2005年年底,收录个人信贷余额2.2万亿元,约占全国个人消费信贷余额的97.5%。但总体而言,由于我国个人信用数据的收集汇总才刚刚开始,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评估体系还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缺乏与个人信用评估相关的资料。目前,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基本实现全国联网,但这只是各商业银行历史信用数据的汇集,没有包含工商、税务、法院、保险等其他社会公共部门的信息,信用数据的完整性不能够保证。加上我国个人收入不透明以及个人征税机制不完善,银行难以根据历史的或当前的信用信息判断借款人的财产、个人收入的真实性、稳定性、还款意愿等关键性内容,从而造成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得不到保障。

  缺乏对个人信用信息的综合有效评价。目前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存放的数据只是客户的历史信用数据,商业银行在授信时,也只是查阅该客户的历史借款、还款记录,看是否存在逾期还款记录以及是否贷款过多,超出客户自身的还款能力。这只能杜绝已有违约记录或贷款过多的恶意贷款,对新发生的贷款和没有逾期记录的贷款不能实施有效的信用风险评估及管理。

  缺乏相对统一合理的评估标准、评估方法和指标体系。我国的个人信用管理起步比较晚,目前仅限于个人信用信息的汇总阶段,没有建立科学的评估标准和评估方法,缺乏对评估指标及其权重的理论和实证研究。

  缺乏专业的个人信用评估机构。由于我国的金融市场体系是银行主导型的,央行在建立健全信用评估体系中起主要作用,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均由央行牵头开发和管理,但这也制约了个人信用评估机构的发展以及对信用数据的深度挖掘。

  缺乏专业的个人信用研究人员。由于个人信用涉及的因素十分复杂,很多信用研究人员宁愿将注意力放在企业信用的研究上,忽略了对个人信用的深入研究。
  
  构建我国个人信用的制度框架

  FICO个人信用评分系统经过多年的实践与改进,已经成为了美国个人信用评分事实上的标准,加之美国完善的个人信用法律环境和文化环境,共同促成了美国相对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FICO个人信用评分系统对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笔者在经过多方比较和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我国的个人信用制度框架。

  该框架的具体内容可分为三类:

  一是正式约束。包括一系列政策法规以及由此构成的一种等级结构。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正式约束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社会法律环境对个人信用的约束;另一部分是社会经济管理制度,体现在国家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及与个人信用相关的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等方面。

  二是非正式约束。个人信用制度的非正式约束主要指社会文化环境如宗教、伦理、道德等,这些因素受经济、科技、教育的影响更为显著。

  三是实施机制。这是个人信用制度中最重要的内容,具体包括个人信用登记制度、个人信用评估体系、个人信用风险预警、个人信用风险管理及个人信用风险规避等。这些具体内容应该建立在完整、有效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基础上。个人信用登记制度是前提,个人信用评估体系是关键。

  在个人信用制度框架中,实施机制是核心,它直接决定了个人信用制度的具体内容和运行机制。个人信用评估体系则是实施机制的核心,它的建立和完善直接决定了实施机制的效率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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