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 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是建设诚信江苏的核心内容和关键环节。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部署,落实省第
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
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是建设诚信江苏的核心内容和关键环节。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部署,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和诚信江苏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诚信江苏建设的意见》(苏发〔2007〕14号),特制订《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本计划实施期限为2008年至2010年。
一、发展环境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诚信建设。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方向和目标。十六届六中全会强调,“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建设,增强全社会诚实守信意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进一步明确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目标、原则和任务。党的十七大强调健全社会信用体系。这些都为新时期推进诚信建设指明了方向。
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诚信建设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明确提出了建设诚信江苏的重大任务,把诚信江苏与法治江苏、平安江苏、文化江苏、绿色江苏一道,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五大载体,并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积极加以推进。省政府还颁布实施了《个人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近几年来,各地、各部门在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健全信用制度、加强市场监管、培育诚信文化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推进诚信江苏建设的工作格局初步形成,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开通运行,行业信用建设得到加强,诚信教育活动取得积极成效,全社会诚实守信的观念不断加强,江苏企业信誉、市场商誉不断提升,投资环境不断优化,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与此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我省诚信建设虽然有了一个好的基础,但总体上仍处于起步阶段,还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进程。仍然存在思想认识不够统一、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信用服务相对滞后、有些领域的失信现象时有发生等问题。面对新形势,诚信江苏建设的任务还很艰巨。
当前,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已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必须充分认识加快推进诚信江苏建设、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工程。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商品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关系,直接体现为信用关系。当前有些领域存在的市场秩序混乱现象,是与诚信意识淡薄、社会信用缺失分不开的。要加强诚信建设,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健全规范市场秩序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铲除市场秩序混乱现象滋生的土壤。江苏市场经济发展较快,对外开放程度较高,对信用建设的要求更为迫切。建立更加开放、更具活力的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提高江苏经济的整体竞争力,必须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为一项战略任务。
(二)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一个和谐的社会,必然是一个诚信的社会。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利益主体呈现多元化,利益需求趋向多样化,利益关系更加密切,信用缺失引发的社会矛盾、利益冲突等问题,会对社会和谐造成严重影响。加快构建和谐社会,必须把信用体系建设作为重要内容,大力弘扬诚信文化,努力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促进人际关系融洽、利益关系协调。
(三)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是提升经济国际化水平的必然选择。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证明,江苏之所以能够成为外资的集聚地,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亲商安商、诚实守信的发展环境。在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对外开放不断深入的背景下,优化信用环境,健全信用体系,打造诚信品牌,是提升江苏开放型经济发展质量和水平的重要保证。必须把建设与现代市场经济相衔接的社会信用体系摆到突出位置,进一步提升江苏对外开放的良好形象,更好地“引进来”,更快地“走出去”。
(四)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是增强消费拉动力的重要举措。随着城乡居民收入的增长,我省消费结构加快升级,住房、汽车、教育、文化消费比重不断增加,客观上要求加快发展信用消费。目前我省个人信用消费比重较低,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乏社会信用体系的支撑。必须加快发展个人征信服务体系,扩大信用消费规模,进一步增强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力。国际经验表明,社会信用体系的发展与生产力水平、市场化程度相适应,人均GDP达到5000美元左右是信用体系激活期。我省已经进入人均GDP从4000美元向7000美元攀升的新阶段,有必要也有条件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走在全国前列。
各地、各部门一定要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扎扎实实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提高诚信江苏建设水平。
二、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主要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建设诚信江苏,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法规制度为核心、信息系统为基础、信用服务为关键,充分发挥政府诚信示范带头作用,重点建设信用监督和信用服务系统,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和社会诚信,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企业信用水平和个人信用意识,为科学发展、社会和谐建设发挥基础支撑作用,为“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江苏”作出应有贡献。
(二)发展目标
到2010年,基本建立与我省小康社会相适应、符合国情的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构架和运行机制,促进诚信江苏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基本建立“一网三库”(诚信江苏网站、企业信用基础数据库、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企业和个人信贷征信数据库);信用产品得到推广和应用;信用服务行业市场初具规模;在“信用长三角”和全国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作用;政府公信力、企业信用度和社会诚信意识明显提升,社会诚信环境明显优化。
(三)主要原则
—— 科学规划,分步实施。按照国家总体部署,借鉴兄弟省市经验,参考国际通行做法,结合江苏实际,把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纳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诚信江苏建设目标,统筹规划,科学论证,积极引导。根据地区、部门和行业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稳步推进。
—— 政府示范,市场运作。充分发挥政府的规划引领、资源整合、需求牵引、政策扶持、联动监管和信息服务等推动作用,积极发挥政务诚信的示范效应。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促进信用产品开发和应用,积极培育信用服务市场,促进信用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
—— 健全制度,完善机制。积极推进信用法律法规建设,明确监管职责,建立健全联动监管机制,依法规范信用服务行为和市场秩序,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法律规范、行政管理、经济调节、舆论监督和道德约束的综合作用,建立长效机制,形成整体效能。
—— 整合资源,形成合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在推进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的同时,要加大各部门、各行业、各方面的信用信息资源整合力度,实现信用信息互联共享。积极探索全国信贷征信体系建设与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合作模式。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加强地区、部门、行业的工作协同,扩大社会参与度,形成合力推进的发展格局,推动实现诚信江苏建设的战略目标。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信用法规政策体系,完善信用激励和惩戒机制
1.完善信用法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江苏实际,在信用信息采集、加工、管理和披露,信用评级和信用奖惩等方面,加快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清理、修改与诚信江苏建设要求不相适应的法规、规章和文件,逐步建立和完善信用法规体系。全面落实《江苏省企业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个人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加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操作规则,依法规范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管理、披露和信用产品的生产、使用等活动。明确界定信用信息的公开范围,依法保护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信息安全,使信用服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为各种社会信用活动提供法规保障。
2.建立公共信息公开制度。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章制度,整合监管信息,实现系统内和部门间监管信息的互联共享。依法公开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按规定向特许经营机构、社会公众、企业、行业协会等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信贷征信机构要依法向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信息服务。逐步形成层次分明、功能明确、交换有序的社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为信用信息征集、查询、评估等工作奠定基础。
3.制定信用信息标准规范。加快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和信用服务行业的标准化建设,制定信用信息、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运行、系统建设等一系列技术标准和服务规范,协调处理好信贷征信行业标准与地方相关标准之间的关系,逐步形成完整、科学的信用标准体系和管理规范。
4.建立信用激励和惩戒机制。建立健全法律规范、行政管理、经济调节、舆论监督和道德约束相结合的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形成良好的经济社会秩序。在经济社会活动中,对信用记录优良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市场准入、公共服务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和提供便利,使其获得较多交易机会,降低交易成本,成为守信受益者;反之,形成相应的约束机制,加大惩戒力度。对有制假售假、逃废债务、做假账、拖欠工资、不参加社会保险等行为的企业和出具虚假报告的中介机构,实行“黑名单”制度。对严重失信者,依法追究责任。到2010年,各部门、试点城市都要制定企业和个人守信受益、失信惩戒的制度、办法,对市场主体信用实行分类监管。
(二)建设“一网三库”信用信息系统,促进信息公开和资源共享
1.建设省市企业信用基础数据库。以省市电子政务数据交换系统为基础,按照政府投资、统一规范的原则,建设省市两级基础数据库和公共服务平台。数据库主要归集省市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公用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掌握的企业公共信用信息。设立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负责建设和运营以企业信用信息为主的基础数据库和服务平台。省级数据库信息由各部门和省辖市子系统提供。省市两级平台实现公共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备份,并面向行政部门、社会公众、特许征信机构、企业等提供信用信息服务,形成支撑全省信用体系发展的基础。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公用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应当按时、准确、完整地向省市公共信用基础数据库提供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加快诚信江苏网站建设,加强运行管理,创新服务手段,为全社会提供公益性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2.建立个人征信系统。按照特许经营、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建设个人征信系统。从保险代理人、会计师等特殊职业和社会重点人群入手,在南京、苏州两市开展试点的基础上,依托特许个人征信机构,逐步建立包含个人基本信息、社会公共记录、商业和其他信用信息的个人征信系统。力争到2010年,有一半以上省辖市为50%有信用活动的个人建立信用档案。
3 .推动部门信息系统建设。以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等信用信息的应用为重点,加强省各有关部门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信用基础数据库、信用分类监管和联动监管工作机制,提升信用信息归集质量和应用水平,提高行政监管效能。按要求及时向省公共信用基础数据库提供信用信息,到2010年前实现40个左右的省级部门数据库和省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信息交换,基本形成省市政府部门信用信息共享、联动监管、行业自律和舆论监督相结合的监管体系。
4.支持信贷征信体系建设。省市各部门积极支持人民银行建立的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采集非银行信息,依托信贷征信平台,为所有尚未与银行发生信贷关系的中小企业建立信用档案。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充分利用信贷征信信息资源,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管理,推动信贷征信系统与省市信用信息系统的有效衔接、优势互补。
5.促进省市信用信息互联共享。在省统一规范和标准指导下,各省辖市建设企业信用基础数据库子系统,负责归集本地区企业信用信息,实现省市企业信用基础数据库系统互联互通,并向行政部门、社会公众、特许征信机构、企业等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到2010年,50%以上省辖市公共信用信息子系统建成并与省平台联网。
6.大力发展信用服务业。以市场为导向,大力培育和鼓励发展企业征信、个人征信、信用管理咨询、资信评级、信用担保、信用保险和商账风险管理等信用服务业。出台优惠政策,促进信用服务业的发展。完善服务功能,增强产业关联度,提升市场化水平。到2010年,力争全省信用服务业营业额年均增长15%以上,逐步成为我省现代服务业的重要力量。
(三)推进信用产品广泛使用,营造信用服务市场环境
1.推进政府部门带头使用信用产品。从试点城市入手,推进政府在管理和服务环节中使用信用产品。试点城市2009年底、全省其他地区2010年左右,要在政府采购、公共财政项目招标、工程(设备)项目招投标、科技专项、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等环节中全面推行使用信用产品。在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公务员招聘、国有资产产权转让、资格资质认定、建设项目招投标等环节中,应要求行政相对人或市场相对方提供信用报告。
2.培育信用服务市场需求。加快传统现金交易方式向现代信用交易方式的转变,努力开发信用交易产品,推广现代信用管理技术,推动信用消费增长,扩大信用交易规模。鼓励和提倡广大企业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逐步使用信用产品,形成全社会广泛使用信用产品的氛围。引导金融、纳税、合同签约和食品、药品安全、环保等重点领域率先使用信用产品。企业发行债券,以及商业银行对大企业贷款3000万元以上、中小企业贷款300万元以上的,应要求企业出具信用评级报告。
3.加快信用产品发展。鼓励和引导信用服务机构根据市场变化,开发信用产品。引进国外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不断增强技术和产品创新能力,努力提供高质量、多样化、有特色的信用产品,满足全社会多层次、多样化、专业化的信用服务需求。鼓励信用服务产业链中各类中介机构的业务协同、资源整合、合作共赢。
(四)强化信用市场监管,促进信用市场规范发展
1.强化信用市场监管。省市信用管理机构要研究制定对信用服务机构扶持、引导和监管的相关规定,协同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征信管理部门,加强对信用服务市场和信用服务行业协会的监督管理。对信用服务机构的设立条件和程序做出明确要求,逐步建立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完善信用服务机构监管制度,防止非法采集和滥用信用信息,促进公开、公平、公正的信用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2.规范市场主体信用活动。省市信用管理机构依法监督管理社会信用主体活动,规范行政部门、企业单位、行业组织和个人的信用活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省市各级金融监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创新管理、考核、评价方式,形成信用管理制度规范,不断完善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分类监管制度,落实监管责任。
3.引导信用服务行业自律。组建信用服务行业协会,建立同业自律体系、约束机制和行业信用守则,推行信用服务行业诚信服务承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和公信力。
(五)建立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加强行业信用监管
1.完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从试点城市和重点行业入手,引导企业建立健全以客户资信管理等为主要内容的信用管理制度,完善信用风险防范机制,提高企业的社会信用度,自觉主动地使用信用工具和产品,提升信用管理水平,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保障,规避和防范交易风险。运用现代信用管理技术,着力提高企业内部信用管理水平。到2010年,全省具备条件的企业建立内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用管理机构、人员和制度的“三落实”。
2.加强行业信用管理和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各级商会和行业协会的作用,根据行业信用建设特点,牵头制定行业信用发展规划和相关制度,制订和完善行业诚信自律公约,促进行业自律和信用建设。加强行业内部信用信息收集和建档,建设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协助会员企业建立信用风险防范机制,逐步使企业内部的信用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组织开展信用知识普及培训,规范从业人员信用行为。
(六)加强诚信宣传教育,增强社会信用意识
1.加强诚信宣传教育。加大全社会诚信宣传力度,广泛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诚信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弘扬诚信文化,努力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开展大、中、小学生诚信教育活动,将信用知识纳入学校课程教育,提高学生诚信意识,夯实青少年诚信基础。引导各类市场主体树立诚信经营意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宣传作用,提高全社会的信用意识。
2.开展诚信主题实践活动。省市每年开展“诚信宣传周”等诚信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始终把诚信建设贯穿于各项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落实到诚信社区、诚信单位、诚信家庭等创建载体上,广泛树立诚信示范典型,培育一批信用示范企业,实现政府公信力、企业信用水平、个人信用素质和全社会信用意识的提高。
(七)共建信用长三角,打造区域信用品牌
1.营造趋同制度环境。以信用制度建设为核心,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引领作用,在信用信息征集、加工、管理、披露,信用产品生产、使用,信用服务规范,信用技术标准,以及信用激励和惩戒等方面制定内容趋同的地方性法规、标准和政策。
2.共建信用长三角信息平台。按照服务全省、接轨长三角、面向全国的要求,在规划建设我省“一网三库”的基础上,共同建设信用长三角公共平台,稳步推进跨地区公共信用信息交换,探索重点行业跨地区联动监管,提高长三角区域信用发展水平。
3.共同培育信用服务市场。积极开展信用建设领域交流与合作,共同培育一批具有公信力的信用服务机构。逐步实现征信机构信息互通、产品互认,促进长三角地区信用服务市场共同发展。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和完善省市两级信用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体系。强化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工作机制,狠抓督查考核。调整和强化省信用管理机构职能,充实工作力量。各市要明确管理部门,明确工作职能,切实做好本地区社会信用建设管理工作,共同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工作计划,加强组织实施,强化协同推进。开展人民银行与江苏省人民政府共同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省信用管理机构和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要协调落实各项试点任务,建立定期通报和沟通机制。
(二)强化工作考核
建立全省信用体系建设分级管理责任制,实行分工负责、分类指导、逐步推进。按照总体目标要求,做到责任落实、任务落实、措施落实。各试点城市要加大推进力度,加快工作进度,切实发挥引导、示范和辐射作用。自2008年起,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各地区、各部门年度工作目标,每年由省信用管理机构会同省有关部门,根据对各地区、各部门信用体系建设考核情况,提出奖励名单,报省政府审定并予以奖励。
(三)加大资金投入
在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下,充分发挥省市财政资金在“一网三库”基础设施建设和信用产品应用等方面的引导和支持作用。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鼓励民间资本、社会法人资本、风险投资资本进入信用服务市场,为信用体系建设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自2007年起,省财政设立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一网三库”基础建设、运行维护和升级改造;支持信用产品开发、信用市场培育和专业人才培训;奖励各地区、各部门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等方面。各地、各部门也要设立相应的专项资金,予以配套使用,满足各地区、各部门信用信息子系统建设等工作需求。
(四)加大政策扶持
加大对特许征信机构扶持力度。支持特许征信机构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对于征信机构,在特许当年起的3年内,每年根据企业运营或征信网络建设实绩给予适当资金补贴。推动公共信用信息公开。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在2010年前向特许征信机构免费提供信用信息。鼓励发展信用评级、信用管理咨询、信用担保等信用服务业。对于信用服务企业,除享受服务业相关优惠政策外,对其增强技术创新、产品创新能力的项目和产品,每年由省信用管理机构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落实税收等优惠政策。从事信用服务的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按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其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而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按规定实行加计扣除政策。
(五)建设人才队伍
加强我省信用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开展信用教育培训,建立信用专业教育体系。发展信用培训市场,支持符合条件、具备资质的现有培训机构开展信用人才的教育培训。鼓励省内有关高校开设信用管理专业,培养信用专门人才。加强信用工作干部队伍的建设,组织选拔和培养一批掌握信用知识、熟悉信用工作的机关干部。由省信用管理机构会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组织实施全省公务员信用培训计划,对公务员进行信用知识普及培训。鼓励和引导企业引进、培训信用管理人才。依法开展信用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资质认证,逐步形成以培养、使用、考核、激励为主要内容的政策措施和保障制度,造就一大批信用管理和服务的人才。
主题词:综合 社会信用△ 计划 通知
抄送: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
省检察院,省军区。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2月13日印发
共印98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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