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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莫丢了信用捡“芝麻”

来源:人民网 2018-01-08 13:33:23

  北京视界律师事务所任张卫律师表示,虽然不公平的格式条款可以被认定为无效,但个人信息保护的技术难点却在于用户很难证明商家在收集你的信息,且商家收集信息后的使用,用户很难掌握证据。官方:个人征信牌照迟 ...

  北京视界律师事务所任张卫律师表示,虽然不公平的格式条款可以被认定为无效,但个人信息保护的技术难点却在于用户很难证明商家在收集你的信息,且商家收集信息后的使用,用户很难掌握证据。

官方:个人征信牌照迟迟未下发

  在芝麻信用已经被大多数用户接受的同时,现实情况则是此征信行为并未获得相关部门发放的许可牌照。

  2017年4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局局长万存知在“个人信息保护与征信管理国际研讨会”上表示,(开展个人征信业务的机构)每一家都想追求依托互联网形成自己的业务的闭环,这样在客观上就分割了市场的信息链,而且每一家的信息覆盖范围都受到限制,因为信息不广、不全面,这样带来产品的有效性不足,不利于信息共享。第二,这些机构各自依托某一个企业或者企业集团发起创建,在业务或者公司治理结构上不具备或者不具有第三方征信独立性,存在比较严重的利益冲突。第三,这些机构对征信的基本理念和基本规则了解不够,而且也不太遵守,在没有以信用登记为基础的情况下,在数据极为有限的情况下,根据各自掌握的有限的信息进行不同形式的信用评分并对外进行使用,存在信息误采误用问题。

专家:制定专门法律保障动态安全

  在重庆大学齐爱民教授看来,我国在关于个人数据安全的保护方面,至今并未出台独立的《个人数据保护法》,相关规定只是零散地分布在一些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当中,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工信部出台的《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等。

  西安交通大学马治国教授表示,目前国内的立法很难满足个人信息保护的现实需求,这主要表现在个人信息保护所涉法律法规错综复杂,关联法条过于碎片化,实际可操作性较弱;现有立法对“个人信息”的内涵界定含糊,既有的保护对象主要是个人信息之中的隐私部分;现有的保护方式主要是事后救济式等三方面原因。

  齐爱民表示,于2017年6月1日起实施的《网络安全法》虽有一定进步意义,但是在诸如知情同意原则方面的规定仍有不足。因此,出台《个人数据保护法》尤为重要,应在保护个人数据安全基础上,促进数据的合理流通,保证个人数据在开发利用过程中的动态安全。并应赋予公民个人数据权,使其能控制和支配自身个人数据,以区别于传统数据安全环境中的消极防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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