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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重庆企业信用网 2008-05-05 13:45: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行为,促进我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工商企字[2003]131号)和《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数据规范(试行)》,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行为,促进我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工商企字[2003]131号)和《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数据规范(试行)》,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企业登记和各类监管信息为基础,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统一标准,将企业划分为不同的管理类别,有针对性地实施不同的管理措施,达到有效监管的目的,简称“金信工程”。

    第三条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实施信用分类监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原则是标准统一、指标客观、信息适时、公开透明、监管落实。

    第五条 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中的制度创新,所涉企业信用分类情况不对外公布,不得利用企业信用分类管理信息谋取非法利益。

    第六条 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以信息网络建设为支撑,以业务信息系统为依托,建立统一的企业信用监管平台,逐步实现联网应用。

    (一)2004年底前实现市工商局上对国家工商总局、下与区县(自治县、市)工商局的联网应用;

    (二)2005年上半年,实现市工商局、区县(自治县、市)工商局与工商所之间的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联网应用。


第二章 企业信用监管指标体系

    第七条 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指标体系立足于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由市场准入、经营行为、市场退出三方面的信用指标构成,同时将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以外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指标作为参照。

    前款所称各类指标的含义是:

    (一)市场准入指标是指企业基本信息,反映的是在确认市场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过程中的信用状况,核心在于企业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二)经营行为指标是指监管信息,反映的是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信用状况,核心在于企业是否守法经营,在交易活动中是否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三)市场退出指标是指企业在退出市场过程中的信用状况,核心在于退出市场是否依法进行清算;

    (四)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以外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指标,是指有关部门(机构)的企业信用指标,称其他信用信息。

    第八条 下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基本指标:

    (一)企业基本信息:

    1 . 企业登记信息;

    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3. 内资出资情况;

    4. 外资出资情况;

    5. 股东(出资人)情况;

    6. 合伙人情况;

    7.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情况;

    8. 分支机构情况;

    9. 许可证信息;

    10. 董事、监事、经理备案情况;

    11. 年检信息;

    12. 变更登记情况;

    13. 驰名/著名商标情况;

    14. 企业知名字号情况;

    15. 广告许可信息等。

    (二)监管信息:

    1. 处罚情况;

    2. 案件情况;

    3. 案件协查信息;

    4. 案件回访信息;

    5. 工商所日常监管信息;

    6. 无照经营查处信息;

    7. 广告违法情况;

    8. 消费者申诉举报情况;

    9.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

    1 0. 警示信息;

    11. 企业良好信用信息;

    12. 专项整顿情况

    13. 专项整顿违法企业情况等。

    (三)市场退出信息:

    1. 企业清算情况;

    2. 企业注销情况;

    3. 企业吊销情况等。

    第九条 下列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以外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参照指标:

    (一)股权冻结情况;

    (二)股权质押情况;

    (三)司法判决情况;

    (四)仲裁裁决情况

    (五)有关部门建议吊销执照信息;

    (六)有关部门资质信息;

    (七)破产企业信息;

    (八)被判刑或剥夺政治权利的法定代表人信息;

    (九)法定代表人被通缉信息等。

第三章 企业信用等级分类标准 

    第十条 企业信用状况分为下列四种类别、等级,以不同颜色标识:

    (一)守信企业,A级,用绿牌表示;

    (二)警示企业,B级,用蓝牌表示;

    (三)失信企业,C级,用黄牌表示;

    (四)严重失信企业,D级,用黑牌表示。

    第十一条 守信企业(A级、绿牌)的认定标准:

    (一)具备法定条件;

    (二)投资人的出资已到位;

    (三)资产状况良好;

    (四)年检为A级(当年设立的企业不涉及);

    (五)一年内无违法记录(包括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记录、无有关行政部门行政处罚记录、无司法机关处理的违法记录,下同);

    (六)获得县级(含)以上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

    第十二条 警示企业(B级、蓝牌)的认定标准:

    (一)具备法定条件;

    (二)以非货币出资的注册资本在企业设立后的法定期限内尚未办理过户手续;

    (三)经营上出现较大亏损;

    (四)有3万元以下(含3万元)罚款记录;

    (五)在有关部门有降低资质等级记录;

    (六)股权被司法机关冻结且尚未解除。

    第十三条 失信企业(C级、黄牌)的认定标准:

    (一)具备法定条件;

    (二)年检为B级或未年检、年检未通过;

    (三)已出现严重资不抵债;

    (四)利用合同进行欺诈;

    (五)有3万元以上罚款记录;

    (六)有被责令停业整顿记录;

    (七)有被有关部门吊销行政许可或取消资质记录;

    (八)法定代表人有因违法经营被追究刑事责任记录;

    (九)有严重骗贷行为记录。

    第十四条 严重失信企业(D级、黑牌)的认定标准:

    有严重违法行为,被责令关闭或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划分企业信用类别、等级,应充分运用信息化处理技术,由信息技术部门提供技术支持,逐步实现计算机自动判定和标识。


第四章 企业分类管理措施

    第十六条 在工商行政管理中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应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着力制度创新,推进职能整合,实现全程监管,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企业监管机制,使企业准入“优生”、存续“优育”、退出“善终”,营造和维护诚实信用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第十七条 建立企业信用激励机制,对A级企业要重点予以扶持,并享受以下待遇:

    (一)符合年检免审条件的,随到随检;

    (二)除专项检查和举报外免于日常检查;
 
    (三)在服务方面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便利条件;

    (四)公开良好信用记录;

    (五)在工商部门开展的各项荣誉称号的认定(评定)中,优先纳入预选名单。

    第十八条 建立企业信用预警机制,对B级企业实行警示制度,在日常工作中予以提示,并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采取案后回查;

    (二)办理登记和年检时进行重点审查;

    (三)除专项检查外,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四)公开违法记录。

    第十九条 建立企业失信惩戒机制,对C级企业要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并采取以下强制性监管措施:

    (一)列入重点监控对象并采取案后回查;

    (二)办理登记时进行重点审查;

    (三)年检时列为年检B级企业,并依法进行限制;

    (四)加强日常检查,不受一年一次检查规定的限制,随时检查;

    (五)不得纳入工商部门开展的各项荣誉称号认定(评定)名单;

    (六)公开违法记录。

    第二十条 建立严重失信淘汰机制,对D级企业,属于责令关闭的要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要发布吊销公告,并实施以下措施加强后延监管工作:

    (一)采取案后回查,重点检查其是否已停止经营活动并进行清算。回查中发现未停止经营活动的,要予以取缔,未进行清算的,要注明未经清算和负有清算责任的投资人,待清算完结后,再消除未经清算的提示;

    (二)对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要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对其投资的相关企业,要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以此督促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进行清算,否则对分支机构和相关企业依法予以查处;

    (三)对吊销营业执照负有清算义务的投资人在未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下,可限制其对外投资;

    (四)对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限制的原法定代表人或有关人员依法进行限制;

    (五)公开违法行为记录并选择典型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 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措施,可由信息系统自动提示有关监管者实施。


第五章 企业信用信息记录与披露

    第二十二条 以经济户口为基础,在市、区县(自治县、市)工商局建立健全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结合业务工作全面记录所有企业的登记信息和各类监管信息,并结合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征集整合相关职能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

    第二十三条 按照“谁登记、谁录入,谁检查、谁录入,谁处罚、谁录入”的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将企业的各种信用信息记录于工商业务信息系统,逐步实现企业信用信息随着业务工作流程的完成自动生成入库。

    第二十四条 各归口业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按要求做好本部门的信息采集工作。

    市局业务部门负责对本业务条线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指导帮助和督查落实。

    第二十五条 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必须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行为后产生的各类信息中采集生成,行政处罚类信息的采集必须是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信息。
 
    第二十六条 按照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数据录入单位和个人须对录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凡应录入的内容而未录入的,一经发现,按照谁录入谁补录的原则,由相关单位及时补录;已录入的内容发现有误的,由原录入单位负责修改。

    第二十七条 对作为参照指标的相关职能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应结合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积极征集记录,在具备条件时可由信息中心从联合征信数据库中采集,从而使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更具科学性和权威性。

    第二十八条 由市局档案信息中心建立全市统一的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系统平台,负责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整合与联网应用。

    第二十九条 下列企业信用信息可以依法披露和接受查询:

    (一)企业身份信息;

    (二)企业良好信用记录;

    (三)企业违法行为记录;

    (四)注销、吊销企业名单;

    (五)典型违法企业。

    企业信用信息披露与查询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防止侵权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在市、区县(自治县、市)工商局成立企业信用分类监管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本辖区的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的牵头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中的问题由市信用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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