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12月1日起,对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实行“谁列入、谁负责”。 根据《管理办法 ...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12月1日起,对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实行“谁列入、谁负责”。
根据《管理办法》,联合惩戒对象为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主体实施者。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包括:重复专利侵权行为、不依法执行行为、专利代理严重违法行为、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挂靠行为、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提供虚假文件行为等。
在行为认定方面,《管理办法》明确,重复专利侵权行为和不依法执行行为由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专利执法部门依职责认定;专利代理严重违法行为和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挂靠行为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依职责认定;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和提供虚假文件行为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认定。
《管理办法》指出,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收到列入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严重失信主体信息报送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国家知识产权局“互联网+监管”系统等向社会公示。
《管理办法》强调,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签署《关于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其他部门提供严重失信主体信息,联合惩戒期限一般为3年,自公示之日起计算。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依申请将严重失信主体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推送给相关行业协会、专业服务机构、平台型企业等,实施社会共治。对联合惩戒期内未再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主体,国家知识产权局自收到移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主体移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各部门停止对该主体的联合惩戒。
在信用修复方面,被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主体能够积极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且已被列入名单满1年的,可向作出列入决定的部门书面申请信用修复。但对于失信主体在申请修复之日前1年内因严重失信行为再次被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失信主体自上次被准予信用修复之日起1年内再次被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市场经营秩序、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等情形,则不予修复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