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告称,日前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和广西证监局分别向协会来函,通报了对北京炳隆资管、广西世纪红榕等2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调查情况和公司存在的违法违规事实。其中,北京炳隆资管 ...
11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告称,日前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和广西证监局分别向协会来函,通报了对北京炳隆资管、广西世纪红榕等2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调查情况和公司存在的违法违规事实。其中,北京炳隆资管登记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公司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不配合监管部门调查,目前公司已人去楼空,处于失联状态;广西世纪红榕登记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其关联企业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广西世纪红榕未向协会报告该重大事项,目前公司人员均已离职,无法正常经营。鉴于以上2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均不是协会会员,不适用纪律处分程序,协会决定注销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为了严肃从业人员纪律,协会还对登记的有关高级管理人员采取了纪律处分措施。
协会表示,今后将继续加强司法调查、行政监管与自律管理的信息共享和合作衔接,根据监管部门、司法部门查明的情况,直接对会员机构采取纪律处分,对非会员机构予以注销登记或暂停备案。对于在涉案机构登记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为其提供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协会也将全面倒查其责任,从严采取自律管理措施。
协会强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应当以诚实守信为前提,以履职尽责为保障。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对登记备案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担法律责任。登记备案不是行政许可,不是一次性的“闯关”,需要持续履行法定责任,符合行业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