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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个人信用体系的思考

来源:金融理论与实践 2008-05-05 17:12:02

市场经济是一种信用经济。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信用是一个人立足的基础,是一个人社会活动的“通行证”,然而在我国,不讲信用的行为司空见惯,这严重阻碍了我国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影响了社会安定,研究建立社会性的个人信用

    市场经济是一种信用经济。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信用是一个人立足的基础,是一个人社会活动的“通行证”,然而在我国,不讲信用的行为司空见惯,这严重阻碍了我国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影响了社会安定,研究建立社会性的个人信用体系,是当务之急。借鉴西方信用制度体系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立个人资信登记体系

    金融机构在发放个人贷款之前,都需要向有关机构查询借款人的资信情况,取得与借款人有关的信用资料并对其进行调查核实。按照这个要求,资信登记的内容应该包含:个人身份信息;投资及经营活动信息(包括买卖股票、债券、收藏品、商业经营等);商业信用记录信息(包括银行贷款、偿还记录、个人信用卡信息等记录);社会公共信息记录(个人收入及缴纳个人所得税信息、个人保险信息、个人养老积金、失业保险金、个人住房公积金、个人房产等信息);影响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包括涉及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和行政处罚的特别记录,即违反工商、税务、公安行政法规,恶意逃债、偷逃税费、欺诈行为等民事处罚和刑事犯罪信息)。

    行个人信用实码制。公安部门对个人身份证实现惟一化,在目前公民身份证编码系统的基础上,可考虑实行IC卡身份证,借此进行个人信用的实码制,即将可证明、解释和验查的个人信用资料锁定在一个固定的筹码上,个人所有必要的资料都可存在该编码下。在个人需要向相关者提供自己信用情况时,只要出示个人的信用实码,对方就可以查询到所需的资料。

    建立个人信用账户。所谓个人信用账户,就是居民个人在银行储蓄实名制的基础上开立的综合性信用账户。这个账户以IC卡身份证的名字为准,按身份证编码一人一号,依托于高度发达的电子信息网络系统,将个人的一切资金往来置于这一基本账户下,统一管理个人的资产、负债业务,为个人提供所需的一切金融服务。实施IC卡多功能网络身份证后,每个人的个人资产信用情况都被适时地全部记录在加密过的IC卡上和相应的数据库中。全国各地银行可以随时调阅这个人的资信情况。在具体操作上,应把个人的收入(含工薪收入)从现金交易逐步通过转账记人其个人信用卡账户,而银行个人信用卡开户又必须以其个人终生惟一的信用号码为依据。

    IC卡多功能网络的实施,一个人某一时点的资产、负债情况,某一时期的经营损益情况和现金流量情况(我们可以把个人的一切收支都视同为经营)就可以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为资信评估及贷款风险预警打下基础。

    (二)制订科学严谨的评价指标体系

    对个人资信进行科学评估,建立科学严谨的评价指标体系,不仅是发展个人消费信贷、个人金融、家庭理财等业务的必然选择,也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效补充。个人信用评估就是通过对不同客户评级模型,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在建立个人信用档案的基础上对每个客户的授信内容进行科学准确的信用风险评级。. 个人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可分为信誉体系,资产负债价值体系和基本情况体系。信誉体系,包括个人商业信誉、金融信誉、司法信誉等。资产负债价值体系,包括流动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一年内到期的债券、存货)、投资(股票、债券、收藏物品)、固定资产(房屋、车辆、机器设备)、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专利、商标、著作版权、专有技术);流动负债(短期借款及应付款、欠交税费)、长期负债。投资、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值,采用收益现值法、现行市价法进行量化评定;个人无形资产中的专利、商标、著作版权、专有技术,根据在投资中的使用方式,采取提成收益法及成本加成法进行评估。基本情况体系包括年龄、学历、职称、职业、婚姻及健康状态、家庭年收入支出情况等。对不同的指标体系指标赋予不同的分值进行量化处理,建立完整的个人信用评分系列,然后根据评估的总分情况划分个人的信用等级。个人信用评估的关键在于评价指标的选取和其权重的设定,指标的选取原则上以上述指标为基础,权重的设定采用国际上制订不确定性决策的通行办法——特尔非法(选择专家咨询意见)。信用等级采用百分制按层次划分为AAA、AA、A、BB、B、C、D级。

    在此基础上,可编制个人信用评级的网络软件。

    (三)建立超前的风险防范体系

    风险防范预警措施具体为:一是要建立警戒指标体系,严格实行贷后风险监测,跟踪信贷资金流向;二是建立风险管理体系;三是建立风险转嫁体系。

    信用风险警戒指标体系,可设置下列指标:①利息保障倍数<1。此时,意味着借款人连利息偿还都难以保证,更不用说偿还本金了,即是说没有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能力。②资产负债率,70%。此时,债权人权益的保障程度很低,风险加大,借款人的经营风险越来越大,稍有不慎就有破产的可能。③流动比率<200%。此时,虽然从理论上讲,只要流动比率高于100%,借款人便具有偿还短期债务的能力,但借款人不一定有足够的偿债能力,因为有些流动资产难于变现,即期支付能力较低。④速动比率<100%。此时,借款人1元流动负债没有1元易于变现的资产作为抵偿。③现金比率<20%。此时,借款人的直接偿债能力较低,难于偿还短期债务。⑥净利润率<0。此时,借款人缺乏未来的偿债能力。⑦净现金流量<0。此时,借款人偿债能力不足或没有偿债能力。⑧现金净流量<当期债务本息。此时,则表明借款人难以用正常收入来偿还到期债务本息,缺乏稳定可靠的还款来源。

    除上述指标外,倘若出现下列情况也会形成贷款风险,应以警戒:①贷款逾期并拖欠利息的(含按合同规定分次还款付息的);②信用卡透支超限额、超期限的;③借款人发生重大事故而保险公司又不能赔偿的,或者虽有赔偿但与事故损失额差距较大的;④借款人因刑事案件被捕的。

    建立个人信用风险管理体系,一是要制订相关的法规和契约,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约束信用借款人的行为。二是银行要对自身的风险制订管理措施,如贷款的决策程序;贷前贷后信贷风险的分析;贷款调查人,决策人的职责范围等等。三是运用尖端技术对风险的防范,如信用卡、承兑汇票的防伪等。

    建立信用风险转嫁体系,一是建立个人信用担保体系,可考虑建立个人信用担保公司。要制订担保条件,明确借款、还款、担保、反担保各方面的法律责任。担保机构应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和担保基金及再担保基金制度。建立风险准备制度,根据业务的进展,按比例逐步提取准备,用于冲抵代偿支出和弥补呆账、坏账损失。担保行业是高风险行业,只靠收取少量担保费,根本无力维持担保机构的生存和发展,应当有良好的补偿机制。个人信用的风险转嫁仅靠担保机构自身的风险补偿是难以为继的,应当由政府、金融机构、个人联合建立风险担保基金和再担保基金,以便支持担保机构的正常运行与发展。二是建立个人信用风险保险体系,应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研究探索贷款保险机制,可以从单笔大额贷款保险起步进行尝试。可以考虑,单笔贷款的保费率,可采取梯级递进的方式,金额越大,费率越高,由借款人向保险部门交纳,确定保险责任,在保险责任内的由保险部门偿还贷款。

    (四)建立个人信用管理体系

    所谓“个人信用管理体系”,是指征信机构依法将社会经济活动中心主体(自然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储存,形成信用数据库,以便为需要相关信息的交易对象提供信用记录档案服务的管理模式和制度。

    根据我国情况,借鉴国际经验,我国的个人信用管理模式和制度,可以分两步走。第一步,完善中央银行信贷咨询登记系统,在建立企业不良贷款记录的同时,建立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由人民银行牵头建立个人征信系统,为建立全国统一协调高效的信用管理体系打下坚实的基础。我国个人征信系统的建设应以政府为主导,人民银行为主体,实行会员制,但不以盈利为目的,而以社会服务为核心,借以降低交易成本,建立信息约束机制,改善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状况,为信贷活动提供支持。人民银行要提出信用立法建议,设计建设方案,在信息的征集、查询、评估、披露各个环节,按照先易后难的顺序分步实施。要研究、制订相关政策和统一行业标准。第二步,在完成上述工作之后,建立商业性的个人信用征信公司而形成的管理体系。这些个人征信公司,实行股份制形式,以盈利为目的,为社会提供全方位有偿服务,包括资信调查、资信评级、资信咨询等,这些征信公司实行市场竞争,在竞争中优胜劣汰。政府对这些公司的资信评级业务采取支持但不干预的态度,使那些讲信誉的评级机构在竞争中自然取得优势。政府对信用中介机构的执业水平、执业能力以及从业者的职业道德状况提出标准,制订规范,进行监督,促进行业自律。

    (五)建立完备的个人信用法律支持体系我国现行法律为维护个人信用奠定了基本依据。

    我国的刑法对经济活动中不讲信用的欺诈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刑事责任,如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的,规定了贷款诈骗罪等;在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都规定了保护个人隐私的内容。但是,对于个人信用问题还缺乏具体的法律。从国外情况看,个人信用管理的关键问题是需要法律支持,在这方面发达国家都建立了完备的法律支持体系。如英国的《1974年个人信用法》,美国1968年颁布的《个人信用保护法》等等。借鉴国际上的经验和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必须依靠政府以法律手段来推行,也就是说,信用体系建设必须立法先行。

    由于作为全国性的个人信用立法尚未起步,可考虑先制订条例,经过实践进行完善补充后上升为法律。要抓紧制订《个人信用管理条例》和《个人征信机构管理办法》,为商业化的征信机构开展个人信息的采集、储存、加工、评级、服务等,为个人征信的管理提供基本的法律法规依据,改变目前缺乏法律基础的状况。

    《个人信用管理条例》的内容,至少应该明确:①个人信用管理的目的与范围;②建立个人账户体系;③建立个人财务申报制;④个人信用记录与移交;⑤个人信用档案的管理;⑥个人信用级别的评定;⑦个人信用信息的披露与使用;⑧个人信用主客体的权利与义务及行为规范;⑨个人信用制度的主管部门和各部门的职责;⑩个人信用的奖惩监督措施。

    《个人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内容,至少应该明确:①征信机构的性质、地位。征信机构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是个信用中介组织。②征信机构的业务范围。应是信用信息的征信及信用评估。信息采集、加工、储存、提供的范围、采集的渠道与相关部门。③征信机构的经营原则。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征信机构与客户的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④征信公司开展业务的原则。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的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应当遵循公平竞争、适度竞争的原则。⑤征信公司信息采集、加工、储存、提供与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关系,二者界限的划定,个人隐私的具体内容。⑥征信行业标准的确定,即信用评级标准和数据库的各项技术标准。⑦征信公司的监管。鉴于目前实际情况,可考虑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⑧法律责任。征信机构违反标准的评级,个人隐私权的侵犯等。

    要修订《破产法》,使个人信用也纳入《破产法》。建立破产保护期制度,在保护期内的个人经济行为受到更严格的监督和苛刻的限制,从而使逃废债更加困难。要明确规定实行个人破产的借款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出任任何企业的法人代表或高级管理人员,其消费行为也应受到限制。

    (六)建立诚信为本的个人信用道德理念教育体系

    加强诚信教育,一是要对诚信的内涵及生存条件有一个全新的认识。诚信是无欺的、守诺的、践约的,当诚信能带来利益时,诚信才真正为本。诚信为本依赖于只有尊重他人的利益,才能获得自己的利益的制度环境。二是抓诚信教育,要从基础教育抓起。从小学生乃至学龄前儿童抓起,在图书、课本中都要有诚信的内容。使他们在幼小的心灵中就确立守信意识。三是抓诚信教育,要从现实抓起。要在利益导向、利益机制上下功夫。一方面使重诚信、讲信用的人能够获利,得到好处,也就是说,使诚信成为有力的竞争手段,获利手段,使诚者更诚。另一方面必须使做假行骗、不讲信用的人无利可得,而且受到惩罚,使失信者付出代价,而且使其成本足够大,使“巧诈不如拙诚”。从利益导向,利益机制上不断完善制度,使其有利于保护和鼓励诚实守信者,有利于打击和惩罚作假行骗者。

    (七)建立有利子信用制度推广的环境体系

    在西方发达国家,资信公司是大家公认的赚钱生意,然而在我国并非如此。上海资信公司在成立的2000年当年亏损100万元,2001年亏损额进一步扩大为200万元,成为一个“亏损的暴利垄断者”。究其原因,是我国的资信业不完善的发展环境导致了个人征信的暂时困难。一是在个人征信中遇到了许多需要规范的问题,如征信数据的内涵及范围,征信数据的开放等等,缺乏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定。二是政府规定资信公司的产品不允许充分销售,也不允许经营者拿征信数据库做资本运作,从而限制了资信公司的许可经营范围,也限制了其客户范围,让资信只为商业银行这个小团体服务,使得服务对象过于单一。三是由于征信数据不完整,资信公司的产品出现一定程度的失真,导致需求量减少。四是由于征信仅在试点地区,一个在上海有良好信用记录的人无法在中国其他地方完成个人信贷,这就限制了信用信息的使用效率。从上海资信征信情况看,建立一个有利于信用制度推广的环境体系是发展我国个人征信的关键所在。

    创建有利于个人征信发展的外部环境体系,一是要建立法律法规、政策制度体系。除前面我们所述之外还需要实行个人会计簿记代理化、个人收支状况公共化、个人会计档案社会化。二是建立养老金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基金的统一机构,形成社会保障基金筹集、运营的良性循环机制,降低个人还款能力的风险系数。三是要大力普及电子化支付手段,推进我国金融电子化建设,用通信网络技术实现个人信用信息共享。提高全社会的信用程度,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上的现金流通,需要大力推行银行信用卡、网上支付等先进的支付手段,完善自助银行、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的推广普及,最大限度地提高支付手段的现代化,以构成个人信用的物质基础。要运用通信网络技术,将征信系统与银行、证券、医疗、商业、税务、保险、房管、工商、公检法等部门的计算机联网,实现联合征信。由信息中介机构经营个人信息,实现个人信息管理的市场化运作,根据各地数据库存储情况,实现区域性或全国性联网,实现对任何一地个人信息的查询和掌握,做到信息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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