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竞争经济和信用经济的结合体,信用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商业道德。目前由于我国立法的滞后,造成了社会上一些失信行为得不到应有的经济、法律层面的惩罚和制裁,守信者也未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和应有收益。建立社会信用法律体系,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竞争经济和信用经济的结合体,信用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商业道德。目前由于我国立法的滞后,造成了社会上一些失信行为得不到应有的经济、法律层面的惩罚和制裁,守信者也未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和应有收益。建立社会信用法律体系,改进并完善相关的规章,已迫在眉睫。
一、 我国信用体系的法律现状:
中国信用制度建设的试点在2001年才开始展开,许多方面有待规范:
1、信用信息开放缺乏全国性法律法规的支持。我国的《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合同法》、《担保法》、《商业银行法》、《企业破产法》等法律中个别法条涉及到了信用问题,但条款表达都比较抽象,没有具体的规范。《征信管理条例》据说明确了征信数据的采集和应用、征信机构的市场准入和征信机构的操作规则等,目前仍尚未出台。从立法情况来看,我国还没有制定出全国性法律法规对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与保护。
2、信用信息开放的宏观政策体系尚未形成。目前,信用行业的国家主管部门还比较模糊,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等部门在相应的范围内制定了信用信息共享的政策文件,虽然在一定范围内推动了信用信息的开放。但从实际情况来看,信用信息开放更多的是限于一般号召。
3、信用信息分散,且被严格屏蔽。在我国,信用信息分散在银行、工商、税务、海关、公安、司法等部门手中,由于没有法律的强制,信用专业机构难以全面得到涉及企业的信用数据和资料,另一方面,北京、深圳、汕头、温州等许多地方都先后建立了信用信息系统,形成了对信用信息的进一步分割和垄断。
4、征信市场无序。首先,就信用专业机构对信息采集、加工、使用等环节杂乱无序,标准不一。同时,由于没有统一的管理和规划,各信用专业机构的数据库缺乏统一标准和规范,数据库之间不能互连、互通。
在我国法律信用体系建立不完善的同时,地方在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功,一些地方性法规,均对个人信用征信业务流程、信息采集范围、信用评估指标体系与标准、信息包括内容等方面都进行了规范,推动了当地的信用法律体系建设。为我国的信用管理立法提供了一个思路。
二、 信用体系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
拥有信用数据的相关部门如何开放相关信用信息,如何保障当事人的隐私,维护企业商业秘密,都需要法律界定。
个人分析我国当前立法要解决的几个关键问题是:
(1)明确信用专业机构可以采集和使用的信用信息范围;
(2)界定与政府信用信息相关的国家秘密、与企业信用信息相关的商业秘密以及与消费者个人信用信息相关的个人隐私,并明确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特殊信用信息的保护措施;
(3)明确政府部门及其相关机构信用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和具体方式;
(4)对信用专业机构采集和使用信用信息的权利与义务做出明确规定。
三、 我国建立信用体系相关思路
据本人对我国信用体系的研究提出以下建议:
1、由专门的部门及相关机构组织成立基础信用信息中心,中心为事业单位,由财政出资,不以盈利为目的,主要是社会服务功能。其主要任务:一是把分散的个人信用信息统一汇集起来进行加工和存储并形成一个个人信用信息档案数据库;二是履行个人信用认证手续,不直接向社会提供服务,而是通过特许方式,授权有关信用中介对社会提供信用服务。
2、商业银行定期向信用信息中心提供其客户的个人信用信息,然后由信用信息中心负责对各银行提供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进行整合和存储,信用中介以基础信用信息为基础,加以核查其他必要信用信息,向商业银行和有关单位、部门提供经全面核实的准确全面的个人信用信息,从而实现个人信用信息的使用。这种合作模式会涉及到信用信息中心、商业银行、信用中介的利益,可以在相关的法律中以具体的条文做出规范。
3、人民代表大会及人大常委会,可按相应的立法权限,制定、颁布和实行有关法规,由中国人民银行和相关政府机构依法对各信用中介的征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进行业务上的指导。安博尔中诚信评级倾力打造最具影响力信用品牌。同时应加强消费者组织对信用中介公司的监督,确保其依法合规,稳健地开展征信工作,从而使消费者的个人隐私和其他权益受到保护。
4、基础信用信息中心由于其地位特殊,为稳妥起见,应由政府资金先行投入,保证该系统在较短时间内建成并发挥作用。同时公司在经营方面可采取市场化运作。
5、加快信用立法工作。我国立法应吸取地方的成功经验,如《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将个人信用信息分列为四大类:一是个人身份情况;二是商业信用纪录;三是社会公共信息记录;四是有可能影响个人信用状况的特别记录。同时借鉴国外信用体系完善国家的立法,如对个人隐私的法律界定有美国的《信用公平报告法》;授信机构对信用申请人进行调查和数据分析的行为规范以及信用申请人的权利保护,美国有《平等信用机会法》;对用于规范专门替债权人进行催帐和追帐活动的第三方的法律有《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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