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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法草案:明确用户注销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17-11-10 14:51:58

  电子商务法草案二审稿的“出炉”备受关注,“双十一”即将到来之际,11月8日,南方都市报在北京举办“‘双十一’互联网购物中的法律与规则研讨会”,邀请参与和关注立法的专家学者围绕电子商务法草案二审稿以及 ...

  电子商务法草案二审稿的“出炉”备受关注,“双十一”即将到来之际,11月8日,南方都市报在北京举办“‘双十一’互联网购物中的法律与规则研讨会”,邀请参与和关注立法的专家学者围绕电子商务法草案二审稿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电子商务平台和商家的责任边界”进行研讨。

  参会学者包括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电子商务与网络犯罪研究中心主任王文华、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吴沈括、阿里巴巴集团隐私保护高级专家潘亮、京东集团法务部高级总监丁道勤、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军、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占领、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会长邱宝昌等。

  焦点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条款作分散规定、力度加强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文华认为,电子商务法草案二审稿与一审稿相比,加大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力度。例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信用高低等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的方式,也做了进一步界定。草案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

  同时,新增“用户注销”的方式,强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

  “这些条款是非常明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条款。”王文华称。

  她认为,除上述明显保护消费者条款外,电子商务法草案对经营者责任的规定也体现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电子商务法二审稿共78条,其中专辟一章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加上散见在其他章节的条款,共有21条涉及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整个电子商务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不管从消费者保护条款,还是从平台责任条款,都比一审稿更明晰。这些问题在一审稿制定过程中也有涉及,这次进一步兼顾了立法的原则性、具体性,以及法律的现实性和前瞻性,做了不同的技术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条款从集中改为了分散规定。”王文华强调,分散规定并不意味着保护减弱,从平台义务和责任的规定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是进一步加强了。

  焦点二:“打假”条款可能对善意经营者带来损害

  草案第36条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出通知,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

  王文华认为,该规定能够促使平台保证产品是正品,实际也保障了消费者使用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同时明确了连带责任,而且在民事责任外还规定了行政处罚。但上述条款如果在实践中执行得不到位,也有可能对善意的经营者带来损害。

  她举例说,此前就有正品经营者因被诬陷售假,导致产品下架的遭遇。即使事后经营者提供了正品证书,但由于平台打假义务过重,担心被怀疑的商品是假货而延迟重新上架。

  这意味着,如何平衡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经营者,未来法律法规还需要进一步细化。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占领认为,“知识产权保护条款”要求平台接到通知之后要先采取必要措施,但到底什么是“必要措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措施有可能是删除、屏蔽、断开链接,这就意味着只要接到通知,平台第一时间不需要核实就要先采取措施,等平台内的经营者提供不侵权的初步证据再去处理。”

  “这种做法会导致很多的问题,比如竞争对手会去恶意投诉,即使通知错误给经营者造成损失要承担民事责任,但实际操作也会有困难。”赵占领举例,比如因被投诉导致经营者“关门”两天后,经营者找到证据联系平台恢复,但两天的损失却难以计算。

  赵占领认为,不管提供证据的是否充分,只要投诉就立即处理的规定在实践中容易被竞争者利用,可能产生很多预想不到的各种各样负面的效应。

  焦点三:哪些微商应被纳入电子商务法范畴?

  人数、规模庞大的微商是否也属于电子商务法的范畴?根据电子商务法草案的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自建网站经营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

  在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的分组审议中,有常委会委员指出,去年微商从业者已经达到3000万,品牌销售额今年将达到8000多亿元,而从草案多个条款看,微商实际并没有被明确纳入到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范畴中。

  对此,王文华认为,微商是否作为电子商务法明确规范的主体,也要作具体判断。例如,“偶尔卖卖二手书”的微商就不应该纳入其中。她进一步解释称,有连续性的、经营性的活动才是电子商务法要规制的对象,在此基础上还考虑微信的运营者是否从中营利、是否有交易规则等进行综合判断。

  王文华还透露,除了微商以外,境外电子商务是否适用于电子商务法,也是讨论的重点之一。依照现在法律规定来看,实际只针对境内发生的电子商务,但境内与境外电子商务之间存在着行为、结果等连接点,因此有些内容还是可以通过解释将其纳入到本法的调整范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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