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信用交通”网站获悉,为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市场主体的信用监管,建立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制度,完善失信惩戒的联动机制,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研究起草了《关于加 ...
近日,记者从“信用交通”网站获悉,为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市场主体的信用监管,建立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制度,完善失信惩戒的联动机制,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研究起草了《关于加强和规范出租汽车行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5月25日。
《征求意见稿》针对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分别制定了失信联合惩戒主体名单认定标准。巡游出租汽车出现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情节严重;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情节严重;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情节严重等6类行为,可先纳入诚信状况重点关注对象名单(以下简称“重点关注名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出现未取得平台、车辆、驾驶员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线上提供服务车辆、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驾驶员不一致,情节严重;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情节严重等6类行为,可先纳入重点关注名单。《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于已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且6个月内仍拒不改正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列入失信联合惩戒主体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发生上述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性质特别恶劣的失信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直接列入“黑名单”。同时,《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名单采集和认定、报送、公示和公布以及移出的工作流程。
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见稿》在信用修复和权益保护方面也做出了相关规定。在信用修复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各设区的市级、县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市场主体自主信用修复机制,在下达“黑名单”或重点关注名单认定决定函时,结合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明确失信主体能否修复信用以及修复的方式和期限。通过履行相关义务纠正失信行为的失信主体,可在履行相关义务后,向原认定部门提交信用承诺书等相关材料申请移出。承诺内容包括依法诚信经营的具体要求、作出承诺自愿接受社会监督、违背承诺自愿接受联合惩戒等。在权益保护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各设区的市级、县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异议处理机制,明确异议受理渠道、办理流程和时限。有关单位和个人对被列入“黑名单”或重点关注名单有异议的,可向原认定部门提交异议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原认定部门应按有关规定时限反馈是否受理的意见,受理后要按时限反馈处理结果。原认定部门对相关部门、单位或个人反映、投诉或自主发现的名单信息不准确的情况,要及时进行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