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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部委全口径监管对外投资 未来或将每月报送信息

来源:中国经营报 2018-01-27 17:18:00

  七部委首次针对对外投资联合发文,企业境外投资投后管理走向制度化。1月25日,商务部、国资委、一行三会、外汇局七部委联合印发《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多部门间 ...

  七部委首次针对对外投资联合发文,企业境外投资投后管理走向制度化。1月25日,商务部、国资委、一行三会、外汇局七部委联合印发《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多部门间的职责分工更加明晰,相较于之前多头管理有些混乱的局面,对企业来讲是一大利好。”多位受访专家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

  一位熟悉政策制定的业内人士告诉记者,《暂行办法》出台,意味着对企业境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进行全口径监管,以前存在一定的监管缺失,投出去之后就不管了,现在加强事中事后管理服务,接下来,企业备案投资后,可能每个月都要报告一次,内容涉及资金来源、资金去向、项目进展情况等方面。

  “值得注意的是,《暂行办法》仍是针对机构,对于个人通过SPV(特殊目的公司)在海外的投资项目没有涉及。”有多年海外投资经验的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戴冠春在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全口径管理

  企业境外投资的便利化程度与多部门监管的协调分工息息相关。

  按照《暂行办法》要求,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工作由各部门分工协作,实行管理分级分类、信息统一归口、违规联合惩戒的管理模式。商务部牵头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信息统一汇总。

  商务部合作司负责人表示,管理分级分类是指各部门依据国务院赋予的对外投资管理职责开展相应的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工作,既包括非金融类对外投资又包括金融类对外投资,实现了全口径对外投资管理。信息统一归口是指商务部牵头对对外投资备案(核准)信息统一汇总,各部门定期将备案(核准)信息和报告信息通告商务部。

  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霍建国在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暂行办法》规范了管理模式,各部门间的职责分工更加明晰,商务部作为归口管理,负责汇总,从这个角度看,企业未来的操作也更加明确了,对解决之前的多头管理有一定作用,也解决了海外投资的统计问题。

  按照现行规定,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企业通过商务部备案(核准)后,会取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暂行办法》规定,境内投资主体应按照“凡备案(核准)必报”的原则,定期向相关主管部门报送对外投资关键环节信息。境内投资主体报送信息的具体内容、途径、频率等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另行规定。

  对此,前述业内人士告诉本报记者,“以前备案以后就不管了,现在只要备案,证书有效期内都得报告,未来可能是每个月报一次,内容涉及资金来源、资金去向、项目进展情况等。”

  对于这样是否会增加企业负担,造成重复报告的担忧,上述业内人士表示,“信息报送是一个端口,不会七个部委七套材料。”

  《中国经营报》记者从权威渠道了解到,在商务部建立的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联络服务平台上,一个境外企业一个账号,如果一个境内企业投资了多个境外企业,就会有多个账号。材料报送时,依据各部门的监管要求,填写一套比较全面的材料报送。但是各部门间是分管理层级的,各个监管部门只能看到自己负责的内容,企业填写的信息会分流给不同部门,监管部门再根据监管职责和企业情况给出意见,由商务部汇总,再反馈给各个部委,实现信息打通,协调管理。

  加强投后管理

  相较于之前投后管理的缺失,《暂行办法》明确了事中事后监管的主要方式。新办法下,没有经过备案的项目不受中国政府保护,履行备案手续后,监管部门将对企业进行更有针对性的管理和服务。

  商务部合作司负责人表示,《暂行办法》规定了重点督察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相结合的事中事后监管方式。一方面,考虑到重大情形投资可能会带来较大风险,容易引发矛盾和纠纷,既造成经济损失,也损害我国对外形象,因此需重点关注,进行重点督察;另一方面,通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将所有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信息纳入检查对象名录库,实现对外投资事中事后监管全覆盖。

  戴冠春告诉本报记者,“投后管理是中国法律项下的义务,不履行有严重的法律后果。但过去投后就不管了,管控的核心在购汇方面。对企业来讲,很多企业海外投资内部体制就不到位,也基本是投后就不管的状态。还有的企业前面的海外投资是问题项目,责任人也被抓了,现在比较尴尬。现在《暂行办法》明确了海外投资的事后管理,大企业首先要端正海外投资的态度,以外逃为目的的项目就不要做了,管控不好的项目也不要做了,要建立一个内外结合的海外投资管控体制,包括聘请中国律师团队参与。”

  一位熟悉我国对外投资监管体制的专家在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以前对境外投资的监管其实存在一定的监管缺失,不是特别大的项目就不管了。但是大项目也没有科学的管理办法和流程,只有一些特别受关注的企业或项目,出了问题,监管部门再去按照个案处理,或者在国外发生了纠纷才进行管理。

  商务部研究院区域经济合作研究中心主任张建平告诉本报记者,《暂行办法》的出台,有利于新形势下企业更高效的走出去,在事中事后监管和服务方面有了新突破,商务部在各个国家都有经济商务参赞处跟企业的对接有渠道,方便在目的地的管理服务。这也是企业需要的,在境外投资遇到困难时,有利于企业跟中资企业、中方政府沟通协调,解决问题。

  霍建国认为,《暂行办法》体现了监管层希望海外投资走向健康发展的轨道,但对外投资负面清单的详细目录,报告流程和时间限制等内容还需要进一步明确,真正提高企业对外投资的便利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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