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11月21日召开第九次会议,对《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一次审议。修订草案提出,对违法建设不得提供水、电、气、热、通讯等市政公用服务。 此次 ...
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11月21日召开第九次会议,对《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一次审议。修订草案提出,对违法建设不得提供水、电、气、热、通讯等市政公用服务。
此次条例的修订,重点解决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固化本市营商环境改善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成果。修订草案共7章85条,包括总则、城乡规划的制定、城乡规划的实施、城乡规划的修改、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专家认为,修订草案中提出的管理措施基本可行,加强了对城乡规划、建设的管控力度,完善违法建设查处手段,提高违法成本。
街道协调相关部门依法处理违建
修订草案提出,本市建立控制违法建设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控制违法建设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修订草案明确街道、乡镇的巡查、制止以及组织查处和具体查处责任。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建设情况进行巡查,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并统筹协调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理;乡镇政府对本辖区内建设情况进行巡查,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并依法予以处理。
发挥村委会、居委会的自治作用。规定,村委会、居委会通过村规民约规定辖区内禁止违法建设,对违法建设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修订草案中增加了探索对违法建设适用公益诉讼的内容。明确违法建设非法占用土地,破坏生态环境和土地资源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依据民事诉讼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追究损害赔偿责任。
对违法建设不得提供市政公用服务
修订草案中提出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形成对违法建设的联合打击。规定对违法建设不予办理相关证照。以违法建设为经营场所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证照。执法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拆除决定的,应当通知规划国土部门暂停办理不动产登记。
规定对违法建设不得提供市政公用服务。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办理水、电、气、热、通讯等服务手续时,应查验规划许可证件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对无前述合法手续的,不得提供相应服务。违规提供服务的,追究主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修订草案针对有关机构违规查封违建的情况作了相应限制性措施。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处置房屋和土地,不得妨碍对违建的查处。
对违建当事人拟实施信用惩戒
修订草案还提出对违法建设当事人实施信用惩戒。执法机关将违法建设当事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的情况共享到本市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关于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可以对其采取惩戒措施。
对于违法建设当事人受到罚款处理后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缴纳罚款的,执法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中,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执行裁定、向违法建设当事人发出执行通知,当事人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依法发出限制消费令;违法建设当事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或者违反限制消费令的,人民法院按照相关规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政府部门或者有关机构可以对当事人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取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在巩固营商环境改善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方面,草案提出,取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即意味着获得用地许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已不再具有独立存在的意义。
统筹协调建设需求和多部门管理要求,通过建立多规合一协同平台工作机制,制定建设项目的规划综合实施方案,并适时向社会发布。不再单独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相关要求纳入规划综合实施方案。对符合规划综合实施方案要求的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直接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
减少申请材料以及申请材料不确定性要求。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不再要求建设单位提交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以及有关部门同意申请单位作为项目建设主体的批准文件,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多规合一协同平台实现上述信息的内部推送和交换。
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再要求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同时对申请材料不再保留“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的兜底性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