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人周某自1993年起就在外务工,近几年在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等业务时却频频遭到拒绝。周某经询问得知,自己因为“贷款不还”,进入了失信人名单。周某多次找银行,却一直没有解决。无奈之下,周某将某银行诉至 ...
桃江人周某自1993年起就在外务工,近几年在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等业务时却频频遭到拒绝。周某经询问得知,自己因为“贷款不还”,进入了失信人名单。周某多次找银行,却一直没有解决。无奈之下,周某将某银行诉至桃江县法院。12月25日,记者获悉,法院成功为周某“正名”。
今年1月,周某到中国人民银行某支行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报告显示周某于1996年7月及2002年1月在某银行贷款1000元和550元,至查询当日共欠某银行贷款本息4000元未偿还。因此,某银行以周某存在贷款逾期未还为由,将周某作为失信人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
周某得知此事后向银行的负责人反映了情况,要求查清事实。某银行工作人员查证后发现这两笔贷款的确不是周某所借,而是银行工作人员将一个与周某同名同姓的失信贷款人身份信息错误录成周某的个人信息,导致周某的个人信用处于不良状态。查清事实后,银行承诺尽快处理此事,但却迟迟没有对周某的信用记录进行更正。
法院审理后认为,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人格尊严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由于被告方工作人员的过错,误将原告的身份信息录入贷款记录,导致其个人信用一直处于失信状态,对原告的经济生活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且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被告未及时上报将原告的不良信息进行更正,存在明显的过错。故判决某银行将原告周某在其处逾期贷款的不良信息予以更正,并向周某赔礼道歉,赔偿损失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