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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立法有望实现突破性进展

来源:劳动报 2018-01-04 13:06:03

  强制消费是旅游行业的旧疾,一直深受旅游消费者诟病。新版《导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其中提出导游不得“强制消费”,否则最严重的要吊销导游证,引发广泛关注。  此次新办法规定, ...

  强制消费是旅游行业的旧疾,一直深受旅游消费者诟病。新版《导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其中提出导游不得“强制消费”,否则最严重的要吊销导游证,引发广泛关注。
  此次新办法规定,导游不得“擅自安排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不得“以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情况等方式,诱骗旅游者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参加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不得“以殴打、弃置、限制活动自由、恐吓、侮辱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等消费项目”等。
  除了禁止“强制消费”外,新办法还包括:导游不得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拒绝履行旅游合同,不得获取购物场所、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相关经营者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名义给予的不正当利益,不得推荐或者安排不合格的经营场所,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索取小费等。业内人士指出,目前出现类似“强制消费”行为的多为小型旅行社。他们通过提供超低价或“零负团”服务吸引游客,在旅游带团过程中安排进店购物,或者增加另行付费项目等,以实现获利经营。
  针对导游“强制消费”行为,按照办法的相关规定,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专家建议,相关部门应“惩罚从严”,进一步提高违法成本,起到威慑作用。对违法行为按照情节的严重程度进行划分,同时对“情节严重”的情形作出更加细致的解释,为执法行为提供依据。
  “目前来看,执法重心应该向打击强制交易上转移,并且进一步提高惩罚性赔偿力度。”刘思敏说。
  还有专家认为,为提高消费者维权积极性,应简化消费者维权程序,强化旅行社“先行赔付”原则,降低维权成本,提高维权收益。
  国家旅游局相关人士表示,将积极推进“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功能完善,以信息技术强化对导游执业全过程的无缝监管,充分保障游客和导游的合法权益,建立起新时代下法治化、市场化导游管理体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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