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官方2月1日在南宁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信用负面清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席鸿康在发布会上介绍,上述《办法》 ...
广西官方2月1日在南宁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信用负面清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席鸿康在发布会上介绍,上述《办法》已于2018年1月9日出台,对自治区本级财政性资金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今后,凡列入自治区本级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信用负面清单的失信失范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将不得申报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席鸿康介绍,近年来,虽然各级监管部门不断加大对财政资金监督检查力度,但广西财政资金管理使用中仍然存在骗取套取、截留挪用、滞留闲置、损失浪费等突出问题,迫切需要采取更有力的措施加强财政资金监管。
《办法》规定,企业、单位在财政资金申报、管理及使用过程中存在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虚报冒领、违规使用财政资金以及拒绝接受执法监督等10个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将列入信用负面清单予以惩戒。属于财政预算管理单位的,视情况缩减当年或次年此项财政资金规模,情节严重的暂停申报资格1—3年。属于企业等非预算管理单位的,暂停其所有自治区财政性补助补贴资金申报资格1—3年,受到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的企业,在1—3年内限制其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对于中介机构在财政资金项目申报、实施、决算、验收等过程中,因出具虚假材料、不实报告等违规行为受到自治区级及以上财政、审计部门行政处理处罚的,也将列入信用负面清单,将其失信失范行为通报相关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情节严重的在1—3年内限制其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除对违规主体进行惩戒外,对于因市县相关部门监管不力造成违规行为突出的,视情况缩减该地区专项资金分配数额;对于专项资金管理混乱、违规问题突出、绩效低下的,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暂停、缩减直至取消该项资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刘一原介绍,《办法》规定,负面清单制度实施包括资金申报、清单建立、异议申诉、惩戒落实以及惩戒解除等5个环节。认定的失信、失范行为,确定相应惩戒措施,告知被惩戒单位;被惩戒单位对惩戒措施存在异议的,可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刘一原称,列入信用负面清单中的相关失信信息还将推送至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供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利用,达到联合惩戒效果。“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倒逼财政资金使用主体依法管理使用财政资金。”
广西官方介绍,2017年,广西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完成4912亿元,比2016年增长10.6%,增支471亿元。广西作为后发展欠发达地区,财政实力不强,收支矛盾突出。在财政资金管理使用领域实行信用负面清单管理,是广西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进一步整顿和维护财经秩序,引导财政资金使用主体依法依规使用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