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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云南省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云南电子政务网 2008-05-05 13:45:20

各地、州、市建设局、房管局,云南省房地产业协会根据建设部等七部委印发的《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2〕123号)及建设部《关于建立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的通知》(建住房函192号)文件精神,为进

各地、州、市建设局、房管局,云南省房地产业协会根据建设部等七部委印发的《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2〕123号)及建设部《关于建立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的通知》(建住房函192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工作,规范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市场行为,增强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的信用意识,提高行业诚信度和服务水平,我厅制定了《云南省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建设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信用档案的建立范围和主要内容。房地产信用档案的建立范围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房地产价格评估企业(统称“房地产企业”)和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等专业人员〔统称“执(从)业人员”)。房地产信用档案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业绩及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以便为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房地产企业市场行为提供依据,为社会公众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提供服务,为社会公众投诉房地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提供途径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二、按照“统一规划、分级建设、分步实施、信息共享”的原则,认真组织好云南省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的分级建设和管理工作。为保证全省房地产信用档案建设系统的全面推进和顺利实施,各地、州、市建设(房管)部门按照资质审批权限,负责组织建立本行政区内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在此基础上,省建设厅组织建立省级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各地、州、市建设(房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按照《云南省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建设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建设具体实施计划,于2003年3月底前报省建设厅

    三、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建设要充分利用现有网络资源和信息资源。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是云南房地产信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应通过云南房地产信息网实现互联互通,房地产信用档案建设要与企业资质审批、年检及专业人员执(从)业资格注册等工作有机结合,保证信用档案信息的有效、及时、客观、权威。

    四、房地产信用档案建设要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推进企业上网工程相结合。建立房地产信用档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也是规范和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企业规范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要通过房地产信用档案的建立,记录和改善房地产行业信用状况,建立良好的信用关系;同时,大力推进企业上网工程,加快企业信息化、网络化进程,提高其现代化管理水平,以提升全行业的综合素质和整体竞争力,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请各地、州、市建设(房管)部门确定一名负责房地产信用档案建设工作的联络员,于2002年12月31日前报我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在建立房地产信用档案工作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联系。

云南省建设厅

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云南省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建设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七部委局《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及建设部《关于建立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的通知》的精神,制定云南省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简称“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建设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通过政府推动,建立客观公正的房地产信用档案,为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市场行为提供依据,为社会公众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提供服务,为社会公众对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提供途径。房地产信用档案建设的目标是:以房地产电子政务系统、企业(中介机构)经营管理系统为基础,形成覆盖全省房地产行业所有企业、中介机构及执(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系统,并通过云南房地产信息网对外发布。

    全省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建设按照“统一规划、分级建设、分步实施、信息共享”的原则,由云南省建设厅统一部署,按照各地、州、市资质管理权限,各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辖区内所有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在此基础上,省建设厅组织建立全省二、三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二、三级、临时资质房地产价格评估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简称“省级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四级资质、暂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临时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的信用档案(简称为“地州市级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由各地、州、市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立。

    二、信用档案记录内容与采集

    (一)房地产信用档案记录内容

    房地产信用档案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物业管理企业(简称“房地产企业”)和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等专业人员〔简称“执(从)业人质”〕信用档案构成。记录内容包括基本情况、业绩及良好行为记录、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服务质量问题及其他不良行为记录和公众投诉及处理情况等。

    (二)房地产信用档案信息的采集建立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要充分利用现有信息资源,依法通过政府部门、协(学)会、房地产企业、执(从)业人员、其他中介机构及社会公众等多种途径获得。各地、州、市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内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的监督管理工作,可委托行业协(学)会或相关机构(简称“系统管理部门”)承担房地产信用档案内容的充实与更新工作。房地产信用档案的建立应与企业资质初审、审批、年检及专业人员执(从)业资格注册管理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并应加强与相关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的信息共享,及时获取相关信用信息。建立初期,房地产信用档案记录内容除可直接从现有企业资质申报(晋级)、年检和专业人员执业资格注册、继续教育等现有资料中获取外,也可由各地、州、市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业协(学)会组织企业另行报送。

    (三)省级房地产信用档案记录内容的提供二、三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二、三级资质、临时资质房地产价格评估企业及执(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和业绩由企业或执(从)业人员按相关信用档案记录内容的要求填写,经省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审核后提供给系统管理部门。

    企业或执(从)业人员获部省级表彰或荣誉称号,经核实后即可作为良好行为记录载入该企业或执(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良好行为记录由企业及执(从)业人员直接报送,但需同时提供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或由各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协(学)会采集并审核后提交系统管理部门。

    企业或执(从)业人员出现违反房地产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行为,经核实并受到行政处罚的,即可作为不良行为载入该企业或执业人员的信用档案。不良行为记录以企业自报为主,企业应在受到行政处罚后10天内将有关信息直接报送系统管理部门;也可通过各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协(学)会将行政处罚意见和其他不良行为记录提交系统管理部门。

    信息提供者须按照规定格式如实填写信用信息,保证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合法性,通过书面、电子邮件或云南房地产信息网提交系统管理部门。

    (四)省级房地产信用档案投诉处理省级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接受社会公众按照统一格式提交的有关房地产方面的网上投诉。系统管理部门对收到的投诉信息,进行登记、整理、分类,并根据被投诉对象和投诉内容,分别提交有关部门进行核查,或转给被投诉企业处理。系统管理部门根据核查结果和企业反馈情况,确定该投诉及其处理结果是否公示和计入该企业信用档案。

    投诉信息通过电子邮件转给被投诉企业后,被投诉企业应在15日内将处理意见反馈给系统管理部门,反馈意见应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签章。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反馈的,可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载入企业或执业人员信用档案,进行公示。

    (五)地州市级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的建立可参照省级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建立。

    三、进度安排

    (一)2002年12月,省建设厅印发云南省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建设实施方案、房地产信用档案记录内容及说明。

    (三)2003年3月底,省建设厅初步建立省级房地产信用档案,实现资质二、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在云南房地产信息网网上发布、查询和报送。

    2003年5月底,实现二、三级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二、三级资质、临时资质房地产价格评估企业及房地产执(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信息在云南省房地产信息网网上发布、查询和报送。

    (四)各地、州、市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建设厅的统一部署,制定本地区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建设的具体实施计划,于2003年3月底前报省建设厅,并结合具体情况组织实施。

    四、工作要求

    (一)地方各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的建立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运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加强房地产行政管理信息化工作,结合电子政务系统建设和企业上网工程建设,积极推动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建设,及时充实、更新有关信息,以不断完善全省房地产信用档案,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规范和有序发展

    (二)房地产信用档案记录信息每季度至少更新一次。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应在每季度后15日之内提交更新数据。地方各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协(学)会应及时将企业(项目)情况变动、良好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及公众投诉等情况记入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

    (三)按照依法、合理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和分类、分级管理原则,房地产信用档案内容分为公示信息和授权查询信息两大类。公示信息可直接在云南房地产信息网上提供查询,授权查询信息需按照房地产信用档案管理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查询。

    (四)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上网公示前,应提前10日告知被公示单位。企业对已公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整改后,可提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核验收,并在网上公布整改结果。如要撤销公示,须由被公示单位提出申请,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方可从网上撤销;不良行为记录应分类在房地产信用档案中保留一定期限。

    (五)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是云南房地产信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关数据库建立的具体工作由云南省房地产业协会负责。各地、州,市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信用档案数据库,应上用省建设厅指定的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专用软件。

    (六)省建设厅负责对省级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进行监督管理,并委托云南省房地产业协会承担所属行业省级房地产信用档案信息的采集、整理、更新及日常管理工作。

    (七)云南省房地产信息网预计将于月底开通试运行,网址为:www.ynfx.org.cn

    各地、州、市建设(房管)部门应做好充分硬件准备工作以及指定专人,为下一步我省房地产业的信息化管理和房地产信用档案良好运行奠定基础。

    (八)建立房地产信用档案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省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联系。

    联系人:付强

    电话:0871-4141390

    传真:0871-4150815

    电子信箱:ynjsfa@sina.com
    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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