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88-2626

信用修复应当探索建立标准和制度

来源:新华信用 2018-07-10 16:06:26

  在11日举行的2018中国城市信用建设高峰论坛 “联合奖惩与信用修复”平行分论坛上,多名与会专家表示,信用修复不等同于信用信息修复,不能只做表面文章,而应当探索建立完善的标准和制度,使信用修复依法依规开 ...

  在11日举行的2018中国城市信用建设高峰论坛 “联合奖惩与信用修复”平行分论坛上,多名与会专家表示,信用修复不等同于信用信息修复,不能只做表面文章,而应当探索建立完善的标准和制度,使信用修复依法依规开展。
  “信用修复在我国是个新的实践,容易陷入只围绕信用信息做文章的误区,例如通过修改或屏蔽不良信用信息的手段来完成信用修复,但这并不能使失信人的信用价值得到提升。”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吴晶妹表示。
  今年1月,国家发改委、最高人民法院等44家单位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失信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正在成为现实。
  “过去由于地域、部门界限的原因,信用信息共享存在瓶颈,随着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联合奖惩备忘录的建立打破了信息孤岛。” 国家发改委经济研究所研究员陈新年表示。
  跨地区、跨部门的信用信息共享以及联合惩戒意味着失信人所付出的失信成本在不断增加。“失信惩戒的力度越大,失信主体对信用修复的需求就越强烈。”福建农林大学教授胡玉浪说。
  然而,与信用修复的迫切性相悖的是信用修复领域立法滞后,制度可操作性不强,信用修复相关责任主体权责不明确可能滋生权力滥用等问题。胡玉浪认为,应当促进信用修复制度规范化,明确失信行为分类,区分可修复失信和不可修复失信行为。
  在吴晶妹看来,目前的信用修复缺乏统一的标准,何种失信行为可以修复,以及可修复到何种程度还尚无定论。“信用修复不能不区分动机和失信程度。”吴晶妹认为,应当按照不同动机、不同失信程度来设置不同的修复流程,且应建立异议处理机制,并对行政机关以及社会中介组织建立起监督机制。
中国信用财富网转发分享目的是弘扬正能量
关于版权:若文章或图片涉及版权问题,敬请源作者或者版权人联系我们(电话:400-688-2626 史律师)我们将及时删除处理并请权利人谅解!

相关推荐

征信大数据链的形成与应用探讨


联合征信研究 2018-03-30 09:59:38

社会信用体系顶层设计该理顺的“十大关系”


发现(智库版) 2018-03-22 09:42:04

社会信用体系顶层设计该理顺的“十大关系”


发现(智库版) 2018-03-07 14:10:40

2014年个人信用报告网上怎么查


网络 2014-05-28 22:31:48

博鳌亚洲论坛组成人员(秘书长)


网络 2014-04-13 19:08:06

博鳌亚洲论坛组成人员(理事会)


网络 2014-04-13 19:06:35

博鳌亚洲论坛简介


网络 2014-04-13 17:50:00

话语权的罪与罚


网络 2013-12-01 11:54:16
关于我们 —分支机构 — 免责声明 — 意见反馈 — 地方信用 — 指导单位: 中国东盟法律合作中心商事调解委员会
Copyright © 2007-2021 CREDI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信用财富网 统一服务电话:400-688-2626
备案/许可证号 滇B2-20070038-3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团: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