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2015年4月,徐先生突然接到一家小额贷款公司来电,称他在该公司办理过5000元贷款,尚未归还,他以为是诈骗电话就直接挂了。后来,徐先生登录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发现名下存在一笔5000元贷款未还的不 ...
□案 例
2015年4月,徐先生突然接到一家小额贷款公司来电,称他在该公司办理过5000元贷款,尚未归还,他以为是诈骗电话就直接挂了。后来,徐先生登录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发现名下存在一笔5000元贷款未还的不良征信记录。徐先生顿时傻眼了,因自己从未申请过小额贷款,这笔不良征信记录到底是从哪儿来的呢?
原来,2013年5月,徐先生不小心把身份证丢了。2014年12月,有人拿着徐先生的身份证在某银行办了一张信用卡。2015年1月5日,又有人用该信用卡向某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个人消费贷款5000元,借期为3个月,一家担保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贷款未按期归还,2015年5月担保公司代为清偿了本息5483元。后来,因“徐先生”迟迟未归还担保公司钱款,担保公司便将徐先生欠款不还的不良信用录入了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徐先生认为,银行在办卡过程中存在过错,且自己从未申请过贷款担保,遂要求银行协助担保公司将其不良信用记录消除。
银行认为,信用卡开户手续合规合法,银行已经尽到身份核查义务,发放银行卡的行为以及身份识别工作与徐先生不良信用记录的形成没有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
担保公司辩称,徐先生的贷款为全互联网贷款,贷款公司和担保公司已对客户身份尽到审慎的审查义务,即便有人冒用徐先生的身份开卡并申请贷款及担保服务,该不利后果也应由徐先生自行承担。
□说 法
法院审理认为,徐先生是男性,但银行办理开卡业务的信息却登记为“女”,且徐先生单位也出具证明,证实开卡当天徐先生在正常上班。据此可认定,在银行办理开卡业务的并非徐先生本人,银行在办理银行卡开户过程中审查不严,致使他人冒用徐先生名义申请并办理了银行卡。小额贷款公司及担保公司在为他人提供借贷和担保业务时也未尽到审慎的审查义务,因此徐先生与小额贷款公司和担保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借贷及担保增信法律关系,他人利用涉案账户所申请的贷款不应由徐先生承担,担保公司向小额贷款公司代偿5483元的后果也不应由徐先生来承担,徐先生要求办卡银行协助担保公司消除不良信用记录的主张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