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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地条钢产能等不得用于置换

来源:央广网 2018-01-09 12:24:16

  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印发《钢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自1月1日起实施。《办法》指出,要求列入钢铁去产能任务的产能、享受奖补资金和政策支持的退出产能、“地条钢”产能等不得用于置换。位于国家规定 ...

  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印发《钢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自1月1日起实施。《办法》指出,要求列入钢铁去产能任务的产能、享受奖补资金和政策支持的退出产能、“地条钢”产能等不得用于置换。位于国家规定的环境敏感地区,钢铁产能每建设1吨须关停退出1.25吨产能,水泥熟料建设项目每建设1吨产能须关停退出1.5吨产能。

  产能置换是实现严禁新增产能和结构调整有机结合的重要手段。修订后《办法》规定,可用于置换的钢铁产能须同时满足“1个必须+6个不得”这两个要求。“1个必须”具体指用于产能置换的冶炼装备须是2016年上报国务院备案去产能实施方案的钢铁行业冶炼装备家底清单内的冶炼装备,和2016年及以后合法合规建成的冶炼设备。工信部原材料工业司钢铁处处长徐文立说:“‘6个不得’具体指用于产能置换的产能不得为:列入钢铁去产能任务的产能、享受奖补资金和政策支持的退出产能、‘地条钢’产能、落后产能、在确认置换前已拆除主体设备的产能、铸造等非钢铁行业冶炼设备产能6类产能。这是‘一票否决’项。”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钢铁产能置换比例要继续执行不低于1.25:1的要求,也就是说,每建设1吨产能须关停退出1.25吨产能。其他地区由等量置换调整为减量置换。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科技环保部副主任秦松说:“各企业计算置换比例时,要做到‘一把尺子量到底’,即退出产能与建设产能都要用这套换算表进行计算,做到相对公平合理。”

  徐文立表示,置换设备的退出到位是做好产能置换工作的核心。为此,《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钢铁产能退出到位的评判标准和时限要求,“一是产能置换方案公告的时间要求在项目备案前,没有完成公告新项目不能备案,更不得动工建设。二是用于置换的设备要在新项目投产前拆除到位。退出标准只有一个,即用于置换的退出设备必须拆除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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