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88-2626

现金贷监管落地:利率不得超36% 部分小贷资质将重审

来源:一财网 2017-12-05 11:45:00

  12月1日,市场期盼已久的现金贷相关整治要求终于靴子落地。  下午6点,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下发《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 ...

  12月1日,市场期盼已久的现金贷相关整治要求终于靴子落地。

  下午6点,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下发《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统筹监管,开展对网络小额贷款清理整顿工作。

  虽然不是细则,全文仅仅3000字但三次“严格”、两次“严重”、一次“严厉”,外加一个“严肃”勾勒出未来”现金贷”治理轮廓。

  《通知》称,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暂停新批设网络(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暂停新增批小额贷款公司跨省(区、市)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已经批准筹建的,暂停批准开业。小额贷款公司的批设部门应符合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已批设机构,要重新核查业务资质。

  此外,《通知》称,暂停发放无特定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的网络小额贷款,逐步压缩存量业务,限期完成整改。未依法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资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

  目前,现金贷参与的主体可以分为持牌系、垂直系、电商系以及网贷系四类,而持牌系又可以分为银行系和消费金融公司系两种。此次《通知》指出,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依法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资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北京市网贷行业协会秘书长郭大纲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上述规定,可以理解为对牌照的限制。

  苏宁金融研究院互联网金融研究中心主任薛洪言指出,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小贷公司、保理公司等都具有放贷资质,真正受影响的,是没有牌照的现金贷平台。

  牌照经营,36%红线不能碰

  中国小微信贷产业发展研究会主席嵇少峰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有牌照可以做,没牌照不能做;综合利率低于36%可以做,高于36%不能做。这是市场对于现金贷监管政策的主要解读。

  《通知》明确,各类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禁止发放或撮合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贷款。各类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统一折算为年化形式,各项贷款条件以及逾期处理等信息应在事前全面、公开披露,向借款人提示相关风险。

  郭大纲表示,36%的利率红线是法定的利率上限,依据两高司法解释,只要有法律依据就要严格去执行,不仅是互联网金融,所有的民间借贷都要去执行。如果年化利率超过36%,那是掠夺性信贷,对社会有损害或破坏。

  对于36%利率的要求,体现的是一个平台的能力。如超过36%,则可归纳为过度借贷的范畴,融资人不具有偿付能力。对于一些风控能力做的比较好的平台,它的现金贷产品利率是可以控制在36%以下的。

  因此,从事现金贷业务的机构应依法合规开展相关业务,鼓励有牌照、有核心资源,同时风控能力又强的平台去做,不合规、风控能力低的平台则应该退出。

  12月1日下午,银监会普惠金融部副主任冯燕在银监会重点工作媒体通气会上,首度公开发声现金贷,针对银监会对现金贷治理要求进行了明确,她指出,各类机构以利率费用的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当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规定,禁止违反利率有关规定的贷款。

  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规定的利率限制,应用到现金贷应当如何理解?有市场观点认为,利息、服务费用、管理费用等,综合费率不能超过36%。

  此外,《通知》指出,各类机构应坚持审慎经营原则,全面考虑信用记录缺失、多头借款、欺诈等因素对贷款质量可能造成的影响,加强风险内控,谨慎使用“数据驱动”的风控模型,不得以各种方式隐匿不良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表示:“‘隐匿’应理解为不在财务报表上进行体现,比如很多平台出现不良资产,平台自身通过内部风险备付金,进行资金垫付等类似的方法,对进行资金垫付的不良资产不披露。“

  部分互联网小贷资质面临重审

  《通知》指出,小额贷款公司的批设部门应符合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已批设机构,要重新核查业务资质。

  《通知》要求,严格规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停发放无特定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的网络小额贷款,逐步压缩存量业务,限期完成整改。

  此外《通知》要求,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审慎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非法集资或吸收公众存款。禁止通过互联网平台或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及变相转让本公司的信贷资产。禁止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融入资金。以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名义融入的资金应与表内融资合并计算,合并后的融资总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暂按当地现行比例规定执行,各地不得进一步放宽或变相放宽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的比例规定。

  对于互联网小贷管理的权责划分,此次《通知》也有明确规定:网络小额贷款清理整顿工作由各省(区、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具体负责。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将制定并下发网络小额贷款风险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有关工作要求。

  这符合此前市场预期。黄震对第一财经记者指出,对于网络小贷牌照,对已经发放牌照的机构进行一个风险的排查,包括借款人消费者适当性的管理,借款额度、收入等是否匹配;另外,机构自身的风控,是否涉嫌委托催收公司等手段进行风险排查;三是,资金是否会形成管理的风险,对自有资金、P2P出借资金、银行资金等的排查。

  黄震表示,存量整顿、新增叫停,可以理解为目前已经开展跨省互联网小贷业务的机构还可以继续存在,但新增批的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则会暂停跨省业务,控制增量风险。

  规范资金端,“助贷”回归本源

  《通知》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

  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助贷”业务应当回归本源,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应要求并保证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费。

  第一财经此前曾报道揭秘银行与“现金贷”资金来源问题。目前,银行与网贷平台合作的助贷模式共有三种,一是保证金模式,二是配资模式,三是联合放贷模式。除了与银行合作,现金贷公司与P2P合作也很普遍。

  此次《通知》对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定位做了明确,规范了其与“现金贷”模糊不清的灰色地带。

  《通知》提出4点要求:不得撮合或变相撮合不符合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借贷业务;禁止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以及设定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罚息等。

  不得将客户的信息采集、甄别筛选、资信评估、开户等核心工作外包;不得撮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参与P2P网络借贷。此外,不得为在校学生、无还款来源或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提供借贷撮合业务。不得提供“首付贷”、房地产场外配资等购房融资借贷撮合服务。不得提供无指定用途的借贷撮合业务。

  12月1日,银监会普惠金融部副主任冯燕表示,年初银监会P2P网贷整治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开展现金贷业务活动清理整顿通知,将P2P开展现金贷业务纳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中,明确核查依据,整治要求。

  今年4月,银监会下发了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做好现金贷业务活动的清理整治工作。通过上述措施,P2P开展现金贷业务的工作已经取得初步成效。目前各地网络整治办正推进验收整改工作。

中国信用财富网转发分享目的是弘扬正能量
关于版权:若文章或图片涉及版权问题,敬请源作者或者版权人联系我们(电话:400-688-2626 史律师)我们将及时删除处理并请权利人谅解!

相关推荐

关于我们 —分支机构 — 免责声明 — 意见反馈 — 地方信用 — 指导单位: 中国东盟法律合作中心商事调解委员会
Copyright © 2007-2021 CREDI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信用财富网 统一服务电话:400-688-2626
备案/许可证号 滇B2-20070038-3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团: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