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企业年金办法》(以下简称36号令),对2004年出台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进行修订,并将于今年2月1日起施行。 企业年金作为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 ...
日前,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企业年金办法》(以下简称36号令),对2004年出台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进行修订,并将于今年2月1日起施行。
企业年金作为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通过集体协商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中第二支柱的重要组成部分。
截至2016年底,企业年金积累基金突破1.1万亿,覆盖职工2325万人,初步显现了补充养老保险作用,但整体上覆盖率不高,未来还有较大增长空间。
36号令的发布,意味着企业年金将告别“试行”步入“正式”,制度层面更加完善,主要有如下四个方面:
一是,36号令较原试行办法,将企业“自愿建立”改为“自主建立”,体现了国家鼓励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态度。
二是,调整缴费上限,兼顾公平和企业经营实际。
36号令将企业缴费上限调整为“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将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之和上限调整为“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具体缴费比例由企业和职工协商确定。企业年金缴费比例和职业年金保持一致,并且给予企业一定的自主空间。
36号令还体现了企业年金缴纳制度的灵活性,考虑企业经营实际和维护职工利益。企业在经营亏损、重组并购等情况下,经与职工方协商,可以中止缴费;当达到条件时,企业可以按照中止缴费时的企业年金方案予以补缴,但补缴的年限和金额不能超过终止的年限和金额。
三是,明确权益归属方式,兼顾企业和职工的权利与义务。企业设立权益归属的目的,是体现约束作用,留住优秀人才。36号令明确了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可以一开始就全部归属,也可以约定权益归属方式,但最长期限不超过8年。
四是,领取方式更加灵活。将企业年金领取条件完善,新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切实保障职工利益。领取方式上,明确可以按月领取,允许分次领取,保留一次领取,也允许把个人账户资金用以全部或者部分购买商业养老保险。
《企业年金办法》的出台实施,意义重大。
第一,推动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和优化,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提高广大退休职工的保障水平,也有利于维护企业年金市场的平稳运行。
第二,36号令的出台,使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在筹资规模、待遇领取方式等方面保持平衡,体现了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
第三,36号令的出台,强调推动年金“自主”建立,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年金制度,兼顾企业权利和职工利益,有利于调动企业和职工建立和参加年金的积极性,推动企业年金覆盖率的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