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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推动社会组织信用建设回顾

来源:信用中国 2018-05-28 15:11:08

  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是社会诚信建设的重要组成。近年来,民政部积极履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职责,指导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围绕提升公益慈善社会公信力,加快推动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 ...

  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是社会诚信建设的重要组成。近年来,民政部积极履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职责,指导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围绕提升公益慈善社会公信力,加快推动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一、加强信息化建设,系统开展统一信用代码制度建设
  互联网时代的信息化、信息公开、信用管理具有一体多面的特点,没有信息化作为支撑,透明的信用管理行之不远;没有标准化、信息化的代码制度建设,包括社会组织在内的法人信用管理将缺乏基本的“家底”和统一的“账本”。2015年6月,国务院批转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制定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确定在全国建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要求包括社会组织在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多码变成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对于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民政部门高度重视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努力克服基础薄弱、人手不足、信息化条件差等现实困难,多管齐下,各方用力,迎头赶上,确保按照时序节点完成任务。截至2017年年底,经过各级民政部门的艰辛工作,通过逐条数据的录入与管理,全国社会组织赋码率已达99.9%,78万个社会组织统一代码(含存量和新增数据)已全部回传至代码系统,且已共享“信用中国”网站,基本完成了社会组织领域的统一代码赋码任务,初步建成了全国社会组织的“身份证信息库”。
  由于社会组织具有公共属性,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其信息公开是惯例、不公开为例外;相应地,汇聚全国社会组织家底的代码系统,建成不是为了束之高阁,也不仅仅为了服务民政部门,而应主动公开信息,扩大部门间信息共享和方便公众的信息查询。下一步,民政部将着力开展两方面工作。
  一是在贯彻落实中央编办(国务院审改办)、国家发改委、公安部、民政部、原工商总局共同下发的《关于实行行政审批中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基本信息共享的通知》的基础上,运用新媒体技术推进社会组织基础信息公示和信用信息“双公示”。将中国社会组织网与全国社会组织代码系统进行对接,每15分钟交换一次数据,推动全国社会组织数据的实时上传和全库查询。在“中国社会组织动态”微信公众号增设社会组织查询功能,方便公众利用手机移动端进行信息查询。
  二是在贯彻落实民政部办公厅、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推进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和信息共建共享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基础上,深化统一代码的场景运用和行政审批基本信息的共享服务。加强统一代码系统等信息系统的操作使用和功能完善,健全社会组织查询平台,做好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平台的数据对接,做到社会组织信息“一网可查询”。加大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代码数据服务部门、政务服务大厅的工作协同力度,共同打造我国社会组织法人信息权威集成、随取随用、智能应用的“信息源”。
  二、加强制度建设,出台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加强社会组织管理、激发社会活力的决策部署,在广泛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基础上,民政部部务会议于2018年1月12日研究通过了《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1月24日正式施行。《办法》具有部门规章的位阶效力,以建立信用约束为核心,确立了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范畴,规定了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的基本原则、纳入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具体情形,确定了信用监管的程序要求,明确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办法》的出台,填补了我国社会组织信用管理制度的空白,增强了信用管理的权威性和精准性,意味着我国社会组织治理步入了“信用管理”时代,有利于强化社会组织责任和诚信意识,推动社会组织治理由单一行政监管模式走向协同共治模式。为推动《办法》的贯彻落实,民政部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推动相关法律制度完善。推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在修订中增加社会组织信用监管的内容,增强监管的制度保障。同时,完善信息公开和信用监管制度,尽快制定、出台相应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范社会组织信息公开行为,扩大对社会组织风险的信用监管覆盖面。
  二是推动地方工作落实。指导地方各级民政部门组织对《办法》进行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倡导利用信用管理这一现代治理方式,加强和优化社会组织事中事后监管。建立民政系统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报送机制,统一汇聚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并在中国社会组织网建立专门查询栏目,公开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定期向“信用中国”等平台进行推送。
  三是推动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引导广大社会组织认真学习、传达和落实《办法》有关要求,把信用建设作为社会组织安身立命之本,着力加强自身诚信建设,不断提高组织透明度、公信力,以身示范推动本行业、本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利用中国社会组织网、“中国社会组织动态”官微等互联网平台,宣传社会组织信用管理先进典型,加强社会组织失信行为警示曝光,着力提升社会组织信用约束意识,促进社会组织治理及发展的规范化、透明化。
  三、发挥部门合力,推进慈善捐赠领域信用联合奖惩
  慈善捐赠是慈善事业发展的着力点,也是社会各界共同关心的议题,发挥好募捐主体慈善组织的作用也需要重视慈善捐赠领域的信用管理。2018年2月,民政部会同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等40个部门和单位联合签署了《关于对慈善捐赠领域相关主体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明确了慈善组织、捐赠人两类激励对象和与之相关的五类惩戒对象,明确了对慈善捐赠领域守信主体的26条激励措施和对失信主体的24条惩戒措施,丰富了我国社会信用制度建设的内涵,为慈善事业规范发展奠定了更加坚实的基础。
  备忘录的签署和实施,标志着我国慈善领域纳入了社会信用管理体系范畴。尤其备忘录围绕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建立的三个清单和四种机制,是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的具体行动。下一步,民政部将会同相关部门,重点开展三方面工作。
  一是加强对慈善捐赠、慈善组织的激励。通过慈善捐赠相关信用信息的共享互通,推动备忘录各参与部门从多个方面给慈善组织和捐赠人提供各种优惠便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税收优惠,有经济上的一些激励,更多的是给予各种优先和便利。通过全方位鼓励,切实体现国家对慈善事业的倡导,对捐赠人和慈善组织的社会贡献的认可和尊重。
  二是进一步规范慈善活动,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过去,民政部门对于登记的慈善组织仅能进行行政监管,对慈善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只能进行行政执法,对捐赠人、受益人的失信行为没有直接惩戒的手段。备忘录出台后,对于慈善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推动由40个部门协同共治,联手实施24项惩戒措施,强化对违法违规慈善组织的惩处力度,加大捐赠人、受益人的违法违规成本。
  三是营造健康向上的慈善环境和慈善理念。基于备忘录明确的联合激励、惩戒对象范围,向社会告知哪些行为属于引导鼓励的,哪些行为属于坚决打击的,彰显国家对慈善活动的倡导方向。着力通过建立和实施红黑名单制度,引导慈善组织、捐赠人和受益人守诚信、讲自律,在全社会营造“合法、自愿、诚信”的慈善理念。
  四、发挥信用管理作用,坚定不移打击治理非法社会组织
  近年来,社会组织在快速发展的同时,非法社会组织也呈增长态势,一些不法分子打着公益或互益的名义,扛着国家战略旗号,标榜着社会组织身份,尤其伪造国字号、甚至是国际性组织的身份,弄虚作假,招摇生事,坑蒙拐骗,侵害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影响了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损害了社会组织、公益慈善事业的公信力。不把这股歪风邪气压下去、不把非法社会组织打击整治好,我国社会组织山清水秀的发展环境难以为继,社会组织信用管理也将难以畅行。
  2018年3月28日,民政部、公安部联合召开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专项行动部署工作视频会,对集中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专项行动作出部署。根据部署,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前一段集中摸底排查工作的基础上,自2018年4月1日至12月31日,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专项行动,重点对利用“一带一路”建设、“军民融合”“精准扶贫”等国家战略名义骗钱敛财和冠以“中国”“中华”“国际”等字样开展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予以打击整治。
  专项行动将坚持依法打击和源头治理相结合,通过完善日常监管和长效机制,集中取缔一批非法社会组织,查处一批利用非法社会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案件,有效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组织发展环境。其中,民政部门的信用管理成为这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手段和工作内容,是一张必不可少的“组合牌”,下一步,民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重点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是发挥信用监管效能。探索建立非法社会组织责任人“黑名单”,对其发起成立以及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进行资格限制,强化信用约束作用。
  二是发挥信用惩戒作用。将严厉查处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便利和支持的社会组织,并将行政处罚结果与年检、等级评估、信用评价、购买服务、税收优惠等事项挂钩,严格追究违法责任。
  三是营造信用监督氛围。通过新闻媒体及官网官微等新媒体多渠道发声,揭露非法社会组织包装手法,增强公众防范意识。同时,及时公开曝光非法社会组织名单,鼓励社会公众举报非法社会组织,形成“人人喊打”的震慑作用,切实依靠信用管理等手段激浊扬清、扶正压邪。
  詹成付,作者系民政部党组成员、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局、社会工作司)局长、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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