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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媒体:ICO出走 监管机构也必然会采取措施监管

来源:金融时报 2018-01-30 16:36:13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公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停止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并采取措施关停了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近日,ICO热度出现反弹, ...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公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停止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并采取措施关停了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近日,ICO热度出现反弹,比特币和其他虚拟货币的交易热度也有攀升,价格创下新高。原因何在?部分ICO项目通过出走海外的方式规避监管,将带来怎样的风险?面对这种新形势,监管该有何应对之举?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金融科技与互联网安全研究中心主任杨东。

  杨东认为,原本设置在境内的部分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出走海外,在境外注册并继续向境内用户提供虚拟货币的交易服务,甚至通过所谓“场外交易”的方式,撮合个人用户之间的点对点交易。目前,日本是一个比较常见的交易平台移出地。日本率先在国家层面进行立法允许设立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吸引了世界各地尤其是我国的交易平台到日本申请交易平台牌照,成为虚拟货币海外交易的热门地区。部分ICO项目也“出海”,在境外开展募资活动,掀起了ICO投资的新一波热潮。

  ICO项目通过出走海外的方式规避监管,扩大了ICO带来的风险。杨东分析,目前部分ICO项目绕道国外继续经营,其机构的设立以及代币的发行与交易名义上在国外,但是实际上的项目、责任人和投资人都在国内。在这种情况下,《公告》中指出的种种风险和问题仍然存在,ICO项目出走国外后,仍然可能存在以往在国内出现的非法发行、项目不实、欺诈乃至传销等问题,而且可能更加难以追回损失,金融消费者保护形势更加严峻。在此形势下,央行、证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基于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立场,应当也必然会采取措施进行监管,而不论项目名义上是在国内还是国外。

  杨东认为,对于这些“出海”的ICO项目,仍应当加强监管。第一,坚决打击恶性犯罪行为。对于涉嫌犯罪的ICO项目,如涉嫌传销类犯罪、证券类犯罪,操纵市场、虚假陈述或恶意诈骗等的,根据刑法的属人原则和保护原则,坚决依法追究相关行为人刑事责任。第二,加强账户监管。加强对虚拟货币账户的监管,通过监管账户,实现对监管数据的触达、辨别和获取,对线下黑色转账也应当加强监管。相关金融、支付机构应当予以配合。第三,加强外汇监管。针对海外ICO项目,加强外汇风险管理和交易管理,监控外汇流向,审核外汇的真实用途。第四,加强穿透式监管。针对符合“证券”特征的ICO项目,无论其对外如何表述,都依据证券的相关规定要求加以监管。第五,开展跨境监管合作。世界上许多国家已经将虚拟货币交易和ICO纳入法律监管体系内,可以与这些国家开展广泛的跨境合作,共同采取措施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第六,建立黑名单制度。对于有问题的境外ICO项目,无论其运营主体和主要负责人国籍如何,都将其主体和相关责任人列入黑名单,禁止或部分限制其今后在境内开展活动、从事相关金融业务。

  在杨东看来,比特币等区块链技术的应用是人类社会未来发展的方向,尽管目前存在许多问题,但仍然蕴含着技术价值和制度价值,是数字货币载入历史的一次实践。因此现在最需要思考的问题是,如何利用现有的法律法规更好的监管和规范比特币。为此,需要重新探索一套新的监管机制,建立金融合规、场景依托和技术驱动三位一体的金融风险防范体系,突出技术驱动型监管在金融监管中的重要作用,从而加强对所有金融科技的监管,引导金融科技服务于实体经济。


  对此,他建议:对于本质上属于证券模式的ICO,应当适用证券的监管办法进行监管;对于非证券模式的区块链项目,其成功的关键在于将区块链和交易场景更好地结合起来,监管这类项目应当注意控制金融风险,鼓励应用创新;区块链行业应当拥抱监管并加强行业自律,防止害群之马的出现;建议引入监管科技(RegTech),运用“监管沙盒”等方式,对合规的ICO项目进行引导;建议完善民法体系,在将来的民法典中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规定进行进一步的细化,明确民事主体对网络虚拟财产享有的权利内容;加快推进法定数字货币的研究与发行准备工作,法定数字货币的技术条件已经具备,但是法定数字货币推行之后,可能带来的对货币体系、经济、金融、社会生活、国家治理等方面的影响,仍然研究不充分。建议加快对法定数字货币进行研究,推动发行计划的具体落地施行。法定数字货币与人民币等值,支付使用体验更为良好,央行推出优质的法定数字货币,能够将公众的兴趣从各类代币中转移回来,有助于虚拟货币和ICO市场的降温。

  据介绍,“监管沙盒”是指为金融科技产业的各种新模式、新业态、新理念提供的一个“试验区”,让银行等金融机构和初创企业在“安全区域”内试验新的产品与服务模式,在适度放松参与试验产品和服务的约束和管制的同时,又有一定的边界。这种监管模式给了新技术试错的空间,鼓励科技创新,将风险置于可控范围之内,保障消费者合法利益,避免系统性风险的发生。对ICO进行监管时,通过引入监管沙盒可以有效的将难以确定的风险控制在可接受范围之内,为金融创新制造稳定安全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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