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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湖南省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

来源:互联网 2017-12-29 19:54:23

各市州房(地)产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各市州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领导小组:关于修改《湖南省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于2015年1月22日经省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领导小组 ...

各市州房(地)产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各市州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领导小组:

关于修改《湖南省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于2015年1月22日经省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领导小组审定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领导小组

                             2015年1月27日

湖南省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建设,加强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根据《湖南省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2号)、《湖南省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湘建房〔2011〕196号)、《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实施信用记录核查的意见》(湘发改财贸〔2014〕58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湖南省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领导小组统一负责全省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湖南省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公室(下称省信管办)设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监管处,作为全省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的具体工作机构,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为:负责全省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的制度建设、标准制定、人员培训,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价、披露和使用,系统研发与维护,监督、指导全省各市州、县市区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全省各市州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本地区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房地产企业资质管理分设的地区,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组织。

第三条   各市州、县市区信管办具体负责本地区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的征集、行业信用等级评价申请受理、组织行业信用等级评价、出具行业信用等级初评意见、接受咨询和投诉;并经省信管办授权,依托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官方网站及其他指定媒体,建立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和信息发布平台。

第二章  信用信息征集

第四条   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方式,包括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自行申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等单位提供、公众投诉与表扬、媒体的公开披露等方式。

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应当坚持客观、准确、公正、及时和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

本《实施细则》所指房地产企业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评估企业、房地产咨询企业、房地产经纪企业。   

第五条   各级信管办要加强对房地产行业执(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力度,及时征集执(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

第六条   各级信管办应当主动与本级人民银行、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规划、住房与城乡建设、税务、工商、公安、劳动人事及行业组织、公众媒体等部门和单位建立信用信息征集渠道和共享机制,及时收集、整理相关信用信息,建立每季度对行业信用信息进行核对的制度。

第七条   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确保所提供信用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对其提供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发现提供的信用信息变更或失效的,应当及时修改并在信用信息变更或失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信管办报送修改后的信用信息。

公众对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的表扬、投诉,应当署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并对表扬、投诉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言词的适当性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   建立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联络员制度。凡在我省注册、备案的房地产企业,应设立专职信用信息联络员(以下简称信息员),负责本企业各类信用信息的统计、上报、联络等工作。

各市州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部门应加强本地区企业信息员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企业信息员应客观、真实、及时的申报本企业的信用信息,并由企业法人及企业信息员共同对申报的信用信息真实性负责。企业申请评优评先、信用评价、办理行政许可事项,需由企业信息员在信息系统中填报申报表。

第十条   《湖南省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下称省系统)由省信管办组织开发,作为我省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统一管理平台。凡在湖南省范围内从事房地产行业有关经营行为的企业及其执业人员,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需到企业注册(备案)所在地信管办领取省系统登录账号和登录密码,并在5个工作日内登录省系统进行帐号注册,如实填报本企业(个人)的信用信息。

在规定时间未到信管办领取省系统帐号,未及时填报本企业(个人)信用信息的,信管办应主动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建议资质管理部门加强对该类企业(个人)的监督检查,核对其资质(职业资格)条件。

第十一条   各级信管办在确认房地产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提示、警示信息时,应严格执行告知程序,并将相关情况在作出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采取逐级汇总报送方式,报送本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和上一级信管办(报送内容包括文字资料和省系统数据)。

省信管办定期将省外房地产企业的有关信用信息情况及时通报企业注册所在地信管办或资质管理部门。

第三章  信用信息评价

第一节 信用分值评估

第十二条   信用分值评估一般采用省系统自动计分与人工录入相结合的方式,各级信管办可组织专家组对企业进行抽查,并实地考核评估。

各级信管办应当在每年1月20日前启动本地区企业及其执业人员上年度信用分值评估工作,1月底前将企业及执业人员上年度信用评估初值告知当事人。2月15日前将评价结果通过省系统报送省信管办。  

第十三条   外地注册企业原则上由首次备案所在地信管办负责信用分值初评,省信管办负责综合复评。

第十四条   企业项目所在地信管办应及时征集、审核不在本地进行初评的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并通过省系统录入。

第十五条   省信管办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向省社会信用体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行业组织征集信用信息,核准各级信管办上报的上年度信用评估值,并通过行业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和其他形式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节 信用等级评价

第十六条   各级信管办均可受理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信用等级评价申请。各级信管办在受理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信用等级评价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必须将申请受理情况通过省系统上报省信管办。  

第十七条   省信管办在接到信用等级评价申请后,应当向省社会信用体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行业组织采集、核对信用信息,并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信用等级评价报告。

信用等级评价报告应当客观反映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不得进行推断和臆测。

第四章  信用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各级信管办披露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时,应当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不得将不同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的同类信息进行比较性披露。  

第十九条    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披露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

(一)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基础信用信息中的信息,披露期限至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执(从)业终止为止;

(二)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良好信用信息中的信息,披露期限为2年,但有有效期限的除外;

(三)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的提示信用信息,披露期限为3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的警示信用信息,披露期限为5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信用信息的披露期限自信用信息首次披露之日起计算。在前款规定的记录期限届满后,省系统自动解除记录并转入到数据库中永久保存信息;仅供行政机关(机构)有特殊需要时查询,一般不对其他部门及个人公开;

(六)企业提示信用信息、企业警示信用信息属于可修复的,可以通过实质性整改措施进行修复,经原提供单位审核认可后,可以缩短其披露期限,但披露期限最短不得少于1年。

第二十条   属于依法限制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相关负责人有关注册登记、对外投资、行政许可以及资质等级评定等方面的事项,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限制期限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限制期限的,限制期限为2年,限制期限届满时,省系统自动解除其记录。

第二十一条   被征信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可查询自身的信用信息,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及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查询房地产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查询。  

第二十二条   查询者查询其他房地产企业或执(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必须有被查询企业或执(从)业人员的书面授权,并以正当理由提出书面申请,对所获得相关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不得对外扩散,不得采用复印、抄录、涂改、转发等方式改变信用信息内容;由于查询者使用不当给被查询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造成损害的,由查询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章  评价结果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信用评价等级结果的使用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房地产企业

1.房地产开发企业

(1)A级企业,在企业检查、资质升级中免除实地检查和原件核验(不含申请一级资质企业);项目资本金监控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监控标准,但最低监控额度不得低于监控标准的50%;

(2)B级企业,资质年度核查和项目资本金监控按有关规定执行;

(3)C级企业,企业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须到当地主管部门说明情况,并提出限期整改方案(整改期原则不超过三个月),整改期间不得承接政府主导投资项目建设,不受理企业评优评先申请,建议资质管理部门暂缓办理企业资质升级事项,加强企业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

(4)D级企业,严格监控项目资本金;当地主管部门要到企业实地检查,限期整改(整改期原则不超过六个月);整改期间不得承接政府主导投资项目建设,不受理企业评优评先申请,建议资质管理部门暂缓办理企业资质升级事项,限制其开发新项目,并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及相关单位通报情况,进行风险提示。

2.物业服务企业

(1)A级企业,可直接推荐参加国家和省级企业、项目及个人评优评先;在企业检查、资质升级中免除实地检查和原件核验(不含申请一级资质企业);在竞标评比中可适当加分;

(2)B级企业,可申报国家和省级企业、项目及个人评优评先;

(3)C级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须到当地主管

部门说明情况,并提出限期整改方案(整改期原则不超过三个月);整改期间企业不得参与政府主导建设的物业管理项目竞标;不受理企业申报国家、省级企业、项目及个人评优评先,建议资质管理部门暂缓办理企业资质升级事项,加强企业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

(4)D级企业,当地主管部门要到企业实地检查,限期整改(整改期原则不超过六个月),整改期间不得参与政府主导建设的物业管理项目竞标,不受理企业申报国家、省、市级企业、项目及个人评优评先,建议资质管理部门暂缓办理企业资质升级事项,加强企业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并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及相关单位通报情况,进行风险提示。

3.房地产估价企业

(1)A级企业,可直接推荐参加行业内各项优秀、先进的评选;在企业检查、资质升级中免除实地检查和原件核验(不含申请一级资质企业);优先推荐给银行、法院等相关部门承接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的房地产估价业务;优先入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等业务;

(2)B级企业,可申报行业内各项优秀、先进的评选,可从事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的房地产估价业务;

(3)C级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须到当地主管部门说明情况,不受理企业申报行业内各项优秀、先进的评选,建议资质管理部门暂缓办理企业资质升级事项,加强企业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

(4)D级企业,不受理企业申报行业内各项优秀、先进的评选;当地主管部门应到企业实地检查,限期整改(整改期原则不超过六个月);整改期间企业不得从事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为评估目的房地产评估业务,不受理企业申报行业内各项优秀、先进的评选,建议资质管理部门暂缓办理企业资质升级事项,加强企业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并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及相关单位通报情况,进行风险提示。

4.房地产经纪企业

(1)A级企业,向媒体公示,可直接推荐参加行业内各项优秀、先进的评选;

(2)B级企业,可申报行业内各项优秀、先进的评选;

(3)C级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须到当地主管部门说明情况,并提出限期整改方案(整改期原则不超过三个月);不受理企业申报行业内各项优秀、先进的评选,建议行业主管部门加强企业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

(4)D级企业,当地主管部门应到企业实地检查,限期整改(整改期原则不超过六个月);不受理企业申报行业内各项优秀、先进的评选,建议行业主管部门加强企业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并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及相关单位通报情况,进行风险提示。

(二)执业人员

1.A级,优先推荐参加行业内各项优秀、先进的评选,推荐参加(进入)国家和省级专家库;

2.B级,可申报行业内各项优秀、先进的评选,不推荐参加(进入)国家专家库;

3.C级,取消参加国家和省级专家库资格,当期注册有效期继续教育学时增加1/3的法规教育课时;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不受理申报行业内各项优秀、先进的评选,向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进行通报。

第二十四条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公益类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在办理房地产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的行政审批、评先评优、安排补贴资金和优惠政策等事项时,应依法查询房地产企业的信用记录,并将房地产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的信用等级评价报告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五条   对失信记录较多或者情节严重的房地产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要加强监督管理,将其列为日常监控和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并提高监督检查频次;要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建议资质管理部门依法重新评定或撤销其已取得的相关资质;建议有关单位撤销其已获得的荣誉称号,取消其评优评先、参与政府公共服务项目的资格。

第六章    异议信息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被征信房地产企业或个人(下称异议申请人)认为其信用信息、信用评估分值、信用评价报告内容中存在异议时,可向当地信管办提出异议处理的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明文件。

第二十七条  各级信管办应当在接到异议处理申请的2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经核查,异议内容属信用信息系统信息处理过程中造成的,应当立即更正;属信用信息提供人引起的,应当立即通知信用信息提供人核查并作出解答。信用信息提供人应当在接到核查通知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八条  各级信管办应当根据信用信息提供人的答复,

在5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况作出处理: 

(一)异议内容经核实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已披露的应在原披露范围内予以公告;

(二)异议内容经核实无误的,应及时通知异议申请人,仍持有异议的,可以在信用信息披露和使用时标明异议申请人的异议及理由; 

(三)异议内容无法核实真实性,无法按照异议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修改的,允许异议申请人在其信用记录中对相关内容增加附注声明。 
  各级信管办应当对处于异议处理期的信用信息予以标注。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企业及执业人员、其他法人组织或公民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下称当事人),可在收到当期信用评价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信管办提出重新评价的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各级信管办在收到书面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及时将复核结果告知当事人和报送省信管办。
  当事人对当地信管办重新作出的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结果后2个工作日内,向省信管办提出复评的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文件。省信管办在收到书面申请之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最终信用评价,并及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

 

第七章   信用信息工作的监管

第三十条   各级信管办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通报其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者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

(一)未按要求及时完成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征集任务的;

(二)征集的信用信息不完整、准确的;

(三)未按照本实施细则相关条款要求开展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

(四)违规征集和披露,向第三方非法提供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

(五)擅自对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进行修改的;

(六)无理拒绝被征信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查询其自身信用信息的。

第三十一条   信用信息提供单位的工作人员提供虚假、错误信息或者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使用信用信息的,视情节通报有关单位主管部门,并建议给予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后果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审核时有失职、渎职的,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二条   企业及其专职信息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提供虚假信息的,通报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企业法人及其专职信息员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湖南省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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