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炒信”行为,最终维护的不只是消费者的利益和行业生态,更是整个社会的诚信体系。 所谓“炒信”,是指通过刷单、刷量、刷钻等方式和途径在网络商城上进行虚假交易,炒作商家信用的行为。也就是,卖家通 ...
打击“炒信”行为,最终维护的不只是消费者的利益和行业生态,更是整个社会的诚信体系。
所谓“炒信”,是指通过刷单、刷量、刷钻等方式和途径在网络商城上进行虚假交易,炒作商家信用的行为。也就是,卖家通过“空买空卖”刷高交易数量等虚假方式提高信用,通过不法方式获得商品销量、店铺评分、信用积分等不当利益,侵害消费者权益、破坏正常商业秩序的行为。在理论界,也有学者把它称之为信用欺诈行为。
炒信行为违反国家经济管理制度、破坏社会诚信,不仅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还涉嫌虚假交易、销售伪劣产品。为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4年1月26日颁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虚假宣传的规定进行处罚,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类行政处罚对于一般的炒信利益需求商家、实施炒信活动的刷手,有着一定的威慑力。但对于职业炒家,特别是炒信公司、炒信平台等目前炒信活动猖獗的主要推手威慑力显然不足。上述案例中的被告人李某,短短一年时间就获利高达90余万元,最高20万元的罚款显然不足以遏制这类行为。
近年来,炒信行为屡禁不止,已经成为一些不法商家重要的谋利手段。由于非法炒信背后的巨大经济利益,一大批通过刷单炒信为不法卖家虚增信用而谋利的“职业炒信人”不断涌现。经过多年发展,“职业炒信”俨然已经形成一条产业链条,成为一项庞大的网络黑产。职业炒信、组织炒信是当前非法炒信的重灾区,呈现出职业化、规模化、产业化的特点。这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还会给整个电商造成颠覆性的后果,更重要的是,会损害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近年来刷单黑产猖獗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难发现、难取证、处罚轻,导致刷单谋利违法成本低。这类职业炒信所带来的巨大的社会危害性,通过网络平台的内部规则和相应的民事、行政法规来进行规制处罚已经力所不逮,惩罚力度与炒信行为的危害性也不相匹配。因此,要有效遏制非法“炒信”行为,还必须祭出刑法利剑,严惩组织炒信、职业炒信等严重炒信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提升违法成本,用刑罚惩罚来遏制非法炒信。
一方面,组织炒信、职业炒信行为有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受到刑罚惩罚。其一是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卖家在付费进行不法炒信虚增信用后,往往会提供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质量低劣的商品和服务,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甚至会侵害消费者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隐藏极大的社会风险。其二是破坏网络交易和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非法炒信引发不正当竞争,侵害了同业商品正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对同业经营的诚信卖家造成极大伤害,甚至使整个行业进入恶性循环,假冒伪劣盛行,正常经营的卖家得不到应有的回报,同时也会使遭受侵害的买家对电商平台产生怀疑,影响整个网络经济的发展。其三是严重影响良好社会信用和社会价值体系建设。网络经济是信用经济,炒信行为是对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和信用经济健康发展的直接挑战,不仅会助长网络售假、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甚至会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社会负效应,扭曲整个社会的价值观。
另一方面,刑罚惩治严重炒信行为也符合现有法律的规定,不违背罪刑法定的原则。我国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违法经营行为。从炒信行为的非法性来看,组织炒信行为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无疑是非法的;炒信行为人组织实施虚构交易行为,并以此非法谋利,无疑是一种违法经营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互联网领域,行为人利用网站、通讯群组组织虚构交易的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的一种情形。因此,本案中法院依据刑法规定的非法经营罪对被告人作出相应的判决是妥当的。
信用不只是商家的招牌、商业的润滑剂,更是企业的立身之本、社会规则的基石。守护社会信用,不仅是为了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也是尊重人类社会基本的关系规则和价值体系。打击“炒信”行为,最终维护的不只是消费者的利益和行业生态,更是整个社会的诚信体系。在刑事法治的背景下,我们既要秉持刑法的谦抑原则,摆脱对刑罚的过度“迷恋 ,对经济活动的介入保持适度,同时,也要善于借助刑法这把利剑,斩断职业炒信的利益链,给严重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以应有的惩处,维护健康的社会经济秩序和信用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